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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评选揭晓,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第5年组织评选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3-03-25

今天(1月17日)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组织评选的“2019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在南京揭晓。

2019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是——

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5、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6、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7、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2022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10、云南孙小果案终审,庞大保护伞受到法律严惩。

另有十个事件获得提名事件。(事件描述和意义附后)

据悉,该项评选活动已经连续进行了五年。2018年,该项目在光明日报智库研究与发布中心和南京大学中国智库研究与评价中心联合举办的 “2017CTTI—BPA智库最佳实践奖”评选活动中荣获智库最佳活动一等奖。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在对2019年发生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法治事件进行全年跟踪观察的基础上,经过初选和复选,确定了20个备选事件。邀请了张文显、王利明、马怀德、吴志攀、黄进、李林、吴汉东、张新宝、卞建林、朱苏力、陈兴良、张守文、黄文艺、何勤华、胡建淼、付子堂、韩大元、周叶中、龙宗智、顾培东、郑成良、季卫东、沈国明、张广兴、王晨光、孙笑侠、张卫平等30位中国著名法学专家教授和20位资深法律专家正式投票,确定了十大入选事件和十大提名事件。

龚廷泰、李浩、胡玉鸿、方新军、钱宁峰、刘小冰、吴英姿、肖冰、张清、李力、眭鸿明、方乐等10多名教授参加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举办的2019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研讨会,并就入选事件进行了发言点评。

评选以多重视角反映2019年中国法治在宪法实施、国家权力行使、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法治意识成长等领域的现实状况,客观呈现当下中国的法治环境,展现党、国家、政府和社会的法治认知、态度和行动,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实践领域的贯彻推进,也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未来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



2019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

入 选 事 件


NO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事实描述】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决定稿总体考虑是紧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主题,从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战略目标和重大任务出发,着眼于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着眼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着眼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总结党领导人民在我国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方面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原则,重点阐述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部署需要深化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

《决定》由15部分构成,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部分,是总论,主要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发展的历史性成就、显著优势,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第二板块为分论,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安排了13个部分,明确了各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并作出工作部署。

第三板块为第十五部分和结束语,主要就加强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提出要求。

【法治意义】

《决定》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和完善国家制度体系、法治体系的重大任务。

《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这一纲领性文件将对我国法治发展的根本方向产生长期的、深远的影响。

【专家点评】

龚廷泰  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NO2

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事实描述】

2019年7月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我们整体性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机构改革,重构性健全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系统性增强党的领导力、政府执行力、武装力量战斗力、群团组织活力,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主体框架初步建立,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战略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的组织实施是坚强有力的,充分体现出全党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充分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产生的良好政治效应,充分彰显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成组织架构重建、实现机构职能调整,只是解决了“面”上的问题,真正要发生“化学反应”,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要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把机构职责调整优化同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机统一起来、把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同提高国家治理水平有机统一起来,继续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要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决策议事协调机构重点是谋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党的工作机关要带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职能作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加强党政机构职能统筹,发挥好党的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统筹本领域重大工作。要提高机构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严格依照“三定”规定履职尽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重点关键,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履好职、尽好责。要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制度统一、政令统一,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做好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同时,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法治意义】

2018年初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启动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至本次会议全面完成。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整体性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机构改革,重构性健全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和群团工作体系,系统性增强党的领导力、政府执行力、武装力量战斗力、群团组织活力,初步建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主体框架。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必将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法治建设产生根本性影响。

【专家点评】

方 乐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NO3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事实描述】

2019年1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有9章39条,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央政法委负责人就《条例》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突出党的领导这个最高原则,鲜明体现政法工作的政治性。二是突出全局思维,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制定《条例》。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注重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为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三是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法治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阐明了依规治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条例》关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地位、领导主体、领导职责和领导机制的规定,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规范,奠定了基础和方向。

【专家点评】

胡玉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NO4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事实描述】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长久不变”政策内涵,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要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要切实做好“长久不变”基础工作,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

