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名公职律师,江苏律协会长薛济民的三问三答
6月26日,江苏省公安机关公职律师培训班在厦门大学开班。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
据了解,2016年11月前,全省29家党政机关、26家公司试点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共有公职律师91人、公司律师173人。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也出台了实施意见,标志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将迈入更好更快的发展阶段。截至2018年6月22日,我省共有律师24232名,其中社会律师22549名、公职律师1406名、公司律师277名。全省1040家党政机关、66家公司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会议间隙,【朝酒晚茶】就江苏公职律师的发展,对薛济民会长进行了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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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业务专长和法律专长的双重优势?
朝酒晚茶
建立公职律师对于法治建设有什么意义?公职律师有怎样的优势?
薛济民
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配套制度,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公职律师已日益成为法治国家尤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 随着公职律师制度在我省的逐步推行,公职律师在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政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高党委政府决策水平和防范化解法律风险能力,提升党和政府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已经全面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制约了公职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比如,公职律师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公职律师队伍规模、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因不按规定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受到依法依规追究的仍较为罕见;保障和激励公职律师相关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党政机关还因缺乏适格专业人才担任公职律师,无法推进公职律师制度等等。
针对这些困难和问题,各律师协会要加强与公职律师及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广泛深入开展专项调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理论研究,以《律师法》修改为契机,推动用法律形式确立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明晰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关心支持,推动《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特别是保障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发挥制度的落实,推动进一步发挥公职律师业务专长和法律专长的双重优势,促进公职律师在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和谐稳定的能力,提升公职律师运用规范、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党委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近年来,江苏省公安机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升级版”建设,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覆盖各个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的执法标准、执法细则和实战指引的执法标准体系,为民警执法执勤提供精确指导,全面提高了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连续4年被省政府评为依法行政示范点。本次培训班以全省公安机关公职律师为主体,是进一步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有效抓手,是全省公安机关为执法规范化建设赋能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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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构建一支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朝酒晚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薛济民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同为律师队伍中的一员。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为党委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经公司聘用并为本公司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从业人员。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均具有执业律师和公职或公司人员的双重身份,和社会律师相比,又具有业务的特定性、服务的无偿性和管理的多重性等鲜明特点。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着各自独特的优势。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长期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关领域业务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程序性规范或工作流程,洞悉相关领域法律风险点,有提供专门领域精细化法律服务优势。社会律师具有身份相对独立、服务对象范围广、专业技能全面、实践经验丰富等特点,其法律服务相对更具独立性和客观性。
中国已经进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律师作为综合性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顺应社会分工精细化、业务专业化的新要求,广泛开展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间的业务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融合发挥整体优势,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精细化的能力,协同为不同业务不同领域的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整体推动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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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探索律师协会服务与管理公职律师的全新课题?
朝酒晚茶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这方面,江苏的律师协会有怎样的打算?
薛济民
如何构建好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和行业自律等工作,对各律师协会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工作委员会是省律师协会履行公职律师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职能的专门工作机构。要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凝聚广大公职律师的智慧,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公职律师执业特点的行为规范、适应公职律师业务需求的业务交流指导机制和切实有效保障公职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维权制度。各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主动服务意识,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畅通与公职律师所在单位的联系渠道,积极推进建立和完善公职律师保障机制,提高公职律师在本单位的法律主体地位和法律话语权,激发公职律师的工作活力。要充分吸收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不断拓展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的交流渠道,开展符合公职律师的执业特点和业务需求的业务培训,加强公职律师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两中心”的作用,维护好公职律师合法执业权益,规范执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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