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协发布行业违规案件警示录(2020年第一期)
案例一
违规会见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2019年*月*日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利用自己手机的免提功能,让犯罪嫌疑人与其家人通话。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会决定对***律师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案例二
不遵守法庭纪律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代理的某继承纠纷案件庭审中,多次出现情绪激动、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法官的言行,并且在法官和当事人多次规劝后仍然控制不住自身情绪,导致诉讼谈话无法正常进行。
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以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对***律师处以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案例三
律师事务所违规收案、管理制度混乱
**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因借贷纠纷签署代理协议,在接待投诉人咨询、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律师费过程中,均是该律所合作方工作人员予以办理,该律所对上述过程不能解释说明,并且未能提供任何收案、合同印章登记、收费财务凭证等材料。经调查该所普遍存在律师代理费长期不入账、不开具发票等违规情形。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小编注:随着新型业务营销和专业营销人员的增加,这一类问题值得相关律所高度重视。)
案例四
律师私下收费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某刑事案件中收取代理合同以外款项30000元,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规定的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本会决定:
1、给予***律师“通报批评”行业纪律处分。
2、责令***律师立即向投诉人退还私自收取的律师费。
案例五
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次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委托人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以委托人工作人员身份代理参加庭审,欺骗法庭,违反《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规定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本会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五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如下:给予***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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