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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2025年,浙江有多少律师?

律媒智库 2022-10-06

刚刚,浙江省委印发《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

关于律师行业,规划提出:

——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执业行为规范制度机制。

——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健全律师调查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

——壮大法律服务行业,加强和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产品供给。加大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提升、青年律师培养、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地区律师人才培养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通报和查询制度。

——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律师万人比达到5.5,公职律师覆盖面达到90%、总量超过5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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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浙江律师21733名,律师万人比超过3.7

40000+名律师,《法治上海建设规划(2021-2025年)》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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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

2020年12月31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和先行探索。为统筹谋划今后一个时期法治浙江建设工作,根据中央建设法治中国以及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决策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勇当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排头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2006年,在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的提议下,省委作出建设法治浙江决定,使法治浙江建设成为全省上下的共同使命和责任担当。近十五年来,历届省委坚持把法治浙江建设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始终沿着习近平同志开创的建设法治浙江道路砥砺前行,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探索形成了一条经济先发地区法治先行的发展道路,推动法治浙江建设在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为新时代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浙江奠定了坚实的政治、思想、实践基础。

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要勇当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排头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将法治作为我省建设“重要窗口”的基础和保障,从更宽视野、以更大力度、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成果充分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锚定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目标,坚持利民为本、法治为基、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法治化改革、数字化改革为驱动,以形成一批有辨识度有影响力的法治建设成果为抓手,推进党的领导、权力运行、营商环境、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快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衔接、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省域现代法治体系,努力建设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法治浙江,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法治在省域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凸显,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智慧型法治省份建设深入推进,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法治建设关键指标在全国领跑,基本建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社会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法治浙江。

到2035年,跟基本实现省域治理现代化同步,建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与省域治理现代化、高水平整体智治体系相适应的法治浙江,建成法治中国示范区,努力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多的浙江例证和浙江实践。

(三)基本原则。实现以上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通过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始终将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坚持服务保障大局。坚持将建设法治浙江摆到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与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坚持系统整体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浙江、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重视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增强法治浙江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数字化改革驱动。抓住数字化变革新机遇,突出数字化引领、撬动、赋能作用,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重塑,在厉行法治中推进改革、在深化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法治建设从“事”到“制度”“治理”“智慧”的转变,切实增强法治浙江建设的时代性和引领性。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工作目标: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显著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现100%覆盖,县(市、区)宪法宣传教育基地实现100%覆盖,宪法在省域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得到有力维护。

(四)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实施和监督,一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

(五)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全省各级党组织及党员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保障宪法有效实施。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入章程,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提高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健全党的工作机关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党内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适应国防动员体制调整改革需要,配套完善党管武装、后备力量、征兵工作、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等政策制度。

(六)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信仰。认真组织“12·4”国家宪法日、“宪法进万家”等学习宣传活动。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在全省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宪法公园、场馆。坚持把宪法法律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推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深入开展以“宪法与浙江”为主题的宪法宣传活动和“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






三、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推进良法善治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机制程序,积极探索地方自主性先行性立法的高效途径,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数字浙江等方面出台一批法规规章,加大创制性法规规章立法力度,率先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七)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依程序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加强立法调研项目库、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立法协调机制,落实立法工作责任。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规中的作用,增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的数量。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适当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尤其是立法经验的委员人数,充实法制委员会工作力量。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政府部门在法规草案起草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职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保证规章质量。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强化立法意见征集,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八)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强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坚持急用先行,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和立法节奏。建立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衔接机制,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修订公共数据、自由贸易区、开发区、标准化、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围绕科技创新,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制定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围绕加强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制定修订养老、医疗、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综合行政执法、平安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修订美丽乡村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制定修订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立法,促进立法规范和公序良俗衔接互动。围绕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协同立法。

(九)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法规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实施等制度。丰富立法形式,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推进立法精准选题、精良设计、精炼表达。健全立法调研项目库和立法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完善法规起草小组制度和“双组长”制度,实行专班运作,不断提高法规草案起草的质量和效率。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行法规实施主动报告制度,加强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建立法规规章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力度,打造法规规章制定、实施、完善的闭环链条。实行配套规定与法规规章草案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并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加大对设区市立法的审查和指导力度。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推进对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四、在综合行政执法上率先突破,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工作目标: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抓手,全面撬动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实现100%覆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纠错率低于3%,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20%以上,县级及以下执法人员占到85%以上,行政争议总量稳步下降,建成10个以上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职责关系,推进职能配置精准化、业务协同一体化、数字智控高效化、资源调配动态化、机构职责法定化。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制度,开展乡镇(街道)法治化综合改革试点。创新行政方式,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推动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十一)率先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动形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加快构建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优化配置执法资源,规范精简执法事项,推动执法职责、执法力量进一步集中和下沉,全面推进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组建联合执法协调指挥平台,完善执法清单、联动协作、争议协调等机制。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十二)率先构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健全全省统一、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削减微观领域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备案、认定、认证等管理措施,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无证明化”改革,探索以承诺制为核心的极简审批。深化综合行政审批改革。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落实和完善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加强行政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管,建设守信践诺政府。完善营商环境便利度评价体系。

