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注意这2点!(附6种可施加强制措施)
近日,乐视集团掌门人贾跃亭以及乐视系多家公司被法院保全冻结大额财产成为热门话题。
据报道,根据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乐风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公司)、贾跃亭、甘薇名下存款共计约人民币1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而在银行申请财产保全之前不久,乐视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便已经发生变更。据报道,2017年6月13日,乐视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贾跃亭变更为吴孟,但贾跃亭仍担任乐视控股的执行董事。而乐视控股为乐视系的母公司,贾跃亭持股92.07%。
招商银行申请财产保全肯定综合考量了诸多因素,乐视控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也肯定是深思熟虑的布局安排(原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未来诉讼、执行风险的防范),两者之间也肯定互有影响。
那么在信贷审查及贷款管理过程应如何加强对变更法定代表人隐藏风险的识别和判断呢?如果通过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施加强制措施促使企业债务问题呢?这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内容。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公司作为拟制法人,其对外象征有两个,一个是“人”即法定代表人,一个是“物”即公司公章。与公司进行买卖交易、发生借贷等各种法律关系,不可轻忽也。最近几起闹得沸沸扬扬的萝卜章事件便是没有对公司公章进行严格审核。
作为公司的人格化代表,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但不得以内部授权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随便任意设置的,否则便有可能造成公司失控运营管理混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便对外公示。
法定代表人既然代表公司,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以及执行程序中都具有重要地位。例如,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法院采取搜查措施,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当然,上述三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拒不到场的,均不影响执行。
信贷审查及管理中应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关注
信贷人员作为风险防控者,要有见微知著的基本功,对于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贷前调查时,注意审查分析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履历情况,户籍信息,是否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能否实际履行职责,是否频繁更换,还是只是一个橡皮图章。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情况也需要信贷人员重点考察,个人品行、信用状况、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从业经验、经营管理能力、有无对外担保等各项情况,既要面谈也要通过侧面进行了解。在涉及多家企业互相作为担保放贷款时,注意审查各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关联性。实践中遇到过几家申请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来自中部某省份某一自然村的情形,经审查这些人员都是临时安排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是放款后及时关注贷款企业运营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实际履职和更换情况。一旦发现贷款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时跟进了解相关情况。如果发现潜在信用风险,及时要求企业采取增信措施,甚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要想及时了解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职与变更情况,信贷人员既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也要注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措施,动态维护贷款企业情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企业基本信息的公开越加透明化,获取也越来越便利,如企业信用平台的查询,多种APP软件如企查查、启信宝等都能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情况,信贷人员要随时保持关注。
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权利与义务总是对等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在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下虽然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其名下的财产独立于公司,不会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法定代表人应作为法人代表承受一定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压力,其经济活动、生活活动空间和便利度也会被大大压缩。用足用好司法强制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施加足够的压力,使其更有动力推动企业债务问题化解进而解除对其自身的不利处境。
可以加诸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债务人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以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妨害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虽然法定代表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但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以及其他事项。作为失信名单信息的组成部向社会公布会对其产生一定的负面声誉影响。
在实践中,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金蝉脱壳”,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找其他人“代为受过”规避上述执行措施,有的法院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为债务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宜,从而使其法定代表人得以固定。
另外,即便法定代表人已经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为最大限度对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施加影响,仍然可以主动搜集相关证据,争取将已经“脱壳”的原法定代表人等认定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施加上述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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