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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有效辩护,靠什么来保障?

徐宗新律师 律媒智库 2023-08-25


▣本文为徐宗新律师为《刑事辩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与十项技能解析》一书所作跋


何为有效辩护?


两个标准


  • 一是取得实效;

  • 二是当事人满意。


取得实效,即案子取得好的效果。如取得无罪(包括不立案、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轻罪(重罪改轻罪)、罪轻(从轻情节认定、取保、缓刑、免刑)的结果。


当事人满意,是指当事人认可辩护工作。对结果好不好和当事人满意不满意,有四种情况


  • 一是结果不好,不满意。这是很正常的。当事人请了律师,结果辩护效果没有体现出来,还是判了重刑,自然对律师不满意。
  • 二是结果好,不满意。最常见的是:人被取保了,甚至撤案了,检察院做不起诉了,当事人来找律师退费,说本来就没有什么事儿,律师没起到什么作用。
  • 三是结果好,满意。案件结果好,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表示满意。这是最好的结果。当事人与律师都达到了目标,皆大欢喜,是当事人与律师共同的追求。
  • 四是结果不好,满意。案件结果不好,但家属对律师工作还是满意的。最常见的是:一审判决很不利,当事人仍然委托该律师上诉,甚至二审维持了,还继续委托该律师申诉。这个很难,但对律师来讲,很有必要研究,毕竟刑事指控结果不好的概率不低,为什么有些案件结果并不好,当事人还那么信任律师,继续委托其辩护呢?


概括一下,律师为当事人服务,追求的目标是“结果好,当事人满意”,避免“结果好,当事人不满意”,杜绝“结果不好,当事人不满意”,争取“结果不好,当事人满意”。如果做到“结果好,当事人满意”以及“结果不好,当事人满意”,都是有效辩护。


但有人会说,那就以“当事人满意”为唯一标准好了,还管什么结果呢?辩护工作毕竟是项专业工作,律师是专业人士,辩护必须以追求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为目标,离开对结果的追求,就变成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不能体现律师行业的特性。“结果好,当事人满意”与“结果不好,当事人满意”中“当事人满意”的满意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说前者是100分的话,后面只能是60分。万万不可追求当事人60分的满意,而忽视对案件的全力辩护,错失当事人100分的满意。



有效辩护,靠什么来保障?


我从检察院辞职当律师20多年来,我都在考虑这个问题,总结了辩护工作的“五化”服务,认为可资保障。


1.服务流程的标准化


什么叫标准化?标准化就是:刑事辩护工作在什么时间点、应该做什么事、应该怎么做事。按此标准辩护,就能保证基本办案质量;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会产生质量问题。


靖霖所研发的《刑事辩护标准化文本》,就是对刑事辩护全流程工作的标准化提示。例如,此书中的接待17次,会见21次,每一次接待和会见,在什么时间点必须做,每次需要交流哪几项工作,这个就是标准化。按照这个标准,辩护工作几近滴水不漏,就可以保障案件质量。又如,本书的法律文书的撰写一章,就是讲每一类法律文书怎么写,这里也有个标准。


其实,在这本书里面,针对刑事办案的全流程,将靖霖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要求全部写出来了。接待、会见、阅卷、沟通、撰写法律文书、检索、发问、质证、辩论、认罪认罚辩护,每一项工作的要求都写明白了。这就是辩护工作的标准化。


标准化可以解决刑辩难题


比如,办案难。怎么办案子?有些律师没有办过刑事案件,接了个刑事案件怎么办?在什么时间做什么样的事情?要怎么做?标准化流程可以帮助你。


又如,收费难。刑事案件怎么收费?既然是标准化的服务,自然有标准化的收费。依工作量计时,最为标准。只要把工作量定下来,与每个律师的资深程度的单价相乘,就是标准的律师收费,便于计算,童叟无欺。


再如,反馈难。什么时候要向家属反馈?反馈什么情况?会不会泄露国家秘密?以律师办案独立为由不反馈行不行?这个也有规则可循。


举个例子,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标准化服务是怎么样的?这里分为:8次接待6次会见3次公安沟通2次检察沟通3份书面意见


第一,8次接待


每次会见前,要跟家属沟通有什么话要带给当事人。每次会见完,要跟家属通报会见情况。侦查阶段会见至少6次,这里就有12次接待了。另外,还有每个阶段法律服务方案的商讨,也是必须要与家属沟通的。总而言之,8次是至少的,每次会见必须接待1次,另外2次则是首次会见后的接待和逮捕后的接待。依本书接待的要求,在逮捕前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间节点都有接待的必要性。律师工作,不管大小,必须向当事人通报。会见对律师来讲是家常便饭,对家属来讲,是天大的事,他们只有通过律师会见才能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律师会见从某种程度讲,就是代表家属的看望。案件的情况要及时通报,案件的解决方案要与当事人适时商量。只有接待工作做充分了,才能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做了什么,他们才知道自己应该配合什么。前面讲的“结果好,当事人不满意”,绝大多数是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不沟通或沟通不充分所致,当事人不了解律师的工作,就谈不上对律师工作的认可。而“结果不好,当事人满意”的,基本上是因为律师注意与当事人和家属沟通,让他们同步了解案件进展和律师工作,并且让他们参与辩护工作,对法律服务方案有清晰的了解,对案件的结果有清醒的预判,最终就算结果不理想,当事人自然会想到“努力过了,没有遗憾了,结果已经是可能实现范围内的最好结果了”,从而仍然认可律师工作。因此,接待工作非常重要,甚至从当事人感受的角度讲,比专业辩护工作更重要。


