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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申报!江苏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开始啦!

律媒智库 2021-09-27
职称申报

近日, 江苏省司法厅职称办下发《关于报送2021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专业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苏司职称办〔2021〕1号)。

准备申报职称的朋友,赶快看过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通知精神,结合《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等文件规定,江苏省司法厅职称办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和司法鉴定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范围


1.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2.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管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3.申报司法鉴定专业高中级职称的评审范围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和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6〕90号)规定执行。

4.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申报条件及评审政策


因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尚未完成,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资格条件》,其中相关条款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关于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要求

1.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正高级职称的:需取得律师、公证员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副高级职称的:

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或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3.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在报送业绩成果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提供的认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4.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二)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三)关于同级转评要求

其他相关职称系列转评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

②具有相应系列同职务层次的职称;

③原工作单位已离职,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

转评后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四)关于直接申报考核认定

根据苏职称办〔2021〕39 号通知精神,如申报人的资历、学历或论文不符合正常申报资格条件要求,但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由省人社厅另行单独部署)。其中,符合正常(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按正常申报渠道参加职称评审,不得申报考核认定。

三、申报评审渠道


申报评审人员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的人员应统一报送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需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https://www.jsrcxxg.com/zc)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同时,对照现行《资格条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要求将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申报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职称的需依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https://www.ssfjd.com)中的职称评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通过后,再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纸质材料。具体申报时间及有关申报要求请及时关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网站通知。

四、材料提交要求


申报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向所在单位及所属地区司法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申报个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所有纸质材料均须按《评审材料卷宗》(附件1)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一式1份。A4纸打印,签名盖章。

2.《行业信用记录》一式1份。A4纸打印,签名盖章。

3.《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5份,A3纸打印,签名盖章。

4.《申报评审高中级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1份,A3纸打印,签名盖章。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通过申报系统生成),A4纸打印,签名盖章。

6.申报(转评)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需提交刑事、民事、经济、法律顾问业务卷宗各1份,或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择优提交不同类型的律师业务卷宗3份和法律顾问律师卷宗1份。

7.申报(转评)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需提交国内民事、经济、涉外民事、经济等业务卷宗各1份,或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择优提交不同类型的公证业务卷宗4份。

8.其他评审材料按照2003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一级(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提交。申报司法鉴定高中级职称的,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和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6〕90号)要求提交。

9.相关表格、资格条件等电子版材料登录jssftzcb@163.com 邮箱下载,登录密码为Jssft2021。

五、审核报送要求


1.申报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设区市司法局负责对本市(含县、市、区)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凡上年度申报评审未获通过的,如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没有新的补充或明显改善的,原则上今年不得重复申报。

3.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高级律师、公证员评审费用500元/人。司法鉴定系列职称评审等费用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通知要求收取,由本人直接汇款至委托评审机构,缴费证明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六、材料报送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至6月15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申报。

2.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由各设区市司法局派专人统一报送至江苏省司法厅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1209室),逾期不予受理。

3.司法鉴定专业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的报送时间,据司法部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暂不需要报送申报材料。

联系电话:


南京市司法局025-68789289

无锡市司法局0510-81822133

徐州市司法局0516-80801269

常州市司法局0519-85681646

苏州市司法局05126-65829670

南通市司法局0513-59002208

连云港市司法局0518-85310121

淮安市司法局0517-83651908

盐城市司法局0515-86664021

扬州市司法局0514-87316865

镇江市司法局0511-80820933

泰州市司法局0523-86197880

宿迁市司法局0527-8436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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