【法治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在法律的层面上建立起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实施了两轮土地承包工作,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第二轮承包即将到期,农村生产关系正在发生急剧变革的时点上,《意见》的发布对于稳定农村产权制度、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专家点评】

钱宁峰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NO5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事实描述】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将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包括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后,首次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形式呈现。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编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第二编物权编,主要是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完善流押、流质的有关规定;第三编合同编,主要是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完善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第四编人格权编,主要是完善性骚扰有关规定,完善隐私的定义;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主要是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第六编继承编,主要是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主要是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法治意义】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任务,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本次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又一个标志性进展,其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影响深远而长久。

【专家点评】

方新军 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NO6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事实描述】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我国利用外资、外商在华投资的基础性法律。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遵循和体现的立法原则是: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内外资一致。

《外商投资法》共6章,41条,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对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主要内容有:

第一,关于外商投资的界定。外商投资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同时该法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关于外商投资促进。该法设“投资促进”专章,主要包括:一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三是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四是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第三,关于外商投资保护。该法设“投资保护”专章,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二是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四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第四,关于外商投资管理。该法对外商投资管理作出了一些指引性、衔接性规定:一是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三是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法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法律的形式表明了国家保护外商财产权利的意志和态度,规定了外商投资的相关权利和政府的保护责任,不仅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而且对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专家点评】

肖  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NO7

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事实描述】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共7章、72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法治意义】

营商环境是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从设立到运行,再到终止)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当然是其外部环境的组成部分,但是构成营商环境更为重要的因素,是政府为企业所提供的外部运行条件,包括财产保护、登记许可、维护竞争、税收法定、产业政策、纠纷解决、破产便利等一系列制度性、资源性公共产品的提供。

《条例》从企业需求的视角出发优化其外部环境,规定政府的相应职责和责任,是重构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标志性法治事件。

【专家点评】

刘小冰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NO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2022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事实描述】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

“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健全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纲要强调,要“明确院长、庭长的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的全程留痕制度”。“五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构建十大体系,涉及人民法院工作机制、诉讼程序、队伍建设、科技创新等各个层面,是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依据和关键抓手。此外,“五五改革纲要”还提出推动审判方式、诉讼模式和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深化互联网法院改革,有序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以立法方式构建电子诉讼制度,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管辖规则、诉讼规则。

201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下简称《改革规划》)。

《改革规划》确定了检察改革工作6个方面的规划任务:一、完善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二、健全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三、完善检察权运行体系;四、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五、完善检察机关组织管理体系;六、完善法律监督专业能力专业素养提升体系。《改革规划》为此规定了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和办案团队、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制度、规范检察官办案权限、完善检察官承办案件确定机制、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深化检务公开等8项制度。

【法治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始终与法治国家建设同步展开,并且保持着相同的方向。国家司法权的法治化、司法理念与司法权运行的法治化、公民权利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与司法效率的提高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主线。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规划》的发布表明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专家点评】

李  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NO9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事实描述】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期限为6个月至2年。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收容教育的相关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发生了抵触。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治意义】

收容教育是针对特定行为而设定的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与刑罚期限有交叉而引发社会关注。尽管在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中已经很少适用这一强制措施,表明了政府对于自身行政权力的谨慎使用,但是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废止这一制度仍然具有限制行政权力的法治意义。

【专家点评】

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NO10

云南孙小果案终审,庞大保护伞受到法律严惩

【事实描述】

1995年12月,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被裁定驳回,维持原判。案件办理期间,其母孙鹤予、继父李桥忠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长期逍遥法外。

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小果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4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为幼女(未遂),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但死刑没被核准,遂改为死缓。孙小果在服刑期间,此案又启动再审程序,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孙鹤予等相关人员还共谋,为孙小果申请并非其发明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实用新型专利,以重大立功为由,帮助其减刑。2010年4月孙小果出狱,实际服刑约13年。

2019年5月24日,全国扫黑办发布消息,将孙小果出狱后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列为重点案件,由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2019年7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1997年所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案件启动再审。

2019年11月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孙小果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当庭宣告一审判决,判处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等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判决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12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等8家人民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孙小果继父李桥忠有期徒刑十九年、对孙小果母亲孙鹤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对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相关人员也分别被依法处理。部分被告人还分别被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赃款赃物。

