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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两律师违规会见受处分|全国律协通报5月维权惩戒工作情况

2017-06-22 全国律协 朝酒晚茶

     6月20日,全国律协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以下称“两个中心”)5月份的维权、惩戒工作有关情况作了通报。

    江苏省苏州市郭文友、柴有林两名律师因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传递信件的行为构成违规,受到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

“两个中心”运行情况

据介绍,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共收到维权申请48起,正在处理33起,成功解决15起。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共收到投诉522起,其中通过来访投诉275起,通过专门工作电话投诉163起,来信投诉的120起,网上受理平台23起,上一级律协督办30起,司法行政机关委托33起。5月份各地共受理投诉410起,立案230起。处理情况为通过调解处理52起,做出行业处分21起,其中给予训诫13起,警告2起,通报批评3起,公开谴责1起,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2起。其它已立案的投诉还处在调查之中。投诉事由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代理不尽责158起、违规收案收费77起。

典型案例情况


各地报送典型维权案例8件,主要涉及律师代理权、人身权、会见权、阅卷权保障以及律师进入法院须安检等方面。

各地报送典型投诉案例10件,主要涉及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收案、虚假承诺、利益冲突以及违反会见规则等问题。

具有代表性的5起维权、投诉案事件被通报。

1、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和浙江省丽水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调查取证权。2017年3月15日,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律师因案件需要在缙云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时,该县公安局某民警存在工作态度欠佳及强行没收杨律师手机的行为。在丽水市律师协会的协助下,杭州市律师协会与丽水市警察协会及涉案当事人双方召开调解座谈会处理此案。当事民警受到丽水市警察协会的批评教育后,向杨律师做出诚恳道歉,并取得了杨律师的谅解。

2、辽宁省鞍山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的代理权。2017年4月15日,辽宁鞍山某律师事务所唐律师到鞍山市某区法院立案,法官要求必须当事人到场才予以立案,唐律师到市律师协会反映此情况。鞍山市律师协会会长黄殿满,立即向区法院院长反映,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去法院立案,没有必须由当事人到场方予立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方面不予立案是不当的。区法院院长马上通知立案庭法官,有类似情况的应予立案。黄会长还就依法保障律师的权利向法院院长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3、重庆市律师协会给予吴卓师律师公开谴责处分。2016年12月16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人黄某反映,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吴卓师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收取代理费后未出具代理合同、未开具发票、怠于履行职责,编造已立案、已开庭、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虚假事实,导致投诉人经济受到严重损失,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经立案调查后认为:吴卓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未按规定在事务所办理委托合同手续;在收取律师费后,又未向事务所依规缴纳代理费用。吴卓师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同时给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不利后果,损害了律师行业良好形象。根据新修订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第(三)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及第十九条第(一)项“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决定给予吴卓师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

4、江苏省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郭文友律师、柴有林律师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苏州市第四看守所投诉称,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郭文友律师和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柴有林律师在各自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存在违规行为。

经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郭文友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时,向陈某提供纸、笔,让其书写信件,被看守所民警发现并当即收缴了信件。郭文友律师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认违规,态度诚恳。柴有林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杨某时,向杨某传递了其丈夫的书信一封,在杨某看信时被看守所民警发现并予以制止,收缴了信件。柴有林律师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认违规,态度诚恳。

苏州市律师协会认为,郭文友律师、柴有林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传递信件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郭文友、柴有林两名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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