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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双叒,江苏盐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继宿迁、连云港等地之后,昨日(12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下发通知,统一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就我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确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江苏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入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适用本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19年初,江苏省高级法院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曾通报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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