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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成“吴疑犯”!律师详解三大疑问!

点击关注👉 律媒智库 2021-09-27


昨天深夜,@平安北京朝阳 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一时间,“吴疑犯”“无疫烦”……成为热词。

情况通报释放了什么法律信号?其中又涉及哪些法律知识?


为此,我们特邀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从律师的专业视角为读者们进行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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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作为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重罪,其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强奸通常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使得受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或无法反抗。

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该罪还规定了“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法定刑升格条件,若存在这些严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目前网传的涉及本案的消息可知,吴亦凡直接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可能性不大,最有可能是采用骗奸、诱奸、迷奸等手段,使得被害人“不能”“不知”反抗,从法律上来说,只要这些手段能够使妇女在客观上身体受限而“不能”反抗,或是使妇女在主观上心智受蒙蔽,基于错误认识而“不知”反抗的,这些情形均系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同样属于违背了妇女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有些被害人在醉酒后,已经处于迷糊状态,言语表达也不清晰,性的防卫能力很弱,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能不会表现出反抗行为,或者显现出“半推半就”的状态。但是,作为一名理性的成年人,完全可以综合判断此时妇女是否有同意性行为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在妇女的昏醉行为是因为自己灌酒或者药物麻醉导致时,更应提高注意义务;若违背了妇女意志而发生性行为的,仍然构成强奸罪。


2

刑事拘留代表什么?


根据目前公安机关透露的消息来看,本案仍在侦查阶段,因此,吴亦凡现在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即老百姓常说的“嫌犯”。为什么使用涉嫌而不是确定犯罪的用语呢?这要从我国侦查、起诉、审判的构造体系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是人民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的体现,确定了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应当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法院专属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在未经法院刑事判决之前,作为公安机关,只可以使用涉嫌犯罪的用语。

拘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针对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给予的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违法分子即便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最长拘留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二十日。

司法拘留则是法院针对妨害诉讼活动的人作出的拘留决定。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临时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严重程度仅次于逮捕。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除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需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同时,鉴于吴亦凡加拿大籍的身份,对其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加拿大驻华使馆、领事馆,还需要报告公安部。

 

3

吴亦凡是加拿大籍,其犯罪是否属于我国管辖呢?


回答是肯定的,当然属于我国管辖。我国《刑法》确立了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均适用于我国法律管辖。对于吴亦凡涉嫌犯罪的行为,法院在判决时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此外,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在境内从事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且决定是最终决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外国人不得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驱逐出境后,公安部可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且十年内不准入境。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吴亦凡作为加拿大人,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加拿大是否会要求引渡呢?笔者查询相关条约发现,我国和加拿大之间尚未缔结引渡条约,即便加拿大向我国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那么根据《引渡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我国也可以拒绝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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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无德莫谈艺,遵纪守法是艺德最基本的体现。正如人民日报点评吴亦凡被刑拘所述的一样,外国国籍不是护身符,名气再大也没有豁免权,谁触犯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就明星们而言,法律面前没有顶流,人气越高越要检点自律,越当红越要遵纪守法。

当然,鉴于目前吴亦凡的案件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其本人也只能作为吴“疑犯”成为网民们的谈资。对于广大“吃瓜群众”而言,也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静待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朱政:

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

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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