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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约占一半!《苏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发布

律媒智库 2021-09-27

昨日(4月15日),苏州中院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发布《苏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详细介绍了2020年苏州法院破产审判基本情况、破产审判工作的创新举措、破产案件审判运行态势和特点及下一步破产审判工作重点等内容。

以下为报告全文: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法院2020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






2020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市场化、法治化、协同化、专业化为方向,认真履行破产审判职责,健全完善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苏州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破产审判基本情况

01新收及结案情况

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查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693件,裁定受理485件,同比分别上升20.3%和17.7%。

从地域分布来看,吴江、常熟、昆山、工业园区四家基层法院审查和受理破产案件数量较多,合计审查案件数和受理案件数在全市占比均达70%左右。

从破产案件类型来看,“执转破”案件在破产案件审查和受理总数中占比分别为46.0%和55.5%。


表一:全市法院2020年审查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表

表二:全市法院2020年受理破产案件表

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460件,同比上升34.5%。其中,普通破产案件217件(破产清算案件194件、破产重整案件20件、破产和解案件3件);“执转破”案件216件(其中2件“执转破”案件以重整结案,1件“执转破”案件以和解结案);强制清算案件30件。总计处置债权 611.85亿元,安置或分流职工6876名,盘活土地、房产340.37万平方米。

表三:全市法院2020年审结破产案件表


02破产审判队伍及审判质效

截至2020年底,全市法院破产审判领域共有员额法官47名、法官助理16名。2020年,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结收案比、结案率较2019年分别上升11.85和6.8个百分点。

二、破产审判工作的创新举措

01专业引领,全面提升破产审判水平

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市中院设立苏州破产法庭,集中管辖苏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

资料图片

市中院专门制定出台《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对预重整适用主体、临时管理人确定、信息披露、与审查重整申请及重整程序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

吴中法院在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首次探索适用预重整机制,投资人投入5750万元后建设高标准工业园,打造优质企业孵化平台,有效带动当地企业转型升级。

昆山、太仓、吴江等法院也在案件审理中积极探索适用预重整机制。

吴江法院作为省法院确定的“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总结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步法”;共受理案件14件,审结8件,其中包括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2020年9月,苏州破产法庭作为牵头部门圆满完成2020年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苏州市“办理破产”指标填报任务,并在全市营商环境大会上进行经验交流,获评“激励干事创业、奉献火红年代”先进集体。



02繁简分流,着力优化破产审判质效

健全完善破产审判工作规程,市中院专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依法服务和保障苏州开放再出发的实施细则》,明确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六个月内审结,无产可破案件三个月内审结;

昆山、相城、吴中、太仓、常熟、吴江等法院均制定破产案件简易审工作规定。全市法院共审结简单破产案件78件、无产可破案件97件,平均审理天数均符合前述实施细则规定。

积极探索简易案件集中审理模式,吴江法院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升级“执转破”工作模式,构建由“3名执行法官+1名法官助理+4名书记员”组成的专门团队,统一负责“执转破”案件的移送、审查及简单案件审理工作。

全市法院受理“执转破”案件298件,有效化解涉企执行案件5463件。

太仓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18件破产清算案件,有效压降案件平均审理天数。



03府院联动,探索创新破产配套机制

努力推动解决破产涉税难题,市中院与苏州市税务局在前期多次联合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于税收债权申报、非正常户解除、发票开具及提高限额、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注销等内容达成共识。昆山等法院也联合税务部门相继出台司法涉税协作文件。

创新破产协调配合机制,吴江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签署《关于建立司法联动保障破产工作规范运行机制的意见》,就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虚假申报债权,债务人有关人员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相关单位或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影响破产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等行为进行规制,凝聚支持破产审判各方合力。2020年,吴江法院荣获第三届中国营商环境投资环境创新奖,系全国法院系统唯一获奖单位。

探索企业信用恢复机制,昆山法院在审理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次沟通协调,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帮助企业恢复营业执照,为推进后续重整工作奠定基础。



