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奖励最高 100 万+!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26条细则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律媒智库】了解到,实施细则已于昨日(8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细则明确以“属地服务、就近保障”为原则,是对政策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如有同类政策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宁新区委发〔2020〕30 号)文件精神,助力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入驻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以下简称南京片区),推动法律服务业在南京片区集聚发展,营造国际一流法治营商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领域】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片区范围内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对在南京片区外、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落户的法律服务机构,参照本细则施行。
第三条【实施部门】 在江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由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予以指导,各园区(产业平台)、街道等(以下简称驻在单位)按照属地服务、就近保障的原则组织具体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南京片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奖励资金由各驻在单位列入年度预算,没有独立财政预算的驻在单位向江北新区财政局报备后列入年度预算;各驻在单位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在该服务机构对所落户各驻在单位的经济贡献内予以兑现。
第四条【财政处理】 各驻在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比例给予奖励,在该服务机构在各驻在单位地方财政留成份额内予以兑现。其中可优先兑现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原则上在尚有剩余部分内兑现一次性落户奖励及办公用房扶持。如申请奖励资金超过其所驻在单位的留成份额限度,则超出部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并在其经济贡献可覆盖范围内再行申报,直至其对所驻在单位的经济贡献足以覆盖所申请的扶持与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条件
第一节 落户奖励
第五条【落户奖励对象】 落户奖励对象是指:在南京片区依法设立、开展实际运营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
第六条【境内机构落户奖励申请条件一】 对执业律师人数在 100 人以上、申请落户上一完整经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0万元以上,总部设在或迁入南京片区、开展实际运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 万元:
(一)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二)上一年度经钱伯斯评定为亚太地区入围律所榜单,或被 ALB 列入亚洲本土律所 50 强榜单,或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评定入围年度榜单,或与上述榜单相一致的其他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名单。
第七条【境内机构落户奖励申请条件二】 对执业律师人数连续 2 年在 50 人以上、申请落户上一完整经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总部设在或迁入南京片区、开展实际运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50万元: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省律协评定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
(二)上一年度经钱伯斯评定入围中国地区中资律所排行榜,或被 ALB 列入中国本土律所 30 强榜单,或入选其他著名法律评级机构名单。
第八条【境内分支机构落户奖励申请条件】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至南京片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开展实际运营,且分支机构执业律师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50 万元。
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至南京片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开展实际运营,且分支机构执业律师人数在 20 人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20 万元。
第九条【提高落户奖励条件】 符合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条件,设有与南京片区发展方向、主导产业定位相符的知识产权、涉外商事、金融投资等专业服务团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增加落户奖励:
(一)被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向全国推广为国家级服务成果的,可增加 40%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级部门向全省推广为省级服务成果的,可增加 20%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十条【境外机构落户奖励申请条件】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南京片区设立代表处等办事机构,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在对各驻在单位产生经济贡献且可覆盖情况下,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50 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 万元:(一)上一年度经钱伯斯评定入围国际律所榜单;
(二)上一年度被 ALB 列入亚洲或国际律所评选榜单;
(三)上一年度被法律周刊(legalweek.com)认定全球排名前 100 名;
(四)上一年度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亚洲法律概况》等著名评级机构评定入围年度榜单。
第十一条【其他机构落户奖励申请条件】 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至南京片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50 万元:
(一)持有专业证书的人员在 30 人以上;
(二)上一完整经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延伸申请时限】 相关各法律服务机构如落户前不满上述奖励申请条件、但落户后一个完整年度内发展成为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奖励条件的,可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按照相应条件申报奖励。
每个法律服务机构仅可享受上述奖励一次,且享受本奖励后5 年内不得迁出南京片区,否则奖励款项应当全额退还。
第二节 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第十三条【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申请条件】 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对象是指:在南京片区落户并实际经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
(一)自落户后的第一个经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在其对所驻在单位经济贡献范围内,以其对南京片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给予 40%的年度奖励;
(二)自落户后的第一个经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在其对所驻在单位经济贡献范围内,以其对南京片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给予 50%的奖励;
(三)自落户后的第一个经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4000 万元以上,在其对所驻在单位经济贡献范围内,以其对南京片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给予 60%的奖励。
第三节 办公用房扶持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购房补贴】 对下列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办公用房购房补贴:
(一)在南京片区自行购置不低于 500 平米的办公用房,自其实际运营后,在其实际购房价格的 10%以内,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
(二)对符合经济发展贡献奖励、落户奖励规定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满足本条第(一)项时,可申请在其实际购房价格的10%以内,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
(三)法律服务机构自获得补助后 5 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对外租售。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对下列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一)在南京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其实际运营后,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自租赁合同签订或本细则施行后两年内,给予每平米 1 元/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年的租金补贴;
(二)对符合经济发展贡献奖励、落户奖励规定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满足本条第(一)项时,可申请两年内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年的租金补贴;
(三)法律服务机构在租赁期间不得出租、转租、分租该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退还应享受的全部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扶持申请时间】 对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法律服务机构,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租赁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房租发票佐证)或本细则施行后的次年,申请上一年度租赁补贴。
本项补贴每个法律服务机构仅针对一处办公用房(购买或租赁)适用。
本细则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法律服务机构合法租赁且自用办公的场地,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兑现程序
第十七条【发布通知】 各驻在单位每年度定期发布申报奖励与扶持政策的通知。本细则印发后,有符合条件的已落户法律服务机构的驻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并组织首次兑现工作。
第十八条【申报与兑现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法律服务机构将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驻在单位;
(二)材料审核:各驻在单位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在 5 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名单备案:各驻在单位审核后,汇总所有申报材料,形成拟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5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江北新区财政局备案;其中落户奖励名单需在审核期间报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按本细则规定标准出具参考意见;
(四)公示:各驻在单位报备后,同步将拟奖励名单结果向社会公示 15 天;
(五)兑现奖励:期满无公示异议、无备案异议的,各驻在单位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本细则内奖励的兑现原则上应于发布通知后半年内完成。
第十九条【一事一议原则】 在南京片区落户并实际经营,虽然尚不符合落户奖励、经济发展贡献奖励规定条件,但对南京片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对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服务机构,可由各驻在单位结合实际,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参照本细则标准给予相关扶持奖励。
为打造新区国际法律服务高地,集聚境外高端法律服务资源,考虑到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后根据国家政策存在前期业务开展空窗期的客观情况,对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可由该机构向所驻在单位提出申报,由各驻在单位结合实际,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落实本细则所规定的落户奖励及办公用房等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诚信申报】 各驻在单位应将有关服务机构的申报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法行为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依法及时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并将相关机构提交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取消其 5 年内获得江北新区任何形式奖励、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违法处理】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类别】 政策主文所规定的专业服务奖励、行业发展扶持等专项政策,由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会同江北新区财政局,根据南京片区实际及行业发展需要另行制定实施方案并适时开展。
第二十三条【名词解释】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不低于”、“最高”、“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
江北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政策适用】 同一事由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可同时申请相关资金的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其中法律服务机构落户的起算时间按照政策主文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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