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军与聂树斌|两起与玉米有关的错案有啥不一样?
岁末年初,两起与玉米有关的刑事案件,引发舆论和业界广泛关注。
一个是经过漫长申诉,因玉米地里的一起奸杀案被错判枪决了20年的聂树斌,最终被宣告无罪;
另一个是因为无证收购玉米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王力军,在没有上诉、更没有申诉的情况下,被最高法院主动指定再审获判无罪。
聂树斌案,人命关天,最高法院的改判令社会各界看到了法治中国的希望,亲人申诉之艰难,最高院直接改判之魄力等等,让媒体做足了文章。著名作家评价说——
1995年聂树斌因杀人罪被执行死刑。2005年真凶现身。在社会各界的多方努力下,历时十多年,聂树斌终告无罪,其过程之艰辛令人唏嘘。人死不能复生,然教训必须记取,追责是记取教训的必要手段。切实推进法制建设,这个里程碑式的事件终将写进历史。
相比之下,王力军非法经营案的改判似乎少了点夺人眼球的猛料。
不过,【晚茶】小编觉得,王力军案看似平淡的背后还有很多看点,对法治的推动意义和影响力不在聂树斌案之下。
其一
这是最高法院首次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种: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检察院提出抗诉。 三、法院决定再审。
前两种情况大家比较熟悉,也被经常使用。
第三种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尽管法律规定在哪好些年了,但最高法院却没有使用过一次。
其二
谦抑的司法理念正被司法机关广泛尊重
最高法院认为,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且不具有与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有分析认为,这表明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司法的谦抑性原则,在适用刑法的兜底性条款的时候,比如非法经营罪,能够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严厉的刑罚进行处理。
【相关链接】
法官不是法律“自动售货机”|许前飞: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
其三
防止了不合理判决对社会价值的扭曲
对于农民王力军,判处没有监禁的缓刑与最终的无罪,并不像聂树斌那样是生与死的不可逆转。但王力军这样顺应时代发展、搞活了粮食流通市场的行为,却因为滞后的管理制度而获罪,将会使人民对制度对法治失去信心。
制度和法律往往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这就要求司法者有更高的要求。
【相关链接】
案件
回顾
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2016年 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再审。
2017年2月13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再审此案,庭审在当日结束,法院宣布择期公开宣判。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均予以采纳。
判决宣布后,王力军及其辩护人均表示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