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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婚姻状况在授信分析中的重要性!

高硕 信贷风险管理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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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高硕


对借款人的考察是贷前考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除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必须考察的借款人信息,对借款人婚姻状况的考察事关债权人能否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执行借款人夫妻共同财产。


一、借款人未婚


如借款人未婚时借款,为防止其刻意隐瞒婚姻状况,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未婚证明)。但婚前借款并不必然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在某些情况下会变成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将借款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购置结婚用品、装修房屋等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即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产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向借款人配偶索取债务,因此证明借款人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一方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这应结合债务人借款的目的、用途、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因素综合判断,因此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应在贷前填写贷前调查表,明确该笔借款的用途,贷款过程中贷款人也应实时关注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贷后调查,以便之后审判阶段提供证据材料。


二、借款人已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除情形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情形二: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情形三: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三种情形外,即使借款人配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债权人也有权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偿还债务。


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证明上述三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在借款人配偶一方,如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之所以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除给借款人形成心理压力外,还便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处置夫妻名下共同财产,防止出现借款人将名下财产转移到其配偶名下以致无财产可供处置的情况。2016年11月8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能否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最高院表明的最新立场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因此为避免执行阶段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不被认可,在起诉时应将借款人配偶列入共同被告,在审判阶段确认其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偿还义务,以便确认如果之后进入执行阶段能否执行其配偶名下财产。


贷前阶段,如果借款人配偶不愿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不愿提供担保,为获得贷款人配偶信息,可将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配偶身份证)列为借款人必须提供的贷前审查资料,以获得借款人配偶的身份信息。为防止个别借款人在贷款之时已经离婚,但为了使贷款人相信其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为其在离婚之前就已经复印好的,但贷款人并不知道借款人提供的为不真实的结婚证件,致使贷款逾期后贷款人起诉借款人配偶被驳回,因此在贷前我们要求查看结婚证原件,如其离婚,结婚证或被民政部门收回借款人无法提供或盖有作废章。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婚姻关系稳定、夫妻和睦,贷款风险越小。如借款人婚姻关系复杂,有多次婚史,会给贷款增加不确定的风险,应分析其原因


三、借款人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借款人离婚之前借款,借款到期后婚姻状况为离婚,所负债务参照上述借款人已婚所负债务的处理方式。


如借款人贷款时婚姻状况为离婚,应提供离婚证。有的借款人为今后逃避债务事先“虚假”离婚,将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转移到配偶名下甚至有的财产已经按离婚协议分给配偶一方但还在借款人名下未办理过户,借款时借款人提供其名下财产给贷款人造成误解认为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实际这些财产已经分给配偶一方,一旦借款逾期未还进入起诉阶段,因贷款为其离婚后借款债权人无法要求其前妻或前夫偿还,而借款人已事先分割财产,借款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查封、执行,或虽在其名下但离婚协议已分给其其前妻或前夫只是未办理过户,一旦查封执行其前妻前夫便提出异议,导致无法查封、执行。为防止这种情形,如贷款时借款人为婚姻状况为离婚,除要求其提供离婚证外,还应提供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查看其财产分割情况,以便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诚信程度及财产状况以确定是否放款或要求其提供合适的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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