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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网贷平台总经理关于网贷新规的几点思考(8000字)!

2016-08-30 谷新生 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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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新生

作者投稿并授权本平台刊发



这两天,网上和微信上特别热闹,发表各自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甚至吐槽。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 四部委的相关领导就《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会后,《网贷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办法》从结构上是八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原则、定义、管理机制的安排;第二章备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备案管理的要求和条件;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明确了“网贷”机构义务及要求,借款人与出借人各自的职责义务、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对出借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保护措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行业自律管理、资金存管、政府监管等各部门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从业人员、网络借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对网络借贷机构办法发布以后做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


第一是《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第二是《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


第三是《办法》明确里“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第四是《办法》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提出“网贷”机构资金出借人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出借人的资金。同时,《办法》对出借人、投资人的适当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借款人设立了必要的条件。同时,《办法》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防范集中度风险,也要求“网贷”机构真实、及时披露机构信息、产品信息。


第五是《办法》从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是《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的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第七是《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规定了必要的过渡期安排。


发布的《网络管理暂行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文字相同度在80%以上,但内容却迥然不同,有的甚至是颠覆性的。总体来说,管理层是谨慎的,以把行业管住、管好为监管思路。说实在的,如果这个办法是在网贷发展之初发布的,我会为之欢呼雀跃。但是中国的网贷行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行业,这个办法的出台,作为业内人士和研究者,怎么也让我高兴不起来,惊讶、疑惑、无奈甚至陷入到深深的担忧之中。


结合《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和发布会的内容,作一些思考和探讨,要说的很多,择其要而言之,也算凑凑热闹吧。


为什么在此时发布?


自去年底《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至这次正式稿发布接近8个月时间,那为什么会选择在这个时间段发布呢?个人的揣测和分析是这样的:


一、P2P网贷行业跑路、失联、关门、退出的事件仍在不断发生。


自去年底e租宝出事以后,P2P网贷平台出问题的依然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据网贷之家的数据统计: 仅2016年上半年,累计停业及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15家。而据不完全统计,今年7、8两个月出问题的P2P网贷平台合计仍然有74家。


出现这么多问题平台,结果有两种:一是平台自身有能力,与投资人协商兑现;二是不能兑现,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公安司法介入解决。总体情况影响恶劣,现状令人担忧。加强行业监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二、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进入关键阶段,需要界定合法合规的标准,特别是合规的标准。


针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贷行业严峻的形势,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摸底排查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


目前,从时间节点看,互金整治第一阶段已经结束,第二阶段正在进行,很多问题需要定量和定性的标准。此时出台发布《网络管理暂行办法》,恰逢其时,是互金整治工作不断推进、顺利进行的需要。


三、行业本身处于观望期,亟需要相关规定的规范。


P2P网贷行业于2007年正式引入中国,随后几年并没有获得太大的发展。但随着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出现,占企业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更是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网络借贷的出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网贷平台随即出现了爆发式增长,交易规模突破万亿。但是行业不断爆出的诈骗、跑路等负面新闻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网贷行业正处于整治阶段,很多问题不明确。行业处于等待观望期。行业的标准是什么?主要的风险在哪?平台的发展模式应该怎样?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怎么样?这些问题亟需要监管部门尽快确定。


关于监管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在发布会上说: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我们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我们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李主任说的监管将其概括为“双负责制”。我觉得:如果加上电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更可以称为“三负责制”。

这里所说的监管主要是指政府的监管。政府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高风险行业特别需要政府监管,这次发布的《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就是针对P2P网贷行业从政府层面来加强监管的。


回顾一下P2P网贷行业发展的历程和监管的过程,有利于我们加强对监管的认识。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拍拍贷”正式诞生,但最初的几年并没有获得太多的认可,平台数量和交易规模一直处于低位。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并且面临转型升级,占企业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成为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而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网络借贷的出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国家倡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受到重视。网贷平台在随后的几年出现了爆发式增长,交易规模更是直线上升突破万亿。但随之出现的诈骗、跑路、关门等引发国家管理层的高度关注。


