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律所疏于管理被处罚,司法部同一天发布通报
近来,由于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被查处的案例有增多趋势。日前,司法部同一天通报5起这样的案例,希望各地律师事务所引起高度重视。
案例一
被处罚人: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毕爱国
处罚结果:
1.给予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2个月,并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给予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毕爱国律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 (2018)佛司罚决字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李伟强、张正鹏为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人分别从2016年12月、2016年10月开始至2018年4月,在未经厚生所统一接受委托、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多次私自收案,并自行持律师所空白函、空白介绍信在中山市看守所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私自收取律师费用不开具发票。
其中李伟强律师私自会见犯罪嫌疑人90次134人,私自收费6.7万元;张正鹏律师私自会见犯罪嫌疑人165人,私自收费8.25万元。
厚生所规章制度不完善,对于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律师所内的公章、空白介绍信、律师所空白函的管理不严,致使所内律师连续多次不以律师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
厚生所已构成《律师法》规定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在调査期间,厚生所能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及时完善所内规章制度,进行自查和整改,依法可以从轻予以处罚。
案例二
被处罚单位: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
处罚结果:
给予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蚌司行罚决字〔2018)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在与原告常某、易某、常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后,又与讼争对方被告怀远县供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后在登录律管平台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知晓了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告方已经委托了本所律师阙某某律师后,疏于管理,未及时解除与怀远供电公司的代理合同,亦未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制止有关律师私自接受委托之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
明锐所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
案例三
被处罚人: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
处罚结果:
1、给予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
2、给予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罚款10000元的处罚。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九司罚决定(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26日,经薛某介绍与陈某某(陈某某父亲)就陈乙涉嫌诈骗一案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015)渝瑞律刑字第3005号;
2015年9月25日,又与刘某某(陈某某侄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
签合同时,陈某某向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缴费2.8万元,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
2015年8月11日,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收到陈某某支付的代理费3万元,未出具任何收费凭证。
2017年4月18日,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开具了5.8万元发票。
其次,2015年9月25日,与刘某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时,在指派的代理律师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薛某出示的补充协议加盖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公章。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
该二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违规收取费用和对律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工作,2017年6月5日投诉人陈某某、刘某某告知因与陈某律师、薛某达成约定,故书面缴销对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案例四
被处罚人: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罗绍光
处罚结果:
1.给予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给予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绍光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荣司罚决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亚博于2018年4月16日代理钟某某寻畔滋事一案中,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未加盖所内公章,收取5000元差旅费未出具票据,使用华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函件会见犯罪嫌疑人。
另查明: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长福2016年1月、2016年10月接受雷某某一、二审案件的委托,未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取雷某某代理费2000元,未出具票据,使用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函件出庭参加诉讼。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对函件的使用监督不力,函件管理制度不落实,使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形同虚设,为个别律师违法违纪执业提供了可操作的漏洞。
调查中,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能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案例五
被处罚人: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
处罚结果:
1、给予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
2、给予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罚款10000元的处罚。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九司罚决定(2018)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为方便律师开展工作,将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所函交给律师的情形。以至于刘某某律师在代理陈某与重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未向律所登记,仍然与陈某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并向法院提交了所函;
另外,在该案和陈某某、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未在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登记的情况下,仍然持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所函交至法院。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
出现上述情况属于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工作,并取得投诉人
的谅解,且投诉人撤销对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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