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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招标采购法律服务,算是“扰乱市场”吗?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下限的四折

近日,徽商银行9月15日发布的一则《关于南京分行建立法律服务供应商备选库的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律师圈里引发一波争议。

招标公告载明,项目内容:建立入围供应商库,选择不超过8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专项法律意见等。法律服务费用不得高于苏价费〔2017〕113号《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限的四折(服务费用包含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各阶段及差旅费),分行根据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在律师备选库中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每一次法律服务的代理机构及服务费用。

引发争议的就是“法律服务费用不得高于苏价费〔2017〕113号《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限的四折(服务费用包含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各阶段及差旅费)”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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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以抵制

对此,当地多位律师表示,这种招标采购,严重扰乱市场,必须集体抵制。其中,一位朱律师分析认为——

01

113号文件明确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民事案件中,明确了5类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注明“其他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次招标的法律服务项目内容,显然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政府指导价既然确定的是收费幅度,则意味着低于或者高于幅度的行为均属违规收费行为;

02

民事案件适用政府指导价的5类案件均系民生、公益类案件,因此理论上实行市场指导价的案件收费不应低于政府指导价;

03

江苏省发改委(2019)再次强调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而此次招标要求报价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下限的四折,这一价格区间已经远低于政府指导价,事实上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降低收费必然以降低服务为代价,长远将损害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

所以,朱律师建议广大律师同行应对这一行为予以抵制。

他山之石

据【律媒智库】了解,金融机构这种低价招标采购法律服务的现象并不罕见。

2017年10月9日,福州律协的一份情况通报显示——

为营造福州律师的良好工作环境,福州市律师协会倡议呼吁全体律师以《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基础,合理收费,共同抵制低价竞争。

通报特别提到——

针对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下辖的福州地区各级分行、支行的歧视性招标行为,律协倡议福州各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进行抵制活动,在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的抵制期间,不再与上述单位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不再加入以上银行律师库。

然而,在所谓“抵制期”内,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于2017年7、8月举行的法律服务采购中,向部分律师事务所发出邀请,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等六家律师事务所参与了投标活动。

在律协走访中,一些参与建行法律服务投标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协倡议活动表示理解和支持,检讨了各自的应标行为,并表示要撤回投标。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表示,对律协发出的《倡议书》持有不同的意见,不同意撤回投标。

通报指出——

对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与表态,律协深表遗憾,希望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能够顾全大局,与律协以及福州市全体律师共同营造福州律师的良好环境。

律协希望所有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有大局观念、整体观念,进一步加强自律,以期推动律师业更加健康良性发展。



近年来,陆续又有多地律协发出倡议,抵制低价竞争。

徽商银行的这次招标要求,算是低价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吗?应当抵制吗?

期待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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