破产管理实务系列 | 债权审查原则之装饰装修工程价款
债权申报程序结束后,管理人将开展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其中债权审查原则的制定是一项庞杂又精密的工作,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不同债权,各类型债权均存在不同的债权发生依据和计算标准,与此同时管理人必须兼顾准确原则和公平原则。本文,笔者将对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价款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进行探讨。
一、装饰装修合同工程价款在一般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可以明确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在一般民事程序中没有异议。
二、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实践案例中,(2019)鲁03民终1279号案件因承包人主张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且仅对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2019)黔01民终564号案件承包人主张的是对整体办公综合楼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就整体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因已超过法律对优先受偿范围的规定,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即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
三、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对建设工程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作出明确规定。那么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在破产程序中究竟应当依照何种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结合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述,承包人有权对特定财产(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中与前述情形最为接近的即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于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承包人虽然对建筑物不享有担保权,但其享有法律赋予的基于建筑物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建筑物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时,依照权利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其次,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其他一切债权,发包人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是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垫资以及承包人欠付或垫付的建设工人的报酬,清偿工程垫资符合一般民事程序的规定,清偿工人报酬则符合劳动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基本清偿原则,优先清偿工程价款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并未造成额外损失。
一、优先支付:共益费用。二、第一清偿顺位:欠缴的划拨土地收益金。三、第二清偿顺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部分。对被执行人的司法处置房产所涉及的建设施工单位,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部分以第二顺位进行清偿。四、第三清偿顺位:抵押优先受偿权。对债权人应其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以第三顺位清偿。五、第四清偿顺位:一般债权。
以上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下篇文章中,作者将继续就债权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具有特殊性的个案审查进行探讨,请持续关注。
•THE END•
责编:汶汶
相关阅读:
2. 破产管理实务系列 | 裁定受理——管理人全面行动的发令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