第二,6次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我们接到案子后的首次会见,去给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的情况、商讨辩护方案。


第二次会见,在刑拘以后,报捕以前。要告诉当事人,取保候审申请书已经交了,可能取保,也可能报捕,要做好心理准备。


第三次会见,在案子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初期。我们要进行检察官提审前的辅导,告诉当事人检察官会问什么,他要答什么,应该怎么答,以取得最好的沟通效果。


第四次会见,在逮捕以后两天内。当事人被逮捕后,当事人心情往往不好,律师心情也不好,律师会想反正也没有什么好说的,逮捕时间有两个月,过一段时间等他心情好了,情绪稳定了,再去会见。其实,逮捕以后当事人最受打击,这个时候是当事人最难的时候,最痛苦的时候,最需要见律师的时候。所以律师这个时候最应该去见他:


  • 一是安慰;

  • 二是分析逮捕的原因;

  • 三是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


在当事人最困难的时候律师不帮助,当事人怎么可能对律师满意呢?


第五次会见,在逮捕后的1个月左右的时间点。


  • 一是介绍辩护工作;

  • 二是了解下提讯情况;

  • 三是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研究;

  • 四是对法律服务方案进行商讨。


第六次会见,在侦查终结前。告诉当事人侦查机关还要做一份总的笔录,让他注意在这次笔录中提出辩解,在笔录中确认辩解,听取当事人对全案的意见,商量是否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以及提出什么样的辩护意见。


侦查阶段的会见,至少6次。但是不是只需要6次呢?并不是。如果案子疑难复杂,申请市检察院延长1个月,这样变成3个月了。再疑难复杂一点申请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就变成5个月。不管怎么延长,我觉得至少每个月要会见1次。比如说延长1个月,在这个月里面增加1次,就变成7次了。如果说省检再批准延长2个月,又要增加2次,那就是9次。


这6次是最起码的会见要求。所谓标准化,如果做到了叫达标,如果没有做到就没有达标,质量就肯定有问题。这6次会见哪一次不去做都会产生质量问题。如果都做到了,就基本上保证了这个案子的质量。


第三,与公安3次沟通


第一次沟通,是递交委托手续,与侦查人员建立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口头提出取保候审要求,了解取保条件。


第二次沟通,是在临报捕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供侦查机关决定。


第三次沟通,是在侦查终结前,向侦办人员了解案件侦查的基本情况,提出辩护人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四,2次检察沟通


第一次检察沟通,是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意见,并当面沟通。


第二次检察沟通,是逮捕以后1个月左右的时间点,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与检察官沟通。


第五,3份书面意见


第一份是在报捕之前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一般在报捕前3天提出,而且一定要提。如果是10年以上的,必须找到可能10年以下的理由作为依据提。刑拘期满,要么报捕,要么取保候审,此时提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十分必要,且肯定不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第二份是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律师提交给检察官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针对是否达到逮捕条件和逮捕必要性而撰写的辩护意见,这是一份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法律文书。


第三份是在逮捕后1个月左右的时间,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对逮捕后当事人不必羁押的情形专门作一梳理,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2.具体辩护工作操作的精细化


所谓“精细化”,是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把具体工作做精做深。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律师要经常问自己两个问题


  • 一是“还有什么工作可以做?”;

  • 二是“工作怎么样可以做得更好?”。


比如,本书讲到的首次会见七步法,就是精细化操作的体现。一般大家都用四步法,而我们依七步法来操作



  • 第一步,告知委托;

  • 第二步,告知监听的风险;

  • 第三步,进行全面而充分的法律咨询;

  • 第四步,了解当事人制作笔录的内容和过程;

  • 第五步,问当事人有什么辩解;

  • 第六步,商讨法律服务方案;

  • 第七步,家事传达。


这七步,既可以让当事人得到律师充分的专业法律咨询帮助,又可以防范其风险,还可以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相较四步法而言,七步法就是精细化的操作。


又如,辩护意见的撰写和提交,按照精细化的要求,律师就不能是简单的几页纸,要看看有什么附件,能不能装订成册,外观尽量美观大方一些。举个强奸案件的例子,除了辩护意见本身外,还要附有


  • (1)被害人的谅解书;

  • (2)当事人妻子恳求从轻处理的申请书;

  • (3)当事人所经营企业的情况及员工签名的从轻处罚申请书;

  • (4)相应国家政策与法律文件;

  • (5)相关判例。


用红笔把关键的可以参照的内容画出来,装订成厚厚的一本。检察官一看,就觉得辩护人有备而来,而且有根有据,肯定会高度重视意见。


作为辩护人,每天都要问自己这两个问题


  • 还有什么可以做?

