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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视野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与设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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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于质量标准的约定应明确具体。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一般易笼统约定质量问题为“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但在实践中,若合同双方对于工程质量的标准未进行明确具体约定,则存在无法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 注意对不同时间节点的质量违约责任均应进行明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如隐蔽工程质量问题,也可能存在在交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亦可能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需对不同情形的违约责任均进行明确约定。如:
关于施工人员管理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关于施工资料的提交、管理
关于施工材料的供应、管理
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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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对于不同款项的支付均可以设置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可能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除此之外,还应按约返还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针对不同款项的支付,承包人均可以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如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进行支付、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违约金。 除此之外,因仅仅设定违约金可能无法达到约束发包人的作用,承包人还可以明确,在发包人未支付相应款项情况下承包人享有暂停施工的权利,但因承包人暂停施工可能对整个工程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需明确设定行使暂停施工权利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未支付应付款项满足双方约定的期限,或发包人迟迟未明确具体付款期限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欠付应付款项达到一定的比例等。 可根据不同逾期付款区间设置不同违约责任。因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若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较低或仅约定为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难以达到督促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款的力度,因此建议承包人尽量争取按照不同逾期期限区间设置不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督促发包人积极履约。 注意对逾期付款可能造成的其他索赔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若发包人无法按约支付工程款项,可能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约支付与该工程建设其它下游主体的相关款项,从而面临索赔以及其他额外费用的支付,如违约金、利息等。因此,可以在违约责任中设置兜底条款,即由发包人承担因其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