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例精选 | 陈发云:走出去企业亟待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近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撰的《涉外案例精选》正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夏 露介绍,“为了更好地分享全国优秀涉外律师的经验体会、专业成果和感悟启示,全国律协自2017年5月开始组织编辑本书,共收到172篇投稿,经过层层筛选,最终收录29篇稿件。”
据悉,此次江苏共有4篇案例入选。
今天,我们推荐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首届“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陈发云律师报送的案例《走出去企业亟待防控刑事法律风险——从中国企业成功终结荷兰刑事指控案谈起》
走出去企业亟待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从中国企业成功终结荷兰刑事指控案谈起
陈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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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走出去企业出口产品涉嫌违反危险品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荷兰法律,遭遇刑事指控、行政违规调查风险,该如何应对?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6日,江苏省宜兴市创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公司”)作为卖方,荷兰A公司(以下简称“荷兰公司”)作为买方,就购买危险品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MMT)达成买卖协议。荷兰公司购买MMT52.8吨,标明为220kg/桶,计240桶,单价为11.8万美元/吨,发运日期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分批装运,荷兰公司此次要货很急,约定由宜兴公司安排航空运输并于荷兰 Schiphol Airport(史基浦机场)交付危险品,空运费用由荷兰公司承担。
2014年10月28日,宜兴公司与深圳J物流公司(以下简称“J物流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合作协议,约定,J物流公司将于11月1日及11月2-3日分两批将宜兴公司MMT空运至荷兰。宜兴公司通过电话方式明确告知J物流公司MMT属危险品。J物流公司称其保证能够按时由香港空运,要求宜兴公司为报关需要,出具一份MMT属非危险品的“非危保函”。
2014年10月29日,宜兴公司将货物发至J物流公司指定仓库,同时将货物报关所需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MSDS”)、“非危保函”等相关资料分别以电子邮件、快递方式发给J物流公司。同时,宜兴公司还以传真注明该“非危保函”仅作深圳通关用途,不能用于航空运输。
2014年10月30日,MMT通关后运抵香港。
2014年10月31日,宜兴公司按协议向J物流公司支付运费。J物流公司将货物MMT按非危险品报仓,被航空公司怀疑是危险品而拒收。宜兴公司多次催问发货日期,J物流公司均支支吾吾,无法告知准确时间。
2014年11月5日,经催促,J物流公司又联系一家声称可代办空运的货运代理公司,并签订了货运运输协议。
2014年11月6日,货代公司通过国泰航空运走40桶MMT,由于荷兰公司提供的运费不够,宜兴公司只好补足缺额部分。该40桶MMT货物空运至荷兰史基浦机场时,荷兰航空公司发现货物与MSDS不符,桶上无标签(唛头),遂扣押了该批货物。宜兴公司按照荷兰方面要求,先后三次修改上述不符内容,达到要求后,荷兰方面才最终对该批货物予以放行,荷兰买方提走了货物。
2014年12月4日,宜兴公司收到The Human Environment and Transport Inspectorate,Ministry of Infrastracture and the Environment(荷兰基础设施与环境部人类环境与运输检查署,以下简称“运输检查署”)特别检查官发来的函件,指控其与J物流公司在MMT航空运输过程中,涉嫌非法运输危险品,将以违反《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ICAO-TI”)、《荷兰航空法》、《荷兰航空运输危险品法令》、《荷兰经济犯罪法》以及《荷兰刑法典》规定为由,将其提交DistrictAmsterdam,the Netherlands(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以下简称“当地”)检察官进行检控,,其中,宜兴公司还可能涉嫌伪造罪。运输检察署进一步通知宜兴公司,要求其针对2014年12月4日信函进行答辩,该答辩书将随同运输检查署正式报告一同递交当地检察官。
面临突如其来的刑事和行政违规调查与指控,宜兴公司手足无措,本打算不予应诉来回避指控,但摄于刑事指控强大压力,又心存顾虑,后几经辗转找到我作为代理人处理此案。鉴于本案中荷兰方面指控的内容主要涉及荷兰刑法典(刑事指控)及ICAO-TI(行政合规性指控),我觉得有必要求助当地的法律资源。因此,我建议组建中荷律师团队来应对刑事调查和行政违规调查,宜兴公司接受了我们的建议。通过筛选比较,我们最终确定聘请荷兰Wladimiroff 律师事务所与我们组成中荷律师团队应对此案。