(十三)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高端智库和法律顾问决策咨询作用,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健全“开门决策”机制,建设公众参与决策平台,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调整的公开听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和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审议。依法依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第三方评估、问责、纠错制度。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治化水平。

(十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在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建立标准化的执法指引,开展“教科书式执法”创新实践活动。深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执法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综合查一次”,创新运用大数据监管、非现场执法、社会共治等监管手段,有效防止选择性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地方金融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建立违法严惩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法手段的适用范围、程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完善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发布和指导制度。推行以行政执法绩效评价为主的执法评议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十五)加强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巩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成果,合理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打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示范样本。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有错必纠原则,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效果。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发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作用。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权运行绩效

工作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及配套改革,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刑事诉讼诉前羁押必要性审查达到100%,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轻罪起诉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保持在80%以上,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瑕疵率低于0.5%,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5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率低于40%,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保持在96%以上,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低于0.16%,逐步降低全省万人犯罪率,司法权运行绩效明显提升,司法权威进一步确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优化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级制度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加快构建规范化、多元化、公开化、精细化的办案流程体系,统一规范证据规格标准和法律适用。优化公安机关职能、机构和力量配置,加强执法办案中心建设运行,深入推进市县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推进看守所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机构职能体系。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执业行为规范制度机制。

(十七)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立案标准,完善刑拘直诉机制,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推动刑事立案和追诉标准整体衔接。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依法推进“少捕慎诉”工作,有效降低刑事案件增量。完善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依法适用缓刑力度。优化刑事检察办案流程,推行专业化办案模式,完善捕诉一体机制。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各项制度,杜绝刑讯逼供,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严禁超期羁押,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范。完善常见多发案件证据标准指引。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打造全国领先的移动诉讼服务体系。健全律师调查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积极开展“分调裁审”改革,扩大小额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司法确认范围,优化电子督促程序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惩治力度。加强民事“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审转破”“执转破”工作机制,健全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机制。加强海事、知识产权等专门法院建设。

(十九)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深化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强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指引和典型案例指导。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衔接,健全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甄别和规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白皮书”作用。健全裁执分离机制。

(二十)深化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加强刑罚执行标准化和数字化建设。持续深入推进平安监狱、文明监狱、法治监狱、智慧监狱建设,深化罪犯“修心教育”,加大减刑、假释力度。健全社区矫正部门协作机制,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衔接机制,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加强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加强戒毒新技术、新方法研究运用。





六、加强全民普法,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上率先突破,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工作目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社会大普法格局,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村(社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学法守法示范户”实现100%覆盖,乡镇(街道)法治宣传阵地实现100%覆盖,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实现100%覆盖,争取创建10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100家国家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市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占比达到90%,法治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彰显,全省信访量、万人成讼率、万人失信率实现逐年下降,基本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十一)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加强普法工作建章立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深化社会大普法格局,推进普法教育主体多元化、资源集约化。突出“地域特色、部门特点、行业亮点、一处一品”原则,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农村文化礼堂等阵地,推进城乡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加大全国和全省法治教育基地培育力度。建立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普法清单制度。全面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健全学校法治教育体系,增强青少年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强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公益普法责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挖掘浙江法治文化资源,发挥法治文化的熏陶和教育作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明德守法的社会风尚。

(二十二)率先构建基层治理法治化体系。健全党建统领“四治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提升市域防控风险与服务群众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企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推进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约、团体章程等规范体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培育农村法治建设带头人,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健全农村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安排,依法落实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有机衔接,构建新型社区治理共同体。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畅通社会组织和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制度化渠道。擦亮“请你来协商”“委员会客厅”“民生议事堂”等特色品牌,推进政协协商同基层协商相衔接、同社会治理相结合。

(二十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快建成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壮大法律服务行业,加强和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产品供给。加大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提升、青年律师培养、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地区律师人才培养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区域均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通报和查询制度。

(二十四)深化诉源治理工作。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完善预防性制度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推行“县乡一体、条抓块统”高效协同治理模式,推进“最多跑一地”改革,加强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基层治理四平台”运行管理和全科网格建设。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促进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互补,形成分层过滤、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加强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深化诉访分离改革,依法打击处理非法闹访缠访行为。





