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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周守忠代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院长职务

律媒智库 2021-09-27

昨天(7月28日)召开的南京市秦淮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周守忠同志代理区法院院长职务。

会上,秦淮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斌作关于提请周守忠同志任职的议案,并对周守忠同志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会议对任命周守忠同志任秦淮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议案进行表决。赞成2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全票通过。

秦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车明军宣读任命,周守忠同志为秦淮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并颁发了任命书。

常委会还通过决定:周守忠同志代理区法院院长职务。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法定职权。

同时,该条还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代理的人选时,需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所以,按照程序,需先任命“副院长”,然后决定“代理院长职务”。

据悉,周守忠此前在高淳区法院担任党组书记、院长。

6月28日,南京市高淳区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接受周守忠同志辞去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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