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充分研究案情,确定应对思路与方案,与运输检查署检查官及刑事检察官反复沟通、交流、交涉,最终在中荷律师团队的努力下,以3,500欧元与荷兰检方达成诉辩交易,庭外和解。至此,本次刑事案件圆满终结,行政违规指控也没有再提起。
宜兴公司辗转找到我时,他们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
我初步判断后认为,宜兴公司在出运这批货物时很可能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是指控宜兴公司涉嫌伪造罪,企图在荷兰境内使用任何所谓的虚假文件缺少有力的证据证明。从现有的案件事实来看,一经发现存在违反危险品安全说明等情况,宜兴公司就采取了适当措施予以补救,货物得以放行。在2014年12月4日的运输检查署信函中仅看到涉嫌违反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规则的法律法规,而缺少进一步的细节,包括检查官认定宜兴公司涉嫌构成伪造罪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违反ICAO-TI条例的法律后果等情况。
因此,我决定,一方面立即展开调查,收集本案相关所有证据,进行证人访谈、固定案件事实;研究、分析案情,确定办案思路;另一方面,我要尽快寻求荷兰当地的法律帮助,包括刑事辩护、行政合规调查,特别是刑事律师的帮助,组建中荷律师团队处理本案。同时,我还要尽快与运输检查署检查官取得联系,进一步沟通、了解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与证据材料。经过反复筛选权衡,我们最终确定了与擅长刑事辩护的荷兰Wladimiroff 律师事务所组成中荷律师团队应对此案。
经过反复研究、分析案情,如何应对此案,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宜兴公司是否应该应诉?
2、应诉时,是刑事、行政“两条战线”同时用力,还是集中精力主攻刑事指控?
3、在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时,是选择直接上庭抗辩还是选择以最小的代价和解成功终结荷兰检方的刑事指控?
一、走出去企业面临域外刑事指控是否应诉
最初,我们接触宜兴公司时,宜兴公司对于荷兰方面刑事、行政违规指控也是一头雾水,不知道究竟该不该应诉以及如何应诉。一方面宜兴公司不了解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则、荷兰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荷兰诉讼程序究竟是怎么回事;另一方面,宜兴公司认为,如果不应诉,最多就是损失掉该批货物,对于不应诉究竟会造成多大法律责任和后果,宜兴公司也不是十分清楚。
宜兴公司上述困惑与想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践中,中国企业面对域外纠纷和诉讼时,常常不知所措,要么置之不理,要么怠于应诉或者干脆放弃应诉。
一方面,可能是惧于陌生的域外诉讼,或者是担心高额的海外诉讼费用;
另一方面,是忽视域外诉讼的后果,或者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其他法域的判决难以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殊不知,如果中国企业在海外有资产或中国企业随着“一带一路”推进走向海外,必然会为域外诉讼的不利后果买单或所困。
因此,如何应对域外诉讼,是一个值得思考、研究与直接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该方面,我们一贯的建议是要积极应诉。因为一旦怠于应诉或放弃应诉,可能会产生许多不利后果。
首先,怠于应诉或放弃应诉可能会导致缺席审判,而缺席审判就意味着放弃许多诉讼权利。在缺席审判情况下,诉讼程序进行的会比较快,一般法院会根据原告单方面举证证据断案,很大可能会导致出现对缺席被告不利的判决。
其次,是关乎执行的问题。一旦涉案企业在作出判决的法域有财产,很快就会面临着财产直接被查封执行的问题;即使目前在该法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不表明该判决没有实际后果,因为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存在,对方可以通过申请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达到相同的效果。
最后,一旦将来该企业走出去,在海外有资产,还是会遭到执行。
此外,即使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败诉给企业造成的境内外声誉损失也不可小觑。
我经过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得出的结论是,宜兴公司的确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即作为发货人,在未对危险品正确分类、包装、标记、贴标、书面记载的前提下,将危险品作为“隐藏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
在这种情况下,唯有积极应诉才是最好的策略,才有可能减轻甚至免除责任。而不应诉的直接后果,不仅会导致缺席判决,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而且还会留有案底,商誉受损,影响其与荷兰、甚至欧盟市场乃至北美市场或全球其他市场的进一步交易。宜兴公司欣然采纳了我的建议,最终我们选择了荷兰Wladimiroff刑事律师组成中荷律师团队,全面展开应诉。
二、破解刑事、行政违规指控困局
(一)确定主攻刑事指控的思路
