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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行政区划范围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高院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时,要严格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通知》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代理案件区域的规定,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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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