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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调整三省高院所辖中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此举旨在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根据通知,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法院所辖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调整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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