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明日起执行
01
《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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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2018年6月底前,各省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成输气价格成本监审、价格核定及配气价格规则的制定工作,年底前完成配气价格核定工作。陕西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21日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商发〔2017〕141号),系全国第一批制定并出台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省份,城镇燃气负荷要求为40%,配气准许收益率为6%。1该试行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4日。
02
《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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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管理办法(试行)》,本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 对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面的修订
1. 新增同一管道运输企业法人新建管道投产时价格管理规定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同一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按照所属区域管输价格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
2. 修改管网折旧年限
《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准许收益率7%、经营期30年来确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修订为以“准许收益率7%、经营期40年来确定”。
(二) 对配气价格管理方面的修订
1. 配气价格管理新增供销差率、管网折旧年限规定
《管理办法(试行)》中无供销差率及管网折旧年限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新增规定“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2. 对准许成本、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费用承担规定进行了修改
《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计入准许成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居民、非居民用户的设施维修维护、计量表具及检定费用,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含安全自闭阀费用)等服务成本,计入准许成本”。
3. 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属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
(三) 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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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项下管道运输企业及燃气企业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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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根据陕西省发改委2021年11月25日印发的《陕西省定价目录》,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设区市辖区内独立运营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在此定价机制下,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可向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此外,还应当注意履行以下信息公开及报送义务:
(一)及时履行信息公开及报送义务
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具体执行价格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成本信息公开具体要求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相应的定价权限分别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
(二)确保报送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作者/ 吴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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