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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高!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看“浙”
在省级层面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有助于推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真正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高质量建设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1号]要求,现就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发布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统计局数据,2020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699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197元。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08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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