从2014年提“四条红线”才开始有了监管的介入, 2014年之前行业监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令人意外的是,4个月就爆出了e租宝700亿元的特大问题。逼得管理层在新年到来前3天发布《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诚如《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所说:监管的目的:“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我们有理由相信:“三负责制”一定能把P2P网贷行业管住,但是能否管好可能就要打问号了,我们觉得应该是有问题的:


其一,什么样的行业管理需要“三负责制”?难道“一负责制”就管不住吗?P2P网贷行业既不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也不是垄断行业,更不是金融中的正规金融。再者,违法和违规的界限是很明了的,违法的由司法部门去管,监管主要管得是违规。管多了必然走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其二,多部门管理很容易造成都不管理,推诿、扯皮等现象会屡见不鲜;


其三,所谓的“备案制”和“负面清单制”管理,一般适用在充分竞争的行业。用在网贷行业管理上是不合适的,在现实当中是没有什么太大作用的,反而有“懒政”、“不作为”的嫌疑,况且“负面清单制”违反了也没有太多的惩戒。


其四,结合文中规定的贷款限额、银行存管、禁止线下营销和宣传等的规定,管倒是管住了,同时也管死了。这会在后面的文中逐一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在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以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来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但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没有做出规定。



关于网贷限额



前文中提到的颠覆性规定就是这条网贷限额的规定了。《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关于这个网贷限额的问题,从来没听说过,《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只是在正式公布前几天,网上才传出来。如果是在网贷发展的初期,出台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好的,但是现在出台这样的规定,对行业来说,可能让行业面临灭顶之灾。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贷限额的依据不充分、不必要、不实际


第一,不充分


李均锋主任在发布会上说:从国际惯例来讲,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来看,美国也好、英国也好,他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他们的定位就是小额。比如说美国的有家“网贷”机构,他对自然人的上限就是5万美元,当然我记得不一定准,也可能是6万美元,对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英国的“网贷”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


李主任把英美国家的个别情况拿来作为这次网贷限额的依据,实在太过于牵强,实际上还不如不说更好些。首先,英美国家的金融普惠程度远远大于我国,金额稍大的资金需求银行一般都能满足,P2P网贷只起拾遗补缺的作用,是市场细分的结果;其次,国外的征信体系非常完善,一般的法制环境也大大优于我国,违约成本和所受制裁很大,信用贷款大行其道,而在中国是很难行得通的。简单的用金额来比没有可比性;再次,中国是最具创新能力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市场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简单的照搬照抄是不合适的。


第二,不必要


很多专家和学者在解释网贷限额时引用了这样一条依据:2011年1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分别为20万和100万元,单位分别为100万与500万元的金额规定。


这就更不靠谱了。一个行业的经营直接将违法标准与其挂钩,那要这个行业做什么,直接取缔不更好?尽管P2P网贷行业问题很多,但我们也承认它作用很大啊。毕竟管理和判刑是两回事。


第三、不实际

(一)


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止 2016 年 7 月末,正常运营平台有 2281 家,贷款余额达到 6567亿元。


若按2016 年7 月末网贷平台贷款余额6567亿元和借款人数为 115 万人计算,人均贷款余额为 56.91 万元,已远远超过 20万元的上限标准,超限近两倍。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则直言,未来一年的调整期很关键。在目前行业6000多亿元的待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是超过这个限额的。照此计算的话,超限贷款余额超过了4000亿元之巨。


“超限额这部分项目,如何平稳的处理,很具挑战性,若这些项目抽不出来,意味着平台不合规将要退出。如果将这些项目抽离出来,也可能给融资企业(借款人)带来资金链断裂从而倒闭的风险。” 方颂认为。


