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南京将开放律师现场会见
适度开展律师现场会见
刚刚(6月1日),南京市局监管支队、南京市律师协会下发通知,印发《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开展律师现场会见的会议纪要》。
通知指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工作,在保持监所防疫工作标准不降的前提下,按照“服务刑事诉讼,保障在押人员权益,保护律师顺利执业”的原则,南京市局监管支队与南京市律师协会,依照公安部监管局《关于做好公安监管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20〕140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苏肺炎防控〔2020〕10号)和省厅监管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苏公监传发〔2020〕33号)有关规定,就常态化期间防控期间我市看守所开展律师现场会见形成了会议纪要。
据悉,5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和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开展律师现场会见相关事宜,会议议定事项如下:
一、开始时间
在继续坚持采用远程视频会见的前提下,各看守所自2020年6月8日(星期一)起对于入所人员隔离满上级规定的期限人员适度开展律师现场会见。
二、适用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
2、案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7日)内的一次会见;
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4、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5、开庭前的一次会见;
6、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一次会见;
7、法律援助案件的会见;
8、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现场会见的。
三、申请流程
1、符合现场会见条件的律师,经过市律师协会批准同意后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预约:
(1)在“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会见;
(2)律师可前往会见的看守所大门处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进行预约,具体为:三证、《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承诺书》(附件1)及《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附件2)以及《防疫期间市律协审查律师申请会见意见书》(附件3)。
2、看守所对律师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会见情形的在接到申请会见材料2日内电话通知律师会见时间。看守所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和警力配备合理安排现场会见数量。
3、律师在约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原件到所进行会见,具体为:三证、《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承诺书》(附件1)、《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附件2)以及《防疫期间市律协审查律师申请会见意见书》(附件3)。
四、会见要求
1、申请现场会见的律师务必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得弄虚作假,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有虚假一律取消会见,今后不再接受预约。
2、会见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
3、会见律师不得与被监管人员直接接触,需要签字捺印的,应使用监所准备的纸张、印泥并由监管民警代为执行。
五、防护措施
1、各看守所应在安装塑料薄膜或玻璃等完全物理隔离的会见室安排会见。会见前后,应及时做消毒处理、保持会见场所内空气流通。
2、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疫情防护要求,现场出示苏康码绿码,接受体温检测等健康检查和相关消毒措施,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的律师应当提供疾控部门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报告。
3、律师自行携带未拆封的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并在会见过程中全程穿戴,不得取下,否则看守所将终止会见并通报至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附件1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承诺书
本律师 ,执业证号: ,现执业于 律师事务所,因 一案(□六种必要会见情形□法律援助)申请于2020年 月 日,会见现羁押于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 ,身份证号为: 。
为配合公安监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1.遵守监所防疫工作相关规定,配合监所各项防疫措施;
2.如实回答有关个人健康、出行轨迹、来往地区等情况的询问,如实登记个人信息,不瞒报、谎报;
3.自今日起30天内没有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史、居住史或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
4.承担因违反监所防疫措施或瞒报、谎报相关情况的相关责任。
以下内容请如实勾选(有2、3、4项所述情况的,须在承诺书背面写 明旅行居住地区、往返日期、接触人员所属地区、接触时间)
1.是否有发热、干咳、头痛、乏力、呼吸道感染等症状: 否;是。
2.是否有自今日起30天内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史: 否;是。
3.是否有自今日起30天内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居住史: 否;是。
4.是否有自今日起30天内疫情重点地区、国家相关人员接触史:否;是。
签名: 律师执业证号(或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日期:2020年 月 日
备注:1.疫情重点地区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数据整理并张贴于律师会见区域,及时更新。2.《承诺书》请各单位与律师介绍信一并归档。
附件2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
看守所:
经审查,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属于必要会见情形,该律师承诺30天内无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居住以及与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目前,该律师身体健康,无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结合律师事务所掌握的情况,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律师赴看守所会见无健康风险隐患。请贵单位予以审核并给予安排(律师会见申请材料附后)。
感谢贵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
2020年 月 日
附件3:
防疫期间市律协审查律师申请会见意见书
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经审查,本会会员XX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符合省律协《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请贵单位予以审核并给予安排(律师会见申请材料附后)。
感谢贵单位给予我会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南京市律师协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