04科技助力,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

市中院探索建立“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构建案件管理、资金管理、网络债权人会议和破产资源信息库四大平台,实现破产案件流程管理可视化和资产账户监管精细化,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和资产处置质效。

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召开在线债权人会议,提高破产审判透明度、便捷度,降低破产程序费用。2020年,全市法院利用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139次,涉及债权人4317人次。全面推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制度,全市法院网络拍卖破产财产价值总额达46.5亿元。虎丘、太仓法院采用网络摇号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帮助申报机构降低申报成本。


三、破产案件审判运行态势和特点

01依法破产理念不断强化

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各项要求,推进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和审理,全市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实体案件及相关衍生诉讼案件总数同比上升28.46%。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吴江法院在审理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紧急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生产,日产口罩7万余只,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集中报道。

相城法院针对债权人要求某影院经营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法促成双方和解、妥善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02企业破产重整成效明显

全市法院共裁定受理重整案件9件,重整成功20件,同比分别增长125%和100%;另裁定受理预重整案件12件。

吴江法院审理的苏州市阿林染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案,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48天,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是模拟清算状态下的6倍。

虎丘法院审理的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公司获得成功重整,帮助公司在保住订单基础上顺利引入高附加值生产线,并保留三百余名职工的就业岗位。该案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在破产不停产状态下引入战略投资人实现企业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



03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推出新举措

市中院全面清点摸排全市法院在办破产案件中尚未处置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特种设备等动产,以及特许经营资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资源情况,以此为基础建立破产企业资产信息库。

同时,将相关信息与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对接,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相关调研报告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04破产审判力量不断充实

市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破产审判机构,其他未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的基层法院建立专门的合议庭或安排专门人员审理破产案件。

吴江、太仓法院建立科学合理的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办法,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同时,市中院专门组织召开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例会,针对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权的认定、以房抵债的权利性质、购房户优先权的保护范围、涉刑事犯罪财产认定、刑民交叉中企业主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区分等破产审判业务疑难问题开展研讨。


四、下一步破产审判工作重点

01进一步巩固深化府院联动机制

认真落实《关于建立苏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持续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在产权变更、财产调查、招商引资、税收优惠、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等方面细化相关制度。

探索破产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机制,推动建立破产程序涉刑事程序协调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融资支持。



02进一步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以苏州破产法庭成立为契机,进一步配强破产审判力量,优化破产审判资源配置,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研究建立符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客观反映破产审判工作量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发破产法官办案积极性。继续推行长期未结案信息逐月报送制度,严控未结案件增量。

构建破产审判预警机制,动态了解重点企业经营发展现状,对可能涉诉、涉破产企业进行风险预判,探索构建“立转破”“诉转破”机制。

有效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合力,利用已有的执行制度、执行队伍和执行措施,助力破产案件简化审理。

发挥预重整机制的效率优势,提升企业重整效果。规范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挖掘和保留企业营运价值,实现企业资源效用最大化。进一步加大个人债务清理、跨境破产等创新探索工作力度。



03进一步促进提升破产管理人执业能力

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进一步促进管理人能力与案件审理需要相匹配,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

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破产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充分听取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债务人企业股东、政府部门等对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和评价,探索建立不当履职惩戒机制。

发挥管理人协会在加强管理人培训、规范管理人执业、强化管理人监督、激励管理人履职等方面的行业自治功能。

加强对管理人专项基金的常态化监管,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支付。



04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

推进“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全面应用,采取限额管理、转账审批、监管日报等方式实现破产资金账户的有效监管。

研究开发基于物联网技术的资产管理系统,实现破产资产监管自动化及智能化。做优破产资源信息库平台,加强与商务局、大数据局的系统对接,实现破产企业资产信息与全市招商引资体系互联互通,引导投资参与资产整体变现。

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在线传送通道,确保破产案件处置对接渠道畅通、信息共享。


文章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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