由此来看,借款上限规定则会直接导致行业规模压缩。新规实行后,涉及房产、企业、政府等大单业务的 P2P 平台面临重大业务转型,没有资金实力应对的,将引发社会问题。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网贷之家通过对851家平台样本进行的压力测试结果亦表示,851家平台借款人人均待还金额20万以上的平台数量占比达到72.74%,人均待还金额在100万以上的为46.06%。


其中,法人借款金额压力测试通过借款标信息中的企业、公司信息进行定位,选取了信用贷款、票据、房贷、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保理等不同业务类型的平台中4.49万个企业借款人样本进行数据统计测试。


统计后发现,截至7月底,企业借款人待还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2430个,人数占比达到了5.41%,待还金额占比达到了78.09%。可以看出企业借款人借款金额比较集中,5.41%的借款人占据了78.09%的待还金额。


而自然人借款金额压力测试中选取信用贷款、车贷、房贷等业务类型的以个人借款为主的平台,共提取56.73万个自然人借款人样本作为测试对象。


统计结果显示,截至7月底,自然人借款人待还金额超过20万元的有1.62万人,人数占比达到了2.86%,总待还金额占比达到了18.34%。可见限额20万元对于大多数自然人影响并不大,借款人金额较为分散。


尽管如此,但房地产抵押的个人借款金额却远超监管细则的规定。以专做房地产业务的链家理财为例,7月底链家理财的人均待还金额为69.22万元,远超过个人20万元的标准。其中,链家理财借款人待还金额超过20万元的借款人数占比达到了65.05%,涉及待还金额占比为67.94%。


盈灿咨询研究员陈晓俊表示,从压力测试数据来看,以自然人信用借款为主的网贷平台合规转型的压力不大,房产抵押类的个人借款将受到合规挑战。


此外,对于法人借款来说,少部分企业借款金额较大,以这类借款人为主的平台,将面临较大合规转型压力。

多限额区间超标平台信息

(二)

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7月底,P2P整体贷款余额在6500亿左右,单一主体(不区分企业和个人)在单一平台待还本金超过100万的资金总额2500亿元左右,占比接近40%。若不考虑提前还款和新增的贷款量,这些资金一年后(2017年8月15日)待还本金还有1600亿元,占到25%左右。 

零壹财经分析师徐锻表示,如果考虑单人单平台的20万上限,以及一人多账号的情况,实际的超限资金总额以及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超过借款限额的贷款可能达到4500-5000亿元。 

数据还显示,在以个人借贷为主的平台中,超过18%的平台,其20万元以上的在借款项占到八成以上的比重;以企业借贷为主的平台中,约46%的平台,其100万以上的在借款项占到八成以上的比重。 

一位资深从业者撰稿称,P2P行业目前沉淀着3000亿-5000亿的大额信贷资产,主要是以企业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保理等业务为主,新规一出,且不说新增业务,现有存量业务怎么消化,就是个足以死人的问题,这意味这在未来一年内,P2P行业需要从中小企业抽回3000亿-5000亿的贷款。 

(三)


我自己的一个行业经验判断数据,仅供参考:


截止 2016 年 7 月末,正常运营平台有 2281 家,贷款余额达到 6567亿元。


大家知道:P2P网贷行业规模是从2014年开始急速上升的,正好与银行2014年从企业大幅度抽贷时间一致。一部分企业被抽贷后倒闭,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资金被抽后转到了P2P网贷行业。我估计:在6500亿元的份额中,信用、车房贷(个人贷款)占三分之一,房地产和类资产证券化贷款占三分之一,企业经营贷款占三分之一。而在信用、车房贷(个人贷款)中超过20万元的很多,特别是房贷;企业贷中单个不超过100万元的又很少;房地产和类资产证券化贷款所有的都超过上限。


二、P2P网贷行业目前的状况,1年时间肯定整改不了,只能选择退出,或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三、一波新的中小企业倒闭潮在1年左右的时间爆发。伴随着平台的倒闭,一批中小企业的倒闭也指日可见。


关于银行存管


关于银行存管的要求,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中就已经明确,并且是不二选择。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李主任说:交给市场,不去强压指定某些银行参与。


