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根治不良贷款之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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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浩然
作者投稿并授权本平台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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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经济下行、金融改革深化等因素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面临不良贷款双升压力,不良贷款形成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说“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工作中以问责来推进制度落实,通过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有利于贷款管理制度的落实。
从事信贷工作,就会出现风险,不追究问责,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好人主义盛行,则无法将权力与责任对应起来,无法进行风险防范,出了问题不追究,势必引起“破窗效应”,后果不堪设想,通过问责可达到以下效果:
通过严格执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倒逼信贷人员强化贷款“三查”,信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使新增不良贷款及隐性不良贷款明显下降。
通过预赔偿、责任认定、清收责任人按比例赔偿等手段逐月对新增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可促使参与贷款决策和工作的责任人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也有利于尽职免责政策的落实。
通过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数据和事实的分析,对客户经理队伍进行筛选调整,对风险意识薄弱,不适合从事客户经理岗位的信贷人员坚决调离信贷岗位。
追究领导责任,增加责任意识,对不具备管理能力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进行调整,从而使权力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1、尽职免责界定难,尽职免责是落实责任追究的重要前提,尽职即可免责,在实际责任界定中会出现贷款操作按制度都尽责,不良贷款依然居高不下的局面,从而引道德风险。
2、责任追究滞后,贷款的问责一般是在不良贷款形成后,有的甚至是到诉讼处置后出现损失时再追究,这样造成部分贷款已经过多次借新还旧,问责时对责任的划分难以界定,且容易丧失最佳清收时机。
3、交接贷款管理难,在信贷人员离岗交接操作时,会出现 “后人”不理旧账,如果对贷款责任仍由前任所承担,这样将会造成管理不尽职的现象,导致贷款清收缓慢。
4、大额贷款责任落实难,大额不良贷款尤其是公司类大额贷款,决策链条长、贷款存续期长,且形成不良前多存在展期、欠息等特征,导致责任认定难度较大;赔偿金额大、问责难度大;清收处置时间跨度长,宽限期清算难以到位。
进一步扩大不良贷款问责范围,将瑕疵类贷款纳入问责机制,进一步前移责任认定关口,确保贷款最佳清收时效。科学制定问责办法,遵循客观公正、宽严结合的原则,按照“次月预赔偿、隔月问责、给出一定宽限期清算”的方法,对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问责。问责对象覆盖了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用信、贷后管理所有环节人员,总行授审委成员和高管也包括在内,对信贷人员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对各项信贷检查和审计中应发现未发现,该问责未问责的也要进行追究,确保不留死角。
避免“不查都是天灾,一查都是人祸”的情况发生,要完善组织架构,确保问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成立由董事会(或监事)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稽核、合规风险、信贷管理等负责人为成员的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采用公开竞聘方式选拔基层员工从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任定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组员不固定,每次认定结果要在相关支行进行公示,通过大量的科学的数据分析,客观公正地界定不良贷款形成的主客观责任,严格落实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问责原则。
实践证明,哪家银行有负责任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认真执行“三查”制度,贷款质量就会相对的好,就能贷款投放和风险控制同时落到实处。制度的落实,主要看领导,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支行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要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都要承担责任,体现抓关键少数的原则。
在信贷人员离岗交接操作时,为避免“后人”不理旧账,管理不尽职的现象,取消了原贷款管理责任人,明确要求客户经理接受前任移交的贷款,在三个月内必须对接受的贷款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的贷款权责一并接受,成为该笔贷款的清收责任人,对有异议贷款交由问责委委员会进行认定。同时,对只愿管理贷款不愿承担责任的信贷人员,可以通过贷款绩效的差别来进行引导。通过严格信贷人员离岗交接管理制度,落实交接管理责任,有效提升了信贷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有利于贷款交接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有助于问题早发现。
对大额贷款的日常管理和贷后检查进行有效的探索,支行对大额贷款的管理缺乏专业能力,可专门成立部门对大额贷款进行统一管理,交给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进行,确保问题早发现、早防范。对责任追究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按照信贷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本行规章制度对该类贷款进行公平、公正的责任认定,提高责任追究实效等。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不是目的,主要是以不良贷款问责为抓手,形成倒逼机制,促进信贷人员提高工作责任心和合规意识,从而获得尽职免责的权利。工作中加强电子智能化在贷款“三查”中的运用,对现场影像资料进行系统保存,将日常管理做为工作重点,严格落实贷款“三查”,也为尽职免责的认定提供依据。
为消除惧贷惜贷心理,发挥不良贷款问责的正向激励作用,防止信贷人员“惧贷、惜贷”,建议设置虚拟的基金账户,根据不良贷款适度容忍和尽职免责原则,按上年放贷余额万分之一的标准提取基金,贷款风险低的信贷人员在离职时,可做为一定的奖励,从而打消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放款的积极性。
将贷款管理的考核做为领导任免的重要条件,信贷管理差的主要领导要及时调整,分管领导突出对专业能力和制度执行的考核,对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信贷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分管领导的问责,对专业不强、制度执行留于形式的及时调整。信贷行长可从优秀客户经理中选拔,能起到激励作用,对风险意识薄弱,不适合从事客户经理岗位的信贷人员坚决调离信贷岗位。对所管理支行出现大量不良贷款但又都认定属于“尽职免责”的,可能是专业水平有问题,也要进行调整。
以严格贷款准入为抓手,严格贷款准入,深入开展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的学习,使信贷人员明白不良贷款问责的重要意义,通过解读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形成问责高压态势,帮助员工筑牢合规操作底线。
盖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的制定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实践的开启。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要把握自身银行所面临的形势、问题和挑战,找准正确方向,抓住苗头性问题和典型事件的处理,使实践探索与制定规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责权利的对等问题,把“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理念传导下去。
问责的目的不是处罚,是为了促进贷款制度的履行。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制度只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与时俱进,其所蕴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释放。贷款问责条例兼顾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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