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律所和主任“拒不执行”被法院最高悬赏10万
5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悬赏公告》。颇为特别的是,这次的被执行人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和律所主任;未履行金额:76.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公告明确,凡向法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5%支付悬赏金,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
一家律所和律所主任怎么会成为“老赖”呢?
【律媒智库】找到了法院的判决书,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件的原告是青岛市集体企业联社;
被告是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和律所主任段玉怀。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1、世誉所组织形式为个人所,段玉怀系世誉所的负责人及设立人。
2、2014年6月29日,集体联社与世誉所签订租赁合同,世誉所承租集体联社所有的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38号西王大厦701室和702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78.55平方米和228.41平方米,共计406.96平方米。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止。第一、二年租金为人民币371000元,第三年租金为397000元。第一年自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世誉所应向集体联社交付押金30000元,预付租金170000元,第一年租金余款自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清。以后每年租金应提前30日内预付170000元,三月内付清当年余款,逾期世誉所每天按所欠租金的万分之三向集体联社支付滞纳金。合同第10条约定,世誉所违约承担违约责任,集体联社扣除世誉所押金;集体联社擅自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需向世誉所返还双倍押金。
3、合同签订后,世誉所支付押金30000元,第一年租金371000元。
4、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世誉所搬离涉案房屋。
一审中,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未开具发票等事由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均未予采纳,依法判决:
一、世誉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集体联社房屋租金768000元;
二、世誉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集体联社支付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0091.70元;世誉所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上述欠付租金768000元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集体联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段玉怀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不服一审判决,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和律所主任段玉怀提起了上诉。
上诉后,二审法院又查明如下事实:集体联社于2013年7月26日与案外人签订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集体联社购买涉案房屋,集体联社就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2017年6月14日,青岛华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就涉案房屋进行拍卖。青岛市不动产登记审核表显示,涉案租赁房屋变更登记的日期为2017年12月11日,目前显示的权利人为上海新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权利人为集体联社。
集体联社还提示法庭注意:上诉人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不同,世誉所作为律师事务所,段玉怀作为该律师所的负责人,其本应是遵守法律、维护法治,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服务主体,但是,恰恰相反,本案中,上诉人在出现违约事项后,不但不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居然在诉讼中还一再以“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试图免除使用了三年之久的房租。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是被上诉人是集体联社是否是案件的适格主体;二是被上诉人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上诉人段玉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集体联社作为租赁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租金,至于集体联社是否与案外人存在权属问题不是本案审查范围,故上诉人关于集体联社主体不适格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虽然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预付,但世誉所在未交纳第二年和第三年租金的情况下,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故涉案租金应自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且被上诉人已于2018年1月10日向世誉所发函追索欠付租金,段玉怀作为世誉所的负责人,于2018年1月18日签收确认,应视为被上诉人向其进行了租金催要,诉讼时间应重新予以计算,故上诉人世誉所、段玉怀关于被上诉人集体联社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段玉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上诉人段玉怀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世誉所的设立人,应当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2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两年多,这家律所和律所主任不知为何没有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相关律师信用平台显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考核为合格,段玉怀律师2021年度考核为称职。
是“不能”,还是“不想”?
不知道,大家对这事怎么看?
来源:律媒智库【往期报道】
10家律所成入职“重点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2021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发布
最高500万一次性奖励!“包邮区”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又见重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