本案中,运输检查署在2014年12月4日的指控函中涉及了刑事指控、行政合规调查两方面内容。我们仔细研究后发现,根据荷兰法律,由于涉案主体宜兴公司为法人实体,检方很可能依法要求更高额的罚金,仅伪造罪一项刑事赔偿金最高就可能达到81,000欧元以上。此外,在行政合规调查方面,我们专门与一家美国律所比利时布鲁塞尔代表处做过沟通,他们判断本案肯定涉及行政合规的全面调查,其严重程度不会亚于刑事指控。因此,本案应诉是刑事、行政“两条战线”同时用力,还是集中精力主攻刑事指控,是我们首先要面临的选择。
若刑事指控与行政违规指控一起应对,宜兴公司将为大额律师费“买单”,因为,在荷兰,刑事指控与行政违规一般要分别聘请不同律师来处理。我在研究案情基础上认为,应当先从应诉刑事指控入手,毕竟刑事责任要大于行政责任。并且,一旦刑事罪名成立,还可能被荷兰及欧盟各国政府列入“黑名单”,永久禁入当地市场。为此,我们与Wladimiroff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通过电话会议进行讨论。
双方均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宜兴公司出具的“非危保函”性质及其具体用途的认定。根据荷兰司法实践情况以及现有的和检查官沟通情况,我们认为,关于本案,荷兰公诉方不太可能走行政诉讼程序起诉宜兴公司,而更大可能是通过刑事指控来起诉宜兴公司。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将主攻方向放在刑事指控方面,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刑事指控的抗辩上。如果宜兴公司能与检方达成诉辩交易、庭外和解则是上策,这样既可以节省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又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提出据理力争的答辩
在确定刑事抗辩优先的前提下,根据上述应对的基本思路,我们首先要处理2014年12月4日荷兰检查官来函指出的答辩书问题。为了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我们通过Wladimiroff律师事务所向检查官申请延期提交答辩书,多争取了20天宝贵时间用于答辩。与此同时我带领团队立即奔赴宜兴公司住所地详细了解案情,并特别是围绕“非危保函”的出具进行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后,我们根据荷兰检查官的要求撰写了答辩书并于2015年1月9日提交荷兰检查官。
在答辩书中,一方面,我们依据现有文件材料(MSDS、空运危险品报告书等)推断,货物MMT属于危险品的性质在运输前就已明确,因此有理由认为货代方在运输该批货物时已经知晓货物的性质,应当在其专业领域内依法妥善处理危险品运输问题。
我们进一步提出,该案中,宜兴公司和荷兰公司的买卖协议约定,该批货物由买方全额支付运费,宜兴公司并无从运输过程中获益的动机或可能性,宜兴公司实际上没有必要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造假。相反地,宜兴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得不支付额外的运费差价而受到了损失,也是受害方。
最后,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在答辩书中表示,宜兴公司不否认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存在违规之处,考虑到宜兴公司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特别是,每次在检查官提出相应的更改要求后都及时采取了充分措施予以更改,因此,希望妥善处理该案涉及的刑事指控、行政合规检查指控。整个答辩书内容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可以肯定,应当给运输检查署检查官留下了良好积极的印象。该答辩书将随同下述检查官正式报告一同呈交当地检察官进行刑事指控。
(三)检查官指控的事实和依据
在我们的要求下,运输检察署的检查官向我们提供了准备提交当地检察官的涉嫌刑事指控、行政合规检查指控的正式报告,其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1、涉嫌犯罪主体及犯罪行为
报告将宜兴公司和J物流公司均被列为嫌疑人,指控他们涉嫌犯罪,即,涉嫌犯罪主体,作为发货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人,在未对危险品正确分类、包装、标记、贴标、书面记载的前提下,将危险品作为“隐藏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构成犯罪。
2、关于涉案危险品的描述
报告中载明,本案涉嫌非法运输的货物名称为“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MMT)”。在宜兴公司提交的货物安全数据表(SDS)第14张,货物的技术名称为“UN3281,易燃液体,毒性”,“石油馏出物,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在安全数据表中还进一步载明,该产品为混合物,闪点为52℃,说明该产品为易燃产品。经查,事实上,该货物与联合国编号UN3281并不相符。此外,依据ICAO—TI条例第三部分第二章中的明确规定,二者均属于ICAO-TI条例中定义的危险品。根据对危险品的定义,对危险品的包装是有要求的,而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件无任何相关的标记或标签。
