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特征与区别
经查询,截止2022年3月6日,陕西省保密协议相关合同纠纷及劳动纠纷涉诉案件379件,竞业限制协议相关合同纠纷及劳动纠纷涉诉案件97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大部分会考虑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都与商业秘密有关,都是用人单位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对员工采取的一种约束措施,那么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保密协议的特征 | 1. 保密协议针对的内容是商业秘密和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第 4 款对商业秘密的解释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2.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没有条件的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获悉的不为他人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保密协议可以是无条件的,不支付保密费;也可以约定支付保密费,约定支付保密费一方未支付时,保密义务人也不能因此违反保密协议泄漏商业秘密。 | |
3. 保密协议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协议。 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其效力贯穿整个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后。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 |
竞业限制协议的特征 | 1. 协议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意。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相对较灵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
2. 协议双方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即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 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协议双方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为委任关系,或为雇用关系等等。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才使义务人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 |
3. 权利人享有请求权,义务人承担不作为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竞业限制的内容决定了义务人必须不作为,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是约定必须遵守一定的竞业范围。 | |
4. 竞业限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 竞业限制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关系到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应对竞业期限、竞业义务主体、竞业地域范围等方面有所限制。 | |
5. 竞业限制协议是具有一定期限的协议。 在约定期限内,若违反协议,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否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1.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联系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均属于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措施。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手段,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竞业限制协议本质与保密协议是一致的。
2.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区别 | 保密协议 | 竞业限制协议 |
基础不同 | 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 | 法定或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公司法》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约定义务: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的约定 |
主体不同 | 双方无须存在特点法律关系 | 双方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为委任关系,或为雇用关系等。《公司法》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等 |
期限不同 | 无期限限制,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就存在 | 约定期限内,一般情况不得超过两年 |
侧重不同 | 侧重于不能泄露商业秘密,侧重在不能说 | 侧重于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侧重在不能做 |
是否限制就业不同 | 仅限于保密,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 | 不仅限于保密,同时限制劳动者到同类型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不同 | 可以支付保密费用,也可以不支付 | 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违约责任不同 | 若劳动者违反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损害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 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若劳动者违反协议,用人单位可直接要求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
(一)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民事违约责任 | 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侵权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行政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刑事责任 |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 1. 违约金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2.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原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原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应按月给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若原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存续期间不支付经济补偿,离职后的劳动者有理由认为原用人单位以此种方式表明终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不必再受协议限制,竞业限制义务随之消灭。 |
新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综上,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审查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明确二者的区别,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签订何种协议。
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仅为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不限制劳动者在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同时保密协议可以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保密协议可单独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竞业限制协议:如用人单位不仅要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同时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不得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的权利,应考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需注意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限制范围、限制地域及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未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义务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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