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优惠,律所如何适用?律协财税委解读来了!
今天(4月1日),南昌市律师协会发文指出——
根据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24日公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结合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之精神,本市年度收入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全文如下:
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适用《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中涉及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24日公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结合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之精神,本市年度收入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为实施上述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就免征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做出如下操作条款,便于理解,市律协财税委特就以下部分与律师事务所之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供适用时参考: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此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例1:2022年3月份,律所与客户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12万元。若律所于3月份收取了服务费,但未开具发票,则该笔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份,不可享受此免税政策;
例2:2022年4月份,律所与客户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12万元。若律所于4月份开具了发票,但未收到服务费,则该笔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份,可享受此免税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解读:发生上述情形,若律所已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若律所已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若律所将3%征收率错误开具为1%征收率的发票,则先开具1%征收率的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3%征收率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解读:超过上述规定销售额(月度15万元或季度45万元),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分开填写。
例:律所月度收入为20万元,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填写15万元,“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填写5万元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陆续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
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并按上述条款进行税前扣除。
例:律所之前属于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4月份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额100万元。2020年12月份,律所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账务处理?
(1)2020年4月认证时
借:固定资产—办公用房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额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00万元
(2)2022年3月31日
借:固定资产—办公用房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额 40万元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符合条件的本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可按上述优惠政策,于2022年5月15日前申报4月份的增值税。
市律协财税委
来源:南昌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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