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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 ? 惩戒委主任找他们集体诫勉谈话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10月17日上午,南京市律师协会集中对部分存在违规行为,但免予处分的个人会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集中诫勉谈话和警示教育。谈话由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负责承办。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违规行为的行业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第八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于9月3日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办理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行业处分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会员违反《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的,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训诫纪律处分。对于会员具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

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意见》提出,会员系初次违反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予处分:(一)违规行为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二)承认违规事实并作出书面反省;(三)个人会员作出规范执业的书面保证,所在执业机构作出规范管理的书面保证。

《意见》规定,免予处分案件的被投诉会员及其所在执业机构负责人,应接受市律师协会惩戒专门委员会的诚信约谈和风险警示教育。

《意见》颁布施行后,南京律协仍接连收到相关投诉。考虑到相关会员系初犯,根据《意见》可对相关人员免予处分。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行业组织对会员教育引导的作用,南京律协启动了此次集体谈话。

惩戒委员会主任钱朋律师表示,诚信约谈和风险警示教育后,被投诉会员再次实施违规执业行为,或者被投诉会员所在执业机构的其他会员在三年内实施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从重处分。

南京律协秘书长蔺瑸表示,本次谈话为今后南京市律师协会对于会员违规行为确定后的相关执行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示。他希望通过本次谈话让全市律师会员和团体会员在执业过程中更加重视职业形象和社会认知度。

南京律协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徐瑞律师、委员李玉堂参加了集中诫勉谈话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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