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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价款条款审查与设计(一)| 价款形式的审查与设置

杨元元 吴志斌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作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利益的直接体现,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出现的大部分争议均与工程价款结算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即便是与工程价款没有直接联系的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等其他条款最终也会体现或者影响工程价款。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还是集中在工程价款争议,故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时,在审查、设置工程价款条款时,需要从工程价款的价款形式、价款计价方式、价款调整方式、价款支付安排和项目竣工结算安排、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进行核心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计价方法和价格形式。计价方法是指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价款的方法;而建设工程的价格形式是指由于建设工程价格确定的不同方式而形成的价格类型。本文主要从合同价格形式进行详细分析:01建设工程的价格形式
在建设工程价款概念项下,价格形式是指建设工程价格确定的不同方式而形成的价格类型;计价方法是就承包人完成工作量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价款所根据的方法。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即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1,合同价格的形式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规定,合同价格的形式可以分为单价方式、总价方式和成本加酬金。《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等建设工程行业规范也都采用相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为指导施工合同的缔约双方规范、严谨、高效率地完成缔约,住建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2013版和2017版)。在《1999年版示范文本》规定的三种计价方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一种,但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确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2013年版示范文本》中将计价方式更改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计价方式合同,之后的《2017年版示范文本》继续沿用《2013年版示范文本》中有关合同计价方式的规定,其中通用条款12.1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其中一种计价方式进行填列。(一)单价合同1. 单价合同的定义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2.1约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单价合同中的“单价”系完成每一项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在约定的条件和风险范围的综合单价。合同单价的计算以图纸、规定和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和条件清晰,合同单价不再因环境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发生变化。2. 单价合同分类单价合同又可分为估算工程单价合同与纯粹单价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通常以发包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工程师提出“暂估工程量清单”,在清单中列出分部分项的工程量,承包人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在投标时填报固定单价,实际总价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纯单价合同是发包人提供分工分项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工程范围内工程内容进行报价,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结算。(二)总价合同1. 总价合同的定义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2.1约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 总价合同的分类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在固定总价合同下,只要合同约定的设计和工程范围不发生变化,工程总价是不发生变化的。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材、机价格上涨导致的成本增加进行调值,即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调值条款,最终的实际总价=原固定总价部分±变更部分±风险范围。(三)其他价款形式的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2.1约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方式。除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外,我国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还有成本加酬金和可调价等形式。《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定义为: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酬金既可以约定为一定比例的系数,也可约定为固定值,其计价公式为:成本加酬金=∑实际成本*(1+酬金系数)/成本加酬金=∑实际成本+固定酬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已失效)第七条将可调价合同定义为: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调价合同的“价格”以图纸、规定和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02不同价格形式下的风险承担情况
从理论上讲,承包人基于合同订立时发包人对施工内容的描述(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和工期描述,承包人对可预测的施工期限内市场价格的判断,就是承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除此之外,应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但在实践中,合同履行中风险承担需要结合发承包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和特别约定进行分析。1. 单价合同的“单价”在确定后不再因环境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最为符合前述理论,即承包人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2. 固定总价合同的量与价的风险都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时的报价错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机、材等生产要素价格上涨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在提供清单时往往忽视工程量计价规范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的强制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声明“承包人应自行核对图纸及工程量,发包人对工程量计算错误概不负责”,实践中该声明的法律效力目前仍存在争议。3. 可调总价合同在固定总价合同基础上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分摊,发包人需要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机、材等生产要素价格上涨的风险,承包人需承担工程量、工期等因素的风险。4. 成本加酬金合同中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且承包人仅获得一定比例或固定的酬金,承包人无足够动力去降低工程成本,故发包人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5. 可调价合同的“价格”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材机等生产要素价格上涨、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都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调整,故对承包人风险较小,但对发包人来说突破投资控制的风险将增大。03不同价格形式下的适用选择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2,国家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鼓励采用单价方式,对于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工程鼓励采用总价方式,对于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鼓励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 结合前述不同价格形式的特点、风险承担方式,以下对各种价格方式适合采用的项目类型进行分析。(一)单价合同单价合同适合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发包人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即进行招标施工的工程。且单价合同中的纯单价合同适合不具备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二)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1. 工程量小、工期短,预估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较小、工程条件稳定且合理的项目;2. 工程设计详细,图纸清晰完整,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的项目;3. 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的项目;4. 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的项目;5. 合同条件中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增值条款,可调值总价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工程施工内容和技术指标规定都很明确、期限较短(1年以上)的项目。(三)其他计价方式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往往适用于以下工程项目:1. 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者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的项目;2. 时间特别紧迫,不足以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的项目,如抢险、救灾工程。可调价合同主要适用于一些投资规模大、工程长的项目。结论
不同价格形式的核心区别在于风险分担方式的不同,发承包双方在采用不同的方式计算合同价款后,将以此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所选择价格形式下的风险负担体现为双方的博弈,发承包双方根据自己的市场主体地位,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予以相应的规避。实践中应当结合发承包双方谈判地位和工程特点进行综合选择,以期价格形式与项目特点相匹配,与发承包双方的风险接纳程度相匹配。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价格形式并未完全相互排斥,有时在一个合同中会出现多种价格形式的混合使用,但必须清晰、明确,以期综合发挥各种价格形式优势。从律师合同审查角度,首先应审查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是否明确,再审查该价格形式下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办法和风险范围外的价格调整方法是否明确。若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则应关注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式,并审查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同时,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应仅包含施工图的工程量及合同暂定工期,如施工图调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发生工期延期,则应据实调整。若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应关注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并审查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尽量避免固定总价且变更签证及主材人工均不调差的计价方式。
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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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元元 吴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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