3、关于危险品运输的特别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涉案产品不应作为非危险品运输,应当根据ICAO-TI条款关于危险品的规定进行运输。鉴于涉案产品每件包装200L的净容量,该危险品运输容量不符合货物上客机或货机的条件。此外,货物包装还缺少下述标记或标签:包装未标明联合国编号、正确货物名称、发货人和收货方的名称和地址、第6.1类和第3类危险性标签以及“仅限货机”作业标签;外包装未标明联合国编号、正确货物名称、发货人与收货方的名称和地址、第6.1类和第3类危险性标签、“仅限货机”作业标签、包装件相对的两个侧面“包装件方向标签”。按照规定,运输相关的纸质文件、运输单据、电子数据以及航空运提单以及随附各式单据都应该表明该批货物为危险品;客机允许的危险品登机条件为最大数量5L,货机允许最大数量为60L。该批危险品按外包装净重200L/桶运输,不满足登上客机或货机的条件。本案中,该批货物是危险品、包装不符合登上客机、货机的情况均未告知航空公司。
4、触犯的法律条款
该报告载明,宜兴公司违反了《航空法》第六章第51条第1款关于禁止使用航空器运输危险品,以及向航空器装载、从航空器卸载危险品的规定;第六章第52条第1款关于禁止使用不一致的货物名称,或使用与依据《航空法》规定类别不一致的类别运输危险品的规定。还进一步违反了《危险品运输法令》第2条第3款关于易燃液体为危险品的规定;第2条第6款关于在航空运输中商品为危险品的规定,等。J物流公司违反了《航空法》第六章第51条第1款的规定、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危险品运输法令》第2条第3款、第2条第6款的规定,等。
5、发货人的主要责任
在这起刑事指控中,虽然宜兴公司和J物流公司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是检查官却认为,宜兴公司作为发货人,有责任确保遵守一切航空运输的规定。关于发货人的具体责任, ICAO-TI第五部分第一章有明确规定。检查官认为,若发货人将一项或多项任务外包给第三方(例如空运危险品的准备工作,可能包括按危险品包装要求包装,随后按要求给危险品做标记和标签并最后撰写危险品的运输单据),发货人须确保其行为遵守ICAO-TI的适用规定。基于发货人撰写的第一版安全数据表,发货人知晓,依据ICAO-TI条例中的定义,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品,鉴此,本应就如何为运输做准备,或者如何提交运输询问货代方,显然,发货人宜兴公司没有这么做,至少在其MSDS声明中没有表示出来。发货人显然没有调查或核实涉案的货代方是否具备正确代理危险品运输所需的资质及专业知识。而根据ICAO-TI条例第一部分第一章第1.2款关于一方当事人代表空运危险品一方或经营方履行ICAO-TI条例的规定,J物流公司须遵循条例,履行义务。
三、上庭抗辩VS庭外和解
在检查官2014年12月4日的函件中,运输检察署检查官指控宜兴公司涉嫌欺诈,但是根据上述正式报告内容,似乎并不涉及欺诈,刑事指控范围似乎缩小了。我们与荷兰律师讨论,是否存在检查官撇开该份正式检查官报告,向当地检察官另行提起欺诈指控的可能性。荷兰律师认为,根据他们以往的经验,虽然不排除检查官重新提起欺诈指控的可能性,但是概率非常小。
针对这份新的报告,荷兰律师建议我们应当调整抗辩策略,以J物流公司应该为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负责为由进行抗辩。荷兰律师指出,货代,作为有专业运输经验的一方,应当提醒当事人相关注意事项。选择货代就是看中货代在运输方面的专业性。货代在运输过程中更应当尽到审慎的职责。宜兴公司依赖J物流公司进行国际货物运输,如果发生责任,应该由J物流公司承担。
我在反复研究检查官报告基础上,考虑了荷兰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认为宜兴公司如果采取这种策略,硬将责任推给J物流公司,避而不谈自己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这可能会导致检察官认为宜兴公司有推脱责任之嫌。就此问题,我们再次与荷兰律师讨论,荷兰律师表示,在荷兰司法实践中确实时常存在这种类型的争议,根据他们以往的办案经验,他们只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抗辩,但是事实上,这种效果无法保证,检察官很难接受这种抗辩。
根据荷兰法律规定,荷兰的刑事诉讼程序有三个阶段:1、准备应诉;2、达成庭外和解(或撤销公诉);3、法庭诉讼。
我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与荷兰律师讨论情况之后,出于为我们当事人宜兴公司利益的全面考虑,我认为如果能与检方达成庭外和解,导致其撤诉,应当是上策。一方面,迅速了结此案,将该刑事指控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为当事人节省应诉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主动承认错误,以达成诉辩交易、庭外和解方式了结此案,改变刑事案件被动局面,增加刑事案件应诉结果和风险的可预期性。但是,在荷兰能否与检查官达成诉辩交易、庭外和解、以何种条件达成和解,是否存在负面影响,需要进一步论证。
(一)庭外和解的可行性
在考虑庭外和解时,我们首先评估了此案在荷兰进行庭外和解的可能性,论证了与荷兰检察官进行诉辩交易的法定依据以及对当事人达成此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1、与荷兰检察官进行交易的法定依据
根据《荷兰刑法典》第74条,荷兰检察官有权同刑事犯罪嫌疑人达成所谓的交易(transactie)。如果当事人满足法定条件,荷兰检察官将无权对诉辩交易建议书所载罪行进行起诉,亦无权对构成“同罪”的罪行进行起诉。构成“同罪”的罪行是指该等罪行可根据另一刑法条文予以处罚,但本质上与交易项下罪行有关。
