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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风暴起,刑辩律师当何为?

律媒智库 2021-09-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大成辩护人 Author 大成辩护人


黑不扫,

难以保国泰;

恶不除,

难以护民安。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帷幕。这是党的十九大后,政法机关接到的首个专项斗争工作任务,其重大意义不言而喻。

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作为保障扫黑除恶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大有可为。

就在《通知》发出的第四天,由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刑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新形势下涉黑案件的依法辩护”研讨会在沪召开,50余名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代表齐聚一堂,就如何在涉黑案件中依法开展刑事辩护等话题建言献策。



13个“依法”奠定

扫黑除恶法治基调


“依法严惩、依法履职、依法办案……”在《通知》中,“依法”二字频频亮相,一共出现了13次。由此不难看出,这不仅是落实《通知》的根本要求,也奠定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法治基调”。

正如《通知》中所强调的,“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那么,如何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下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呢?对于这个问题,上海市律师协会刑委主任林东品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林东品说——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在三个“依法”。

一是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即侦查机关在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时要依法进行。

二是依法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即侦查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不法取证,避免证据存在问题的案子进入到下一程序。

三是依法进行刑事辩护。这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在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严守职业底线。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也深表赞同。


张绍谦说——

扫黑除恶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来展开,执法机关一定要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在机制上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

既要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又要守住依法办案的底线,既要坚守执行处罚的标准和法律程序,又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刑事辩护更应该尊重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娄秋琴认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通知》要求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可见扫黑除恶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依法进行。

同时,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和阅卷等方面的权利,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除了依法进行实体辩护,还可以从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依法进行程序辩护。


作为河南省政法委法律顾问,大成刑委会副秘书长李红新提议——

司法部门以及全国和各地律师协会应行动起来,与检察院、法院、政法委等部门积极沟通,主动参与到这次专项活动,将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何谓“黑”与“恶”?

定罪须泾渭分明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帷幕已经拉开,为落实对黑恶犯罪的打击不枉不纵,法律护航成为必选项。那么,究竟何为“黑”和“恶”?相关罪名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又该如何来准确定性呢?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徐宗新一语道出了“黑恶”罪名定性的关键所在——

我们要仔细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解释,对于黑社会的“组织特征、行业特征、经济特征、行政特征”四个特征要逐字逐句的比对,并进行深入研究。哪怕是少一个特征也足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辩护工作造成致命打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这个核心的罪名为例进行了阐述。

孙万怀表示——

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是否一定涉及到暴力犯罪,还是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可以被定性?有观点认为暴力必须以潜在的暴力为基础,如果没有潜在的暴力依托,不应该是黑社会性质的刑事犯罪。

大成刑委会理事于耀武认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立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成员,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应依法从严惩处,但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避免扩大打击范围。

大成刑委会理事何 慕表示——

中央下发的扫黑除恶文件是涉及行政和刑事的组合拳,要避免办案人员“萝卜白菜一起装”,在辩护的时候应有所区分,要明确法律的规定,锁定涉黑案件的本质特征,将“黑”与“恶”区分开,将“刑事”与“行政”区分开。


财产处置成焦点

依法明确范围是关键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工作之一,司法机关应严格避免违反程序,超范围扣押、冻结、处置财产。

对此,《通知》明确指出:“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涉黑人员财产处置问题也因此成为与会者关注的焦点。

大成刑委会执行主任张志勇认为——

为防止错误打击、扩大打击范围,要在“扫黑除恶”辩护过程中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两个意见,严防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与社会氛围。

涉黑涉恶案件通常涉及较大数额的财产处置,处理不当势必造成更大的经济、社会问题。

对此,大成刑委会秘书长于兴泉认为——

冻结财产是办案人员的职责,而这些职责的行使都应该依法进行,要特别注意涉案财产与案件的关联性,这需要在刑事判决中予以明确。当下刑事审判和辩护的中心还是围绕涉黑案件罪名是否成立以及事实和证据问题,至于罚没财产的范围、程序以及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保护,或将非涉黑的家庭成员财产一并没收等问题。因此,刑辩律师对涉黑财产的依法保护应引起司法机关和刑事辩护律师重视。

正所谓,未雨绸缪正当时。


为防患未然,大成刑委会副秘书长马 朗建议:

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要加强企业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制度的建设。涉黑案件本质上是依托公司等形式的经济实体进行的一系列行政、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集合,涉及多个专业和行业知识。

因此,企业家更加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企业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从而避免或降低因触犯刑法带来了囹圄之灾和财产损失。


机遇与挑战并存

刑辩律师该有何作为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对此,全体与会者形成了统一的共识。

知而不行,乃纸上谈兵。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辩律师究竟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大成刑委会名誉主任翟建回答说——

一方面,作为守法公民,我们应该毫不迟疑地拥护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的《通知》;

另一方面,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又要以职业水准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为江苏省律协刑委会主任,薛火根结合工作实际阐释了律师的职责。



薛火根说——

正确处理好涉黑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区分,这主要表现在犯罪的目的、手段方法、犯罪主体的稳定性等方面。我们律师必须帮助办案机关把好“法律定性关”,要尽快通过律师协会,组织公检法就通知内容进行座谈沟通,以最大程度地达成共识,避免在办案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误会。


大成刑委会理事邢 志律师,结合其在青海律师协会担任刑委会副主任的经历说:

《通知》里讲到的行业领域显然就不只一个。

这对我们辩护律师的专业化和团队化建设提出很大的挑战,需要我们实实在在的做好专业准备。

与邢志律师的建议高度一致,大成刑委会理事宋云苍律师补充说——

涉黑案件可能会涉及到许多罪名和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大成所代理这类案件具有很大的优势,在全国拥有44家办公室,完全可以采用团队合作的模式,以弥补单个律师能力水平不足的问题。

就辩护策略而言,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楼伯坤教授认为——

刑辩律师要充分运用专业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坚持以往有效辩护方法的基础上,针对专项活动本身的特点,要更加重视程序辩护的基础性价值,从管辖、逮捕条件、会见、阅卷等方面,充分利用法律给辩护人的权利,做好辩护工作。

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案件、不同地位和作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意见。

大成刑委会理事龚永茂从他自身代理过多起涉黑案件的经历强调:

通过律师的努力,将众多罪名的指控打掉其中一些在实践中还是很多的。律师代理涉黑案件,要敢于辩护、善于辩护,司法机关也需要通过律师辩护的过程监督办案质量。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这不仅是政法机关的行动目标,更是刑辩律师的共同追求。

与会的律师代表们纷纷发出这样的心声:“在涉黑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辩护是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确保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体会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正如张绍谦教授所说:

扫黑除恶工作专业性非常强,要实现每一起案件都体现公平公正,离不开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

从这个角度来说,广大刑辩律师提前学习研究《通知》精神,这对于依法开展扫黑除恶工作非常的必要。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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