七、在构建省域依法治网体系上率先突破,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工作目标: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依法监管、网站自净、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协同参与的网络治理机制,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依法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全面推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全省网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和互联网行业党委组建实现100%覆盖,新型网络犯罪和网上黑色产业链得到有力打击,网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营造清朗安靖的网络空间,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互联网治理的首善之区。

(二十五)完善网络法规规章制度。统筹协调涉网立法立规工作,围绕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内容建设、内容管理、网络安全、信息化协调、国际交流合作等,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增强全省涉网法规规章制度的协调性、互补性、系统性。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等方式,推动现有法规规章制度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出台一批在网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领域具有现实迫切需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数据配置规则制度,加强数据有序共享。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的跟踪研究和规范管理。加强党内涉网法规制度建设,督促抓好落实。

(二十六)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健全互联网领域“分业分层监管、联合联动执法”机制,落实互联网治理“网下管什么、网上就要管什么”责任制,制定涉网管理部门网上监管事项权责清单,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持续开展网络治理“之江净网”行动,推动重点领域整治常态化、长效化。全面构建网络风险闭环管控工作机制,深入实施网络生态“瞭望哨”工程。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研判处置机制,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新基建基础设施、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创新完善涉网新型犯罪防范打击机制,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能力建设,依法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黄赌毒、侵犯个人隐私、攻击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获利行为监管,依法铲除网络安全领域黑色产业链。创新完善涉网公益诉讼实践。健全杭州互联网法院运行和涉网案件审理机制,完善电子诉讼证据规则。

(二十七)推进网络空间社会共治。加强互联网行业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完善包括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各类网络社会组织规范制度。构建互联网普法工作大格局,形成整体协同、密切合作、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网络传播矩阵,打造网上普法工作品牌,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普法活动。及时发布涉网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代主旋律和社会正能量。分类分批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健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机制。加强全社会网络法治和网络素养教育,制定网络素养教育读本。加强网络文化品牌建设。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深入实施好网民工程和网络公益工程。深化网络辟谣品牌和网络举报等协同处置机制,形成贯通“捉谣”“辟谣”“打谣”闭环管理机制,不断凝聚网络依法治理的社会力量。





八、在构建规范高效的司法监督体系上率先突破,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工作目标: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率先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建设“制度笼子”进一步扎紧扎实,违法违纪行为逐步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十八)加强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党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党委巡视巡察范围,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监督整体效能。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依法配置权力和职能,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依法建立党政机关档案工作责任制,加强职能履行责任追溯相关记录的形成和管理工作。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衔接联动,全面落实立法、决策、执法、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容错纠错、精准问责机制,有效解决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二十九)健全司法权运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协同的体制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协同的体制机制,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司法权运行统筹协调,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制约作用,完善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方式、责任要求。坚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完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格局,健全保障检察权充分行使的制度机制,畅通执法司法机关自觉接受检察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监察监督与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度机制,推动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司法与监察证据标准有机衔接。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落实律师投诉受理、会商机制。

(三十)探索执法司法领域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路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责任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完善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常态打击、依法打击机制,坚决破除“关系网”“利益链”。组织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项行动。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作用,推进严惩腐败和严密制度、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紧密结合。健全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司法绩效考评监督机制和执法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三十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意见建议采纳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更加注重需求导向,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建议。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全面建立法治监督员制度,统筹和整合法治建设领域社会监督力量,推动形成一支队伍开展法治监督的工作格局。发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作用,畅通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投诉举报分析研判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创新健全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完善电视问政、网络问政等工作。建立健全涉法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完善法治浙江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工作。





九、在以数字化牵引法治化上率先突破,建设智慧型法治省份

工作目标:依托数字浙江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数据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加快权力全流程网上运行、全流程自动留痕、全流程电子监管,法治建设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实现贯通和整合,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有效打破,民生事项实现100%“一证通办”,掌上执法应用率达到100%,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应用率达到100%,建成一批“数字法治”“智慧法治”应用,努力使决策更科学、治理更精准、服务更高效。

(三十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数字化转型。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智能辅助平台,丰富项目管理、条文比对、法规清理、意见征求等功能模块,逐步实现法规制定全流程无纸化、智能化。拓展立法意见建议在线征集渠道,健全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分析、采纳、反馈机制。完善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运用大数据统计分析优化条文设计。加强备案审查数字化建设,实现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自动比对。

(三十三)推进政府履职数字化转型。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和精细化论证,优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高质量建成“掌上办事之省”“掌上办公之省”“掌上治理之省”,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域通办、就近可办。建设集成式的行政执法数字化平台,实现执法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智慧化,推动形成“一网通管”。推广创新“信用+执法监管”应用场景。推进合法性审查数据平台建设。加强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建设,完善风险预警、类案检索、掌上复议等智能化应用。加强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的衔接贯通,提高跨区域数据共享和数字化治理水平。