司法实践中,嫌疑人满足法定条件时,检察官将丧失起诉的权利。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仅仅通知检察官,其同意接受检察官提出的诉辩交易条件而没有实际履行该条件的,检察官的起诉权利并不丧失。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支付了诉辩交易列明的款项时,检察官才无法起诉。
2、完成交易的影响
本案中,宜兴公司最大的担忧是留下犯罪案底,影响其今后在荷兰、乃至欧盟的出口业务。因此,关于诉辩交易的影响是必须要加以研究的。
根据荷兰法律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律实体,以至少100欧元完成的诉辩交易均记入司法记录。荷兰《司法和犯罪记录法令》第6(2)条规定对外国法律实体也保留司法记录,包括,名称、法律形式、注册办公地点、所在地、实际设立地,包括地址及所在国家以及该企业根据《1996年商业登记法》在商业登记簿中的登记号。宜兴公司作为一家有限公司是一个外国法律实体,根据该条文,也应当留下司法记录。
此外,对于一家像宜兴公司这样的外国法律实体,记录交易并不影响申请良好行为证明。毕竟,现行政策规则VOG-NP-RP 2013规定,根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在荷兰境内设有机构的法律实体,不能申请良好行为证明。换言之,作为一个外国法律实体,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为了订立商业协议、合同或投标或者成为行业组织、协会或基金会的成员等目的而申请良好行为证明。所以在这一方面,将诉辩交易记入当事人的司法记录将不产生影响。
此外,诉辩交易不会妨碍宜兴公司与荷兰的私法法律实体之间的商业往来,因为这些法律实体将无法查询宜兴公司的司法记录。鉴于宜兴公司因上述原因无法申请良好行为证明,交易相对方也无法要求宜兴公司提供良好行为证明。但是,如果交易相对方坚持要求宜兴公司作出声明(可能通过宣誓),保证其不存在相关犯罪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宜兴公司才需要披露诉辩交易。
关于同公法法律实体之间的商业往来,宜兴公司与检方达成诉辩交易可能会产生影响。例如,《荷兰公开招标法》第4.9(2)条规定,向法律实体颁发用于投标的行为说明时,部长应在其调查中附上司法记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诉辩交易是相关的。在该等项目中,也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交(宣誓)声明。
最后,如要申请荷兰许可证,可能会涉及宜兴公司的司法记录。例如,如向荷兰交通及水管理部检查处申请有害物质空运豁免,在线申请表不要求提供申请人的司法记录,但是这并不能排除在评定许可证申请时,对宜兴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司法记录进行审查。
(二)操刀庭外和解
在全面论证了庭外和解的可行性后,经宜兴公司同意,我们代表宜兴公司向荷兰检方表达了庭外和解的意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主动举证,特别是向检察官提供了宜兴公司相关生产、经营、进出口资质证明、获奖证书等资信文件,表明宜兴公司是一个在中国合法设立并持续良好运营的公司,此次触犯荷兰刑事法律,完全是因为不了解国际航空运输规则、荷兰法律法规。并且,我们代表宜兴公司进一步出具意见,说明宜兴公司将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在今后国际贸易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提请检方注意本案中第三方J物流公司并未充分尽到其身为货运代理人所应当尽到的妥善安排运输的责任。
经过我们中荷律师团队的一致努力,最终宜兴公司以3,500欧元与荷兰检方达成诉辩交易、庭外和解,刑案彻底了结,行政违规指控也没有再提起。至此,一起复杂的走出去企业面临域外刑事指控、行政违规指控案件得以顺利解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一带一路”如火如荼展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与贸易日益频繁,但是由于各个国家隶属法系不同,不仅有大陆法系国家,还有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国家,甚至同一法系国家之间法律体系也存在差异。此外,这些国家发展程度不一、对外开放程度、法治状况和市场化水平、贸易保护、政策差异较大,中国企业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中可能会遭遇因投资贸易、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交易、劳工问题、环境保护等引发的法律风险,纠纷也不可避免的随之产生。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日渐成熟,中国企业已经逐步意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但是,纵观法律实践,不难发现,中国企业现有的风险防范意识依然不足;此外,中国企业往往将风险防范着眼点放在交易的商业风险方面,很大程度上会忽略刑事法律风险以及行政法律风险,企业为此常常付出了惨痛代价。例如今年轰动一时的中兴遭美国商务部调查一案,中兴因违反所谓美国对朝鲜和伊朗制裁的刑事指控,被罚向美国政府支付最高12亿美元的罚金,折合82.8亿元人民币,创造了美国有史以来出口管制案的最高罚款纪录。美国调查措施的确过于严苛,但是中兴公司的做法,确实也有不妥的地方,比如中兴先否认相关违规行为,但其“内鬼”却不断向美国政府提供证据,美国调查部门随后没收了中兴律师的笔记本电脑,从中查证了中兴的不当做法。这些都为后续面临的刑事指控及指控成立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此外,近几年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参加国外产品博览会,产品被东道国有关部门当场扣押、面临侵权诉讼也是屡见不鲜。这都是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风险造成的不利后果。
