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法院裁定“重整经纪人”主导实施破产重整计划
近日,江苏省涟水县法院首次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引入“重整经纪人”,值得关注。
5月21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批准由重整经纪人主导实施的鑫鼎置业重整计划,终止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据介绍,破产重整过程中,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专项审计,对其名下的五岛湖公寓A区开发指标进行测算,并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意见。依据上述意见,该重整计划模拟清算条件下,清偿情况为仅能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管理人报酬、过渡安置费及交付部分安置房,其他债权清偿率为0。
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认为,该重整计划(草案)经营基本可行,在债务人社会责任履行完毕前,风险基本可控,理论上不会导致债务人财产贬值。2020年1月22日,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分组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该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分别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重整计划主要内容,由法泽时代企业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组成投资联合体作为“重整经纪人”,由其“带资金,带方案,带团队”进行“代建、代销、代运营”,承诺完成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确保相关优先债权100%清偿,最大限度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防范潜在的社会风险。
该重整计划确定由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工程续建提供资金资金,并提供了4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据此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5月16日,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裁定批准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5月21日,涟水县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中,债务人请求批准的重整计划经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的制定、内容及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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