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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看守所民警 | 牵出多名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2018-04-08 懂律师的记者👉 朝酒晚茶


福建多名律师涉及向看守所民警行贿,被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原因被行政处罚。近日,司法部通报了这起串案。

徐道发,男,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0410864122。

2015年7月,徐道发在代理某某某涉嫌受贿案期间,为了感谢厦门市某看守所管教民警某某某在羁押期间对某某某的关照以及安排会见时提供的帮助,送予其现金10000元。该事实经已生效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刑初1190号判决书认定。厦门市司法局认定,其行为系向负有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行贿,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1月30日,厦门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给予其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薛燕燕,女,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1011824988。

2015年间,薛燕燕为获取案源,请托厦门市某看守所民警某某某介绍案源。通过某某某的介绍,先后代理三件由其管教的在押人员案件。为感谢某某某的帮助,薛燕燕在收取三个案件的代理费后,分三次分别向其银行卡账户转账支付介绍费3000元、1500元、3000元,共计7500元。

厦门市司法局认为:薛燕燕的行为系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18年1月30日,厦门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何宏财,男,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1310599609。

2015年8月,请托厦门市某看守所某辅警介绍案源。该辅警通过民警某某某向被羁押人员推荐何宏财作为代理律师。何宏财收取案件代理费30000元后,将9000元介绍费交给该辅警。该辅警将9000元转交民警某某某。民警某某某又将其中2000元返还该辅警。厦门市司法局认定,何宏财的行为系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18年1月30日,厦门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何宏财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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