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如何通过特别程序快速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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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宏强
传统债权追索中,债权人大多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程序复杂、成本高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障。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担保物权可以通过非诉方式实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一节“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体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使用该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其优势体现在:
一是程序时间较短,其无需经过诉讼审理,作为特别程序,法院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做出裁定。
二是所需费用较低,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受理费一般为每件100元人民币(部分地区50元)。
三是有利于和解方案的履行,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务人)制定有和解方案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快速、低成本获得民事裁定书,那么一旦被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凭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
下面结合案例对该特别程序进行进一步分析
某农业公司向我行申请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以及实际控制人M夫妇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物为两处商品房,一处位于A城市,抵押登记部门为A城市房管局;一处位于B 城市,抵押登记部门为B城市房管局,两处房产均为实际控制人M所有,评估价值约为1600万元。该两处抵押物均办理有顺位抵押,我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第二顺位人为某担保公司。贷款于2014年到期,到期后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目前下列主体可以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1、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在该案纠纷中,我行作为抵押权人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成为该程序中的申请人。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由于该案中抵押物有顺位抵押,我行可能因后顺位抵押权人先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陷入被动,因此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我行及时对借款人后续还款能力以及是否配合我行处置意愿进行评估,率先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掌握了主动权。
在同一笔债权中,很多情况下存在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多个主体,但如果采取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则并非所有的债务及担保主体均可以作为被申请人,既然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则申请人只能就担保物权中的抵押人、出质人提出权利主张,抵押人、出质人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以及后续执行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该案中,采取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后,就只能将M作为被申请人,涉及的资产也仅为我行享有他项权利的两处资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该案中,由于同一债权对应两处位于不同城市的抵押物,因此担保财产所在地的A、B城市基层法院分别具有管辖权,需分别提交申请。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各地法院要求不尽相同。该案中法院要求提供的资料如下:
1.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被担保债权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物情况说明,债务人所在地及联系方式,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债权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到期通知书、催收通知书等;
3.担保物权证明文件,如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物是否被查封的证明等;
4.其他诉讼文件,如诉讼主体资格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为保险起见,同时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以排除干扰,掌握主动权。
法院受理申请后,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笔者本地法院要求能够查找到被送达人。
受理后,采取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的方式,主要审查物权是否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具备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具体如债务是否确实发生、债务数额有无异议、担保物权是否生效、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到期未履行等。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属于非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法院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一审终审、独任处理,审限为三十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在法官的主持下,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出请求以及理由,同时出示相关证据,针对证据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等,调查结束一周后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送达民事裁定书。
获得民事裁定书后,抵押人(债务人)未按法院裁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债权人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建议优先选择变卖,成本较小。由于该案中涉及第二顺位,第二顺位人不同意变卖,因此只能采取拍卖方式处置抵押物。拍卖的流程主要有:提交申请,受理,送达,选择评估机构,评估,选择拍卖机构,拍卖公告,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视情况决定是否第三次拍卖、终结执行裁定。
采取该程序的主要风险点
1把握时机很重要
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可能因后顺位抵押权人先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陷入被动,故越早越好。
2债务人以及抵押人配合意愿很重要
由于此特别程序法院下达的下达的法律文书均需能够送达,目前笔者所在地的法院要求受理该类案件的条件之一是能够查找被送达人即抵押人(债务人)。若被申请人不配合或下落不明导致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的,将影响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进程,甚至影响到法院是否受理案件。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债权回收效率,但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抵押人等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一旦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认为有实质性争议,将驳回申请,申请人只能再经过民事诉讼的起诉、立案审查、受理等程序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使申请人诉讼效率、成本增加。因此在采取该特别程序前,需对被申请人是否抗辩、提出异议(以及具体的异议内容)作一定的评估,并对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时间等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防止进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之后,被申请人无理提出抵押合同无效的主张,甚至就抵押合同无效事宜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进而主张存在实质争议的方式来阻碍程序的进行。
3抵押物状况很重要
采取该程序前提条件是抵押物的价值未高估、容易变现,并且通过拍卖、变卖后能够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处置费用。鉴于采取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被申请人仅限定于物权的抵押人,则当出现担保物价值严重缩水时、存在灭失风险、处置难度较大等担保物难以覆盖债权金额、难以对担保物进行变现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该程序。若在抵押物难于变现或者价值不能完全覆盖贷款本息情况下,选择该程序,债权人需另提起诉讼,错过最佳处置时间,增加处置难度。
4防范保证人“脱保”风险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时,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防范保证人超出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责任。可见,与以往在起诉时将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相比,该程序容易忽略对保证人的追责,保证人容易“脱保”。此处再次强调,在抵押资产足值、易变现的情况才建议采取该特别程序,不然不会节约时间反而浪费时间,增加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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