【法治意义】

孙小果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屡次严重犯罪、危害社会却始终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在云南省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竟然为其充当保护伞。这一事件凸显了腐败分子与黑恶势力的勾结,充分显示出反腐扫黑,加强法治国家建设,为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的重要性,而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惩处则表明了国家的坚定决心。

【专家点评】

张 清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院长、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9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

提 名 事 件

1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2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42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3  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和新制定的3部党内法规。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5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6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8  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全面启动

9  湖南“操场埋尸案”

10  河南张玉玺被宣告无罪


NO1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事实描述】

2019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2019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海南法治建设、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草案)》等文件稿。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表明,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会议强调,法治建设规划,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全局。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协同,扎扎实实把全面依法治国推向前进,确保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会议强调,要以立法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适应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对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地区相关立法授权工作要及早作出安排。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安全、土地制度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要统筹考虑,立改废释并举。

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法工作。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治意义】

会议的召开是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法治国家建设的具体表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会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通过的全国人大、国务院立法计划、通过的重要的法治建设意见和规范文稿、强调的法治建设总体要求和具体方向,共同构成了2019年法治国家建设的蓝图。


NO2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42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事实描述】

2019年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7日下午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签署主席令,授予42人国家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根据主席令,授予于敏、申纪兰(女)、孙家栋、李延年、张富清、袁隆平、黄旭华、屠呦呦(女)“共和国勋章”。

授予劳尔·卡斯特罗·鲁斯(古巴)、玛哈扎克里·诗琳通(女,泰国)、萨利姆·艾哈迈德·萨利姆(坦桑尼亚)、加林娜·维尼阿米诺夫娜·库利科娃(女,俄罗斯)、让—皮埃尔·拉法兰(法国)、伊莎白·柯鲁克(女,加拿大)“友谊勋章”。

授予叶培建、吴文俊、南仁东(满族)、顾方舟、程开甲“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于漪(女)、卫兴华、高铭暄“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王蒙、秦怡(女)、郭兰英(女)“人民艺术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艾热提·马木提(维吾尔族)、申亮亮、麦贤得、张超“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王文教、王有德(回族)、王启民、王继才、布茹玛汗·毛勒朵(女,柯尔克孜族)、朱彦夫、李保国、都贵玛(女,蒙古族)、高德荣(独龙族)“人民楷模”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热地(藏族)“民族团结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董建华“‘一国两制’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李道豫“外交工作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樊锦诗(女)“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法治意义】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得以首次具体实施。这是国家向以共和国功勋、人民科学家、人民教育家、人民艺术家、人民英雄、人民楷模和杰出贡献者为代表的伟大人民的集体致敬,极大地增强了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家意识,将载入共和国史册。


NO3

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和新制定的3部党内法规

【事实描述】

2019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和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规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要以《条例》为基本遵循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制度整体效应。要认真执行《备案审查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要严格落实《执规责任制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严格执规理念,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法治意义】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法治建设中居于首要地位,依规治党的重要性因此而突显。新制定、修订的3部党内法规对于党内法规法律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对于中国的法治发展将起到示范性推动作用。


NO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事实描述】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知识产权保护现实问题。《意见》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第一阶段,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第二阶段,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意见》包括99条重点措施,立足现实发展需要,从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四个方面着手,对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主要包括:一是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包括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等。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包括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专业技术支撑等。三是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包括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等。四是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包括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等。

《意见》还提出要从加强基础平台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资源投入和支持力度等方面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法治意义】

《意见》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强度提升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保障政策目标的实现。知识产权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形成的新型财产权利,对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见》的发布表明国家强化知识成果应当享有财产权利的观念,对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劳动给予高度的尊重和保护,标志着公民权利保护领域的重要进展。