这里的问题非常严重。如果不明令银行去做,银行怎么可能心甘情愿的去做?第一,这不是银行的主业,没有行政命令和制度安排,完全可以不做;第二,没有什么利益,银行也不会去做。对接P2P网贷行业的资金存管,利益微薄,看不上不屑去做。反而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吃力不讨好,傻子才会去干。第三,要开发专业的资金存管系统,费人费时,劳命伤财,不干。


但是现在的规定是强行压着P2P网贷企业去做,不说一厢情愿做不到,就是看看刚刚征求意见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条件,又有几家能达到。

征求意见稿对接入资金存管的网贷平台的资质作出五点要求,简单概括为取得营业执照、在工商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其他条件。其中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和有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这两点要求是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无法满足的,也成为平台接入资金存管的最大难题。


实际中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以已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130家P2P网贷平台为例,其中仅有31家获得ICP经营性许可证。虽然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进行了ICP备案,但仅有少数平台获得ICP经营性许可证。


我们自身的平台就很能说明问题。去年7月《指导意见》发布后,我们就与多家银行包括大银行,接洽协商资金存管事项,直到今日仍在接洽中。不说我们的条件怎么样,全国中等偏上,全省前五,国有控股,那还叫条件稍差的怎么能活呢?


而在《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银行只需要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责任,无需进行实质审查,那么银行存管的设置无非就是给银行多一条无风险获利的渠道,这样银行积极性都不高,而徒增平台的运营成本,必然降低投资人的收益率并抬高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从对接银行资金存管的角度出发,很多平台都有同样的感受,在对接银行的过程中,经常性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体验问题(例如充值T+1到账),二是效率问题。此类问题不仅会大大增加平台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还损害了平台的用户体验,这并不符合P2P网贷便捷化服务的要求。


关于从业资格和高管素质



与其他规定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网贷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P2P网贷行业从业资格和高管素质做出明确规定。大家知道:所有的企业都是人做出来的。人是企业的主导,没有好的人,必然做不出好的、成功的企业。可见人在企业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P2P网贷行业也不例外。


从业资格和高管素质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素质。基本的学历要求、品德要求、知识的积累、行业的背景等等是必需的。P2P网贷行业面向社会的各行各业,因此对各行各业都要有基本的了解,重点行业要熟悉和精通。


2、专业水平。包括金融知识、财务知识人员、法律知识和网络知识,而更要强调风险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防控能力。


3、业务技巧。业务技巧说到底是业务水平的熟能生巧、灵活运用。在此基础上取决于个人的性格和反应能力。


4、开拓创新。P2P网贷行业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日新月异的时代,行业企业不断创新,这就要求从业不能千篇一律的对待每一个企业、每一笔业务,而是要不断探索、创新提高。因企制宜、因事制宜。


高管素质的要求要更高,还包括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应变和处突能力等。


结语:意见和建议


说了这么多,反思和批评的意见占多。《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发点和愿望都是好的,尽管存在不少问题,但我依然对行业的前景充满期待。


一、一个行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个新兴行业的产生发展的时候,难免会泥沙俱下,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例如P2P网贷的自融、跑路甚至诈骗等问题屡屡发生。这就要求从政府层面加强监管,但监管不能偏离目标。


二、应该怎么监管互联网金融呢?我觉得:一是要实是求是。充分地调查研究,针对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出台监管意见;二是要与时俱进,合理分类,混业监管;三是要符合中国国情,因情制宜,对症施策;四是要鼓励创新,发展大金融。五是要有行政处罚的规定,不能等到违法了才去处置。


三、具体的监管建议:平台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的背景、实力、合法程度,制定出不同的标准,让企业在不同的状态下合适地生长。如国有背景、银行背景、上市公司背景的,社会信誉度高、管理规范、抗风险能力强的划为一类,对实力弱、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的划为另一类,等等。这样比我们一棍子打死好。


作者:谷新生,安徽盐业典当公司、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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