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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考,来公证处吧!江苏将大力扩充公证队伍规模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江苏将大幅提升每十万人口公证员配备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及公证需求,江苏省司法厅近日制订《江苏省(2019-2021年)公证员配备方案》,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平衡原则,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实现行政身份公证员全部退出公证机构,按照每十万人口拥有1.2名执业公证员的配比,大力扩充公证队伍规模,2019-2021年平均每年拟增配100人左右,增幅为40%。

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的设区市公证机构配备25名以上、县区公证机构配备10名以上执业公证员;徐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的设区市公证机构配备20名以上、县区公证机构配备8名以上执业公证员;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的设区市公证机构配备15名以上、县区公证机构配备6名以上执业公证员,推动苏南、苏中、苏北区域间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量差距大幅减小,发展更加优化、协调。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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