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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控的真谛——由繁至简!

2016-06-28 王祖锋 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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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鲁津伯    (自由撰稿人)

作者投稿并授权本平台发布


真理是简单的,但认识真理是有逻辑的,从简至繁是认识论的起步阶段,从繁至简是认识论的收官阶段。本文试图把一个内涵丰富、呼风唤雨的信贷胖子剥离剩唯我所用、各取所需的一小粒芝麻。


信贷其实很古老,那为啥最近被炒得沸沸扬扬、处处渗透,微信有平台,网络可搜索,电话常骚扰,好像不沾上它就落伍了,估计凡是在银行每月有进账的人,基本都被光顾过了,其“罪魁祸首”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可以泛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金融业务。但是大众更关心的是后者,是后者发起了一波金融界的喧闹:


是互联网金融引爆了金融领域的革命浪潮。

是互联网金融才引起了更多对风险的关注。

是互联网金融让资源配置问题摆到了桌面。

是互联网金融让监管层意识到被动的原因。


互联网的天才们突然发现,把渠道技术应用于创造信用、风险控制、资产配置,能够变出很多的金融衍生品,这就是金融领域爆发革命的主要原因。互联网企业当前主要玩法从技术层面可概括为3个方面:


1、 在支付方式方面玩,培养用户习惯,乘机植入各种服务;

2、 在信息处理方面玩,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摆脱征信垄断;

3 、在资源配置方面玩,斡旋客户、银行之间,减少现金流。


互联网的技术应用核心其实是创建了一种新的沟通渠道,最卓有成效最辉煌灿烂地体现在社交、电商、搜索3个方面:


1、社交创造了聚集客户的新渠道,


2 、电商创造了脱离实体的新渠道,


3 、搜索创造了收集信息的新渠道。


而金融交易的技术核心是创造信用、资产配置、风险控制。


银行能够吸储是因为有国家信用,信贷能够成立是因为贷方挖掘了客户的信用价值。原有资产配置的模式即将走到尽头,国企从银行取之不尽的资金资源并不能从根上彻底解救转型阵痛,本土证券资本市场的资源尚远离信贷市场,小微企业、创新企业的资金需求已被中央高度重视,民间闲置资金资产将在长尾市场中发挥高效收益,信贷消费也随着投资增长幅度降低和出口贸易下降已经露出了巨大的潜在市场。于是,所有关于风险的注意力都集中到了信贷风险控制。


网贷、众筹、私募、资产证券化等等铺天盖地的涌向民众,就没发现他们之间的某种联系吗?发现这种联系是否就能重新认识风险控制的正确逻辑呢?

贷,至少需要甲乙双方即借款方和放贷方,因为双方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于是出现了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成为第三方,本来借贷双方凭借合同关系可以界定和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由于第三方的出现,不得不出现了第四方即监管方,主要监管第三方平台,因为第三方平台既可以和贷方发生利益关系,又可以和借方发生利益关系,第三方平台和借贷双方发生利益关系可以表现出各种形式,如收取服务费,管理沉淀资金、过桥资金,还滋生出资金托管方、征信服务方等等,最后索性演变成贷方兼任中介或收购中介,中介是个什么玩意儿,贷方自己就能做,平台渠道技术含量并不高,真正高的是金融管理技术含量。所以,没有资金实力的纯技术信息中介平台今后是混不下去的。监管层是不是意识到了这点呢?应该意识到了,因为国外已经有JOBS法案了,其中对平台规定了10个必须:


1、有平台登记

2、或成为会员

3、有揭示风险

4、有信息披露机制

5、有防止欺诈措施

6、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

7、限定投资人、投资额

8、规定退出机制

9、限制促销补偿

10、限制平台与融资方存在利益关系


第1条是设立平台登记备案制度,一旦出事能找得到责任单位,事后能查它祖宗三代;


第2条是事前就先审查它祖宗三代,一旦出事立马追究责任人。


第3、4条是规定平台的公开义务,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并披露信息来佐证,别藏着掖着,一旦出事,可依法定隐瞒信息罪起诉平台。


第5条是规定平台的操作责任,要求平台承担评估、审核投资项目的安全和收益真实性,与融资方签订履约保函、资金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法律文件。


第6、7条是要求平台对投资人有保护,防止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牟利,防止无完全民事能力投资人参与投资,防止无限制投资额造成流动性紊乱,限制投融资方的额度也是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的重要前提。


第8条是清理平台市场的措施,或应增加对平台的评级制度,这是监管方的责任,也告知了平台做好配合,得知趣,经营不下去时早点接受招安。


第9、10条是对平台非法利益的约束,如果不限制促销补偿和限制平台与融资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会发生非法广告、欺诈信息、有损投资人利益的私下交易等。


简单看看这10条,就能够预判没有资金实力背景的纯技术信息中介平台今后的下场了。


一个信息中介能惹出那么多事,就是因为“参与利益权”在作祟,中介平台本来老老实实收取服务费就得了,但是觉得利太薄,总想“创新”,制造“衍生品”,注定要在投资者身上揩油水。即便是不想揩油水的守法平台,也因为投资项目的不靠谱而不能赢得广大投资者的信赖,让集资项目安乐死。所以,有中介融资问题的关键就成为:


1、 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收益率应指定有资质平台出具审查评估报告,平台可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公司/财务公司/资产评估咨询公司提交报告,费用当然由融资者提供,平台只收取管理费。


2 、集资范围和个人投资额度要根据集资项目的性质而定,集资方案如果是集资者出,平台要按法律法规审核,如果是平台自己出方案,需要监管方审核,审查费用最终还是集资方提供。


3 、所有前期费用在财务报表中有列项,当集资失败或过期,平台按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服务管理费,不用退还投资,其实投资者只在投资成功后才转账,只和平台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承诺一旦投资成功到期转账。

对于众筹额度很小的项目没有讨论的意义,我们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信贷风险问题。


对于小贷公司而言,个人信贷是没有中介平台的,集资方就是借贷方,投资人就是放贷方,形成了一对一,或者说中介平台与放贷方合二为一,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合二为一。这样,就明确了风险控制首先要区分对象:在信贷这个圈子里,我们讨论的都是小贷公司的风险即放贷方的风险。


发生在借贷方的风险全押在一个信字,信用不是由借贷方决定的,而是由放贷方决定的,这不是唯心主义认识论,因为有关信用的信息只有被放贷方调查审核后才被认可,这么说,应该理解贷前风险的重要性了吧,信贷的本质就是根据客户信用创造价值,该价值就是依据信用等级收取贷款利息得来的。


信贷价值由未来的收益而定,不是由过去的成本决定,所以资金流向有未来收益的企业和个人。判断企业和个人的未来收益就成为产生信贷价值的金融技术,不属于本次讨论风控的主题,将在下次详细讨论。


发生在放贷方的风险,对于小贷公司来说主要是经营风险,市场和利率风险较小;经营风险中主要是要重点抓好体制(模式)、流程、人才。体制就是指组织结构要合理高效,流程就是指放贷流程要精细严密,人才就是指需要选择、招聘和培养出合适的执行人,企业的金科玉律是“用制度管人,按流程办事”,如果没有关键性的管理人才,这金科玉律就只能高高挂起了,很多小贷公司不缺资金,不缺知识技术,不缺信息,缺管理人才。


如果按风险发生的时段即贷前贷中贷后来考虑控制效果,当然是贷前占80%,贷中贷后各占10%。所以信贷风险控制集合这两个关键点组合成一句话:应该用最得力的人才管贷前。这样,就把借贷方和放贷方的风险重点统一结合为一致了,这是本文要得到的信贷风控具体控操作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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