NO5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事实描述】

2019年5月22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有6个部分和1个附件。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创建目标。第二部分是“范围对象”,明确全国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前期主要面向市、县政府,开展综合示范创建或者单项示范创建。第三部分是“认定程序”,规定了示范创建活动的七步程序,即自愿申报、初审推荐、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实地核查、媒体公示和批准命名。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为避免示范创建“终身制”,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回访抽查制度和摘牌退出制度。第五部分是“组织保障”,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经验交流、强化支持保障、注重新闻宣传等五个方面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保障作出部署。第六部分是“其他规定”。附件是《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

《意见》起草突出了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二是拓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式路径;三是树立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标杆引领;四是加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

《意见》明确,全国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前期主要面向市(地、州、盟)政府、县(市、区、旗)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适时扩展到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综合示范创建或者单项示范创建活动。

《意见》规定,各市县政府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认为达到示范要求的,可以向本地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充分体现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举措、成效和亮点等内容的自评报告。各地区依法治省办按照指标体系,组织对本地区申报的市县政府进行初审,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附推荐意见,报送中央依法治国办。通过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实地核查、媒体公示等认定程序后,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地区予以命名。

《意见》要求,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对示范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示范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法治意义】

《意见》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举措。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等基本原则,制订了《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明确了市县政府自查自评、自主申报,省依法治省委员会组织初审推荐,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经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媒体公示等认定程序后予以命名的建设方式路径。《意见》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法治政府建设的启动。


NO6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事实描述】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表示,《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出台十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

《社区矫正法》共9章63条,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与以前的相关制度相比,该法在内容上有几个突出的方面:

一是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和目标。社区矫正适用的四类人员都要经过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

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等。

三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法》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因素,因人施教,实施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要把矫正小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管理,组织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此外,在有关部门和机关之间工作的衔接配合、依法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等方面,社区矫正法也作了规定。

【法治意义】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体现着刑罚人道主义和教育刑的刑罚理念,《社区矫正法》不仅保障刑罚理念的充分实现,有效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而且通过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把刑罚人道主义、社会包容、共治共享等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传递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NO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事实描述】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等18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试点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试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缩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规则,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

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法治意义】

《决定》体现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进一步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多元需求的基本要求,在诉前调解、程序简化、便利诉讼等方面进行繁简分流探索改革。为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便利、高效行使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NO8

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全面启动

【事实描述】

2019年12月3日,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在京举行,会议根据中央政法委已研究制定的《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指引》的要求,全面部署启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

会议强调要积极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新模式,不断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第一,树立科学理念,增强市域社会治理引领力;第二,理顺纵向架构,增强市域社会治理统筹力;第三,完善横向体制,增强市域社会治理聚合力。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建设,把分散的资源聚起来;第四,推进方式革新,增强市域社会治理驱动力。

会议强调要聚焦解决市域社会治理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效能。第一,主动破解社会矛盾外溢这一最突出的难题,提升市域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水平;第二,主动应对治安问题复杂多变这一最现实的挑战,提升市域公共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水平;第三,主动补齐优质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这一最明显的短板,提升市域公共服务水平。

会议强调要处理好“六个关系”,第一,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分层对接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第二,正确处理统筹推进与分类指导的关系,确保精准实施;第三,正确处理试点先行与面上推开的关系,增强示范效应;第四,正确处理制度创新与制度运行的关系,释放制度威力;第五,正确处理治理现代化与各有关工作能力的关系,提升治理能力;第六,正确处理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确保善作善成。

会议强调,各地要抓紧抓好试点工作,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第一,起点要高,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第二,靶向要准,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精准施策;第三,方法要新,所有地市都有机会参与其中,做到“成熟一批、验收一批、授牌一批”;第四,带动要强,为本地区乃至全国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法治意义】

市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树立系统融合、开放共治、包容协商、精细精致理念,理顺纵向架构、完善横向体制,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自治基础作用、法治保障作用、德治先导作用、科技支撑作用,不断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系统化、社会化、精细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市域特点、时代特征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是试点的主要任务。政府执政理念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包含着丰富的法治内涵。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提出的开放共治、包容协商、自治基础等要求,表明了政府从外在的社会管理者到内在的社会治理引领者和参与者,系统探索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消饵社会矛盾,实现长治久安的法治理念。试点采取开放模式,鼓励地方创新,将引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发生自下而上的深刻变革。


