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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典型民间借贷案例——五大法律知识点分析!

2017-02-23 高军 信贷风险管理

出品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高军


【案情简介】


原告:夏××、张×田、张×、张×霞

被告:许××


2000年10月13日,被告许××向张×贵借款5000元,并立有借据,借据内容为:借款人许××借到张×贵现金5000元,月息按6厘计算(落款时间:2000年10月13日)。张×贵于2012年10月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张×贵之妻原告夏××在整理张×贵遗物时发现了被告许××所写的借据。张×贵死亡时,有其妻子夏××、父亲张×田、儿子张×和女儿张×霞四人。原告夏××等四人向被告许××索要借款时,被告许××声称5000元借款早已还了而拒绝还款(在庭审中,被告许××提供了四个证人来证明5000元借款已经偿还)。原告夏××等四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许××偿还5000元借款,以及自2000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共计18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院裁判】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夏××、张×田、张×、张×霞支付借款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被告只给付本金5000元即可,利息不再主张。


【案例详解】


下面,笔者结合代理的情况来对上述案例作下详细解析:


1本案起诉时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首先,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般诉讼时效,即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


本案中,2000年10月13日,被告许××向张×贵出具的借据中并无还款时间的约定。其2年的诉讼时效应自张×贵或原告夏××等人向被告许××主张权利要求还款之日起计算。被告许××在庭审中提出张×贵生前向其要过钱,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被告许××对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在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情况是:原告陈述其曾于2013年冬持案涉借条到被告处主张过权利;被告亦陈述原告夏××曾于2013年冬天持案涉借据找过他,并谈及条据载明的借款事宜。也就是说,就借款一事,原告夏××于2013年冬向被告许××主张过权利,要求其还款。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冬时开始计算。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起诉,显然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最长不得超过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即最长诉讼时效为自借款事实发生之日起20年。本案中,张×贵于2000年10月13日借钱给被告许××,最长诉讼时效应自2000年10月13日起计算。原告自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起诉,显然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2借据的真实性问题


被告许××在庭上辩称:原告所提出的借条不是被告所亲笔书写,被告早已还掉5000元钱了;并提出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进行笔迹鉴定,鉴定该借条并非被告所书写。后来,由于被告未交鉴定费用,没有对借条做鉴定。其视为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被告所亲笔书写,是客观、真实的,法庭应予确认。


3本案的举证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原告提交了借条,证明被告向张×贵借款5000元和月利率为6厘。被告抗辩已经偿还了上述借款,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四个证人(分别为朱X兰、姜X红、陈X林、许X超)到庭作证,证明被告偿还了5000元借款。但该证人中朱X兰、姜X红和陈X林三人提供的证言,仅是听说、猜测,无证明力;且相互之间也存在矛盾,其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缺乏证据的客观性)。另一证人许X超与本案(本起借贷)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且其当面给付借款的证词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没有形成证据锁链,其证明力不能对抗借条的证据效力。故,被告抗辩已经偿还了借款,无证据证明或没有形成证据优势,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之证明标准,应不足采信。


4本案的利息问题,以及利率如何确定


本案中,借条已明确月利率为6厘。故,其为有息贷款,利率6厘。具体来说,本案的利息为自2000年10月13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6厘计算。原告主张利息自2000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原告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共计18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此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当。后经笔者释明,原告同意按借条上约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5本案中谁可以成为权利人而向法院起诉


出借人(贷款人)张×贵死亡,谁可以成为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这涉及到继承的问题。出借人(贷款人)张×贵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张×贵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应适用法定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其财产,包括本案的债权(财产性利益)。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按照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夏××为张×贵之配偶,张×田为张×贵之父,张×为张×贵之子,张×霞为张×贵之女,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案的债权由其共同继承和享有。故,本案的原告为夏××、张×田、张×、张×霞四人。


作者:高军,江苏灜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执业领域: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婚姻家庭等,微信号:1879651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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