(三十四)推进司法权运行数字化转型。深入实施政法数字化协同工程,推广应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推进行政执法数字化平台、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实现互通,探索形成一体化、全流程的数据链生态系统。全面推广应用浙江移动微法院。探索推进互联网司法所建设。建立社区矫正数字监管体系。完善司法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探索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智慧执行。

(三十五)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在全社会普遍推行以法治化和数字化为基座的无差别对待,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完善普法融媒体平台,加强智慧普法平台建设,推进普法教育供给侧改革。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网络。加强公共信用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机制,加强严重失信名单的规范管理和科学使用,禁止不当联结。健全以“基层治理四平台”为核心的基层治理数字化平台,强化对基层社会治理全领域的数据支撑和应用支撑。探索大数据纠纷解决和分析研判机制,完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和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十、强化法治保障,筑牢法治浙江建设坚实后盾

工作目标:加强法治浙江建设的政治、组织、宣传、队伍、人才、科技、理论、智库等方面保障,培养和引进一批法治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律师万人比达到5.5,公职律师覆盖面达到90%、总量超过5500人,形成一系列法治浙江建设理论研究成果,为法治浙江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十六)加强政治、组织、纪律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程等方式,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培训,学懂弄通,指导实践。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支持加强法治监督,健全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部门要立足职能、主动作为,为法治浙江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人才支撑。党的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运用好新媒体力量,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市两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政治保障和先锋模范作用。

(三十七)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法治人才队伍纳入本地区人才发展总规划。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完善选拔、任用、培养、交流机制,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大力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严把执法司法人员入口关,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范执法司法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加强执法单位法制审核力量建设。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加快完善遴选、退出和业绩评价机制。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加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检察室建设,改革和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加强乡镇(街道)和海岛、山区、偏远农村等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力量和机制建设,推进法治人才区域统筹和均衡发展。健全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机制,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履职保障制度。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教育、管理、引导,促进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加强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升高等院校学科水平,优化专业体系和课程体系,鼓励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双向交流互聘机制。加强高端法治研究平台和法治研究人才的引进。

(三十八)加强装备、经费保障。加强执法司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的财政经费保障,提高执法司法绩效。统筹制定和稳步实施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计划。研究制定执法办案人员和辅助人员待遇保障政策。

(三十九)加强理论和智库保障。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浙江建设重要论述和法治浙江建设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研究,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先发、法治先行发展道路。加强治理现代化和立法基础研究工作。加强法学会建设,动员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建设法治浙江。支持法治浙江智库、研究机构、研究基地建设。完善法治浙江建设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十一、健全地方党内法规制度,深入推进依规治党

工作目标: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地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解释、评估、清理、追责工作机制,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率逐步达到100%,备案纠错率低于3%,管党治党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十)健全地方党内法规制度。聚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划和计划实施,探索推进创制性地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制定程序,健全党员参与、专家论证、审核审查等制度,提高地方党内法规制度质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时俱进做好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建立实施评估制度。规范党政联合行文。加强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突出政治性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坚持地方党内法规同中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衔接,同地方性法规相协调。加强党内法规工作专门队伍建设。加强党内法规研究教育基地建设,引领和集聚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加强党校、高校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探索与高校联合培养党内法规专门人才。

(四十一)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法治宣传规划重要任务,纳入党员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加大党内法规制度公开力度,建立统一发布平台。做好党内法规制度降密、解密和汇编出版工作。实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制度的各种行为。






十二、加强省委对法治浙江建设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工作目标: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法治浙江建设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不断健全,全省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有效运行,全省50%以上市县创建法治浙江建设示范地区,法治浙江建设社会满意度逐步达到95分,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增强。

(四十二)加强党对法治浙江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督促落实作用,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推进“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述法工作。建立重大法治事项报告制度。落实重大法治决定和方案备案制度。

(四十三)健全法治浙江建设推进机制。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载体的统筹,完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全面深化法治化改革,破除束缚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法治服务大局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深入推进。加强长三角地区法治建设协同与配合。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制,落实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构建“法治指数”指标,建立第三方监测体系。加强法治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褒扬,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

(四十四)整合和优化法治建设平台。整合和优化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的法治建设平台,方便人民群众办事,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便民服务功能,运用数字化手段,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程度。完善公众参与功能,推进立法参与、执法参与、司法参与、社会共治,健全意见建议采纳和反馈机制。完善监督制约功能,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人民群众评价“法治得失”。完善纠纷解决功能,最大程度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完善普法宣传功能,推进省市县乡村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法治教育基地作用。完善示范创建功能,深入开展法治浙江建设示范地区、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全面展示法治浙江建设实践成果。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规划精神和要求,并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省委依法治省办要抓好督促落实,压实压紧责任,确保规划各项部署落实落地。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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