NO9

湖南“操场埋尸案”

【事实描述】

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新晃一中操场土建工程,聘请罗光忠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总务处邓世平、姚本英(病故)二人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2003年1月25日、2月11日,邓世平的妻子及弟弟先后向新晃公安局报案,新晃公安局成立专案组。

案发后,杜少平与其舅舅黄炳松找到杜少平的同学,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杨军为其包庇罪行,又伙同时任新晃一中办公室主任杨荣安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杨军、黄炳松明知杜少平是杀害邓世平的凶手,共同故意包庇;邓水生、刘洪波、曹日铨、陈守钿、陈领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杀害邓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将案件定性为失踪案,不予刑事立案;杨学文、蒋爱国在办案过程中接受黄炳松及他人安排的请吃后,玩忽职守,同意将邓世平被害案以失踪案处理,导致该案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查,杀害邓世平的凶手杜少平、罗光忠长达16年未受追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4月,公安机关在侦查杜少平等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时,杜少平等人供认其杀害邓世平及埋尸的犯罪事实。6月20日,警方从埋尸现场提取到人体头骨、四肢、躯干等骨骸以及衣物和可疑残留物。6月23日,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经DNA检验鉴定,确认新晃一中操场挖出的尸骸为2003年失踪人员邓世平。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扫黑办要求将其督办的新晃“操场埋尸案”案件办成铁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彰显法律公平公正。2019年12月17日至18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杜少平等人故意杀人案及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杜少平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深挖彻查新晃“操场埋尸案”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2019年12月3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新晃涉“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公开宣判。其中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失职渎职公职人员也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治意义】

邓世平被杀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却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未能刑事立案,凶手一直未受追诉,其背后是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和保护伞的掩盖和阻挠。尽管在全国扫黑办将该案列为督办的重大案件后,邓世平的冤屈已经得到昭雪,但是案件本身却对国家履行其惩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敲响了警钟。


NO10

河南张玉玺被宣告无罪

【事实描述】

1992年7月3日,河南省夏邑县农民张玉玺和堂兄弟张胜利、张叶卷入了一场邻里斗殴纠纷,邻居张超明死亡。事发后第二天,张玉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4日被批准逮捕,两名堂兄弟则逃至外地。

4年后张玉玺被夏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据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张玉玺的起诉书显示:“1992年7月3号上午,张玉玺因纠纷与本村村民张公社发生口角、撕打,继而引起双方家人多人参加的撕打、在殴斗中,被告张玉玺手持铁叉猛击在张公社父亲张超明的额顶部,致使张超明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997年5月19日,夏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张玉玺有期徒刑十一年。张玉玺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10月28日商丘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张玉玺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商丘市中院做出二审裁定前的半个月,逃至外地的张胜利和张叶被夏邑县公安局刑拘,2001年,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张胜利、张叶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其对张超明死亡负有刑事责任。2001年7月,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2年7月3日上午,张胜利、张叶的堂兄弟张玉玺同张公社发生口角并厮打,后引起双方两个家族多人参加的殴斗,在此过程中,张胜利持木棍猛击张公社之父张超明的头部,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身亡。张胜利被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张叶则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1年9月11日,已经羁押了9年的张玉玺被取保候审。但此后,张玉玺案件既未开庭审理,也未作出撤销案件或起诉的决定。张玉玺几乎年年都去找相关部门,但是遭到互相推诿。2019年1月29日,“候审”长达18年的张玉玺在夏邑县法院出庭接受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判决张玉玺无罪。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开表示该案被长期搁置,作为审判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5月9日,张玉玺收到了夏邑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款121万元。此案被称为是共和国司法史上时间最长的“疑案从挂”案件。

【法治意义】

羁押9年后取保候审18年的当事人终获无罪判决,其程序存在何种错误尚可讨论,但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却是不争的事实。夏邑县人民法院虽然承担了国家赔偿的责任,但是刑事诉讼相关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是本案提出的法治问题。

【相关链接】

2016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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