在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指引下,对于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合规风险亦成为跨国经营必须防范的重要风险之一。重视将刑事犯罪风险防范与合规作为保护企业及其法人的必备程序予以执行,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由专家或律师分析、评估跨国投资与贸易以及公司在当地运营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建立完备的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良好的合规管理能够保护企业免于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改善企业形象,是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重要原则,更是关乎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能否走得好、走得远的重要保障。
中国企业在跨国投资与贸易过程中,如遭遇境外指控、诉讼或仲裁,切忌因对当地的法律环境及商业环境不熟悉而坐以待毙,应聘请中国专业涉外律师与境外律师组成团队,制定与实施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与方案,进行最大程度地抗辩以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专业的涉外律师熟悉境内外法律制度、具有丰富实战经验、能够操控驾驭境内、外战场作战。他们从制定应诉策略到遴选匹配的境外律师;从诉讼或仲裁的流程管控、节点把握到帮助客户控制诉讼费用、节约诉讼成本均有丰富的经验,可以担当大任,为中国走出去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处理纠纷“保驾护航”。
本案中,由于我们律师及时介入,提出的应诉策略、步骤、和解方案得当,才使得宜兴公司以极小的代价成功终结荷兰检方的刑事指控,避免其海外市场及国际经营受到不利影响,也维护了企业的声誉与形象。
本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国内企业在响应“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过程中,应增强自我保护的风险意识,重视防范与把控法律风险。在遭遇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时,熟悉境内外法律制度、具有丰富实战经验、能够操控驾驭境内外两个战场作战的中国涉外律师能够发挥巨大作用。
我们长期从事外贸经营,从未遭遇过国外的刑事指控和行政违规调查。当接到荷兰指控书时,我们懵了。后辗转找到陈发云律师,他熟悉涉外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跨境诉讼、仲裁实战经验。我们委托他代表我司应诉,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代表我司与荷兰检方达成诉辩交易,终结了刑事调查,并导致荷兰方面放弃行政违规指控。陈律师帮助我们解决了一桩大麻烦,避免了我们遭受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目前,我们在荷兰、欧洲的业务一切正常。
陈发云,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协首届“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一带一路”项目跨境律师人才库”律师。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仲裁员,香港仲裁司学会资深会员。
执业二十四年,积累了丰富的涉外非诉与诉讼仲裁的经验,特别是具有在英美、新加坡、香港等国家与地区处理特大复杂诉讼仲裁案件的实战经验。曾在美国马里兰大学、德国汉堡大学、英国利物浦大学留学与访学,并在国际律所DLA Piper及Jones Day见习工作过。
陈发云主编、撰写的已出版中英文法律实务著作超过百万字。
被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商务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十佳涉外律师”;被全国律协、法制日报社、中国律师网、法制网评为“2016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新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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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云入选2016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新闻人物|最受关注新闻事件
公众号指导单位:江苏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