  • 工作怎么样可以做得更好?


只有这样,才可以让自己的操作更加的精细化。



3.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当辩护方案出现冲突时,衡量的原则就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一起被告人持无罪辩解的案件,证据存在一定疑问,辩护律师也准备作无罪辩护,但无罪辩护的把握不是100%,如果坚持无罪辩护,可能诉讼周期会很长,而如果认罪认罚,则可能“实报实销”。那么,到底是认罪认罚,还是坚持无罪辩护?两套方案,怎么选择?如果按照律师利益最大化,律师选择无罪辩护的概率大。而如果按照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很可能会选择不折腾、早点出来。那么,此时,律师就应该把两套方案告诉当事人,让当事人来选择。


当事人利益分为三种


  • 一是自由;

  • 二是财产;

  • 三是名誉。


有些人渴望自由,有些人注重财产,有些人只重名誉。不同的当事人会作出自己的选择。比如前面这个案例,注重自由的,会选择认罪认罚;注重名誉的,肯定选择继续无罪辩护;注重财产的,未必愿意用赔偿和补偿来减轻刑罚。


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把握,有以下几个规则


第一,律师要制定全面的方案,由当事人选择


如果没有全面的方案,即没有两套以上具体的方案,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话,就不存在利益最大化的讨论。对辩护人而言,他的任务就是要考虑各种方案,否则辩护工作就会有瑕疵。比如,本书所涉的赵虎的案例,如果律师只坚持无罪辩护,没有提出认罪认罚“实报实销”的方案,等到当事人最终被判有罪重刑,他从其他途径了解到此案还可以作认罪认罚“实报实销”,那他肯定对律师有意见,会质问律师“当时你怎么不提出认罪认罚的方案?害得我多关了两年!”制定全面的方案,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考验,也是当事人利益最大保障的前提


律师在制定全面的方案后,要协助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不晓法理,没有实操经验,律师要对方案进行讲解,确保他充分理解,完全明白每一条路径的利弊。任何一个具体的方案,都有利有弊,辩护律师要对每一个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针对当事人最关注的利益,协助其选择。比如,一个案子在侦查阶段,如果认罪就可以取保,不认罪就要逮捕,认还是不认?如果当事人重视名誉,他肯定不认;如果当事人注重自由,那肯定选择认。在认和不认的两个方案中,律师也要拿出自己的辩护方案。认,先取保候审,然后收集无罪证据,仍然可以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不认,仍然可以作疑罪不捕、疑罪不诉的辩护。


在律师充分分析后,最终由当事人根据他自己的利益需求,决定选择走哪条路。律师虽然有倾向性的意见,但是不能替代当事人作出选择。而且,当事人作出选择时,律师应当给他制作笔录,以防以后其对结果不满意,责怪律师不尽职。


第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应当运用到具体战术中


比如,会见,首次会见七步法就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体现,步步为营,当事人不会因为会见遭遇不利,辩护律师先问他笔录再问辩解,先讲法律再分析案件,都是按照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或者避免当事人更不利的原则来设计的。


又如,辩护人提交证据材料工作,是把所有取得的证据材料都提交上去,还是把有可能不利的证据先留着审查,只递交绝对有利的材料?如果证据是客观的,但对当事人不利,那么,还能不能递交?这当然不能递交。因为律师的职责是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来做辩护工作。


再如,在发问中,律师设计问题,也要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比如,律师在法庭上发问当事人,核实他的笔录,用这样的问题问:“你笔录说你知道他们在骗,你为什么认为他们是在骗?”还是问:“你的笔录你都看过吗?是否都是你说的?你笔录说知道他们在骗,这句话是你说的吗?”如果当事人说,“笔录是不属实的。是刑讯逼供出来的。是侦查人员自己写上去的”,那么自然就不必说到“为什么认为他们是在骗”这个问题。而如果只问第一个问题,相当于就肯定了当事人的笔录合法性是没有异议的,少了一道环节,就没有保障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还有在辩论中,辩护律师常用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讲,构成犯罪,也应当适用缓刑”“被告人符合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条件,进一步讲,被告人在定性上还存在以下争议,恳请法庭予以重视”等语句,这些都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另外,在法律服务方案的设计、律师团队的配备上,无处不用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三,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意见的发表上,特别注重“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运用


一般来讲,检察官与被告人、辩护人签订具结书后,对被告人的量刑已经确定,辩护人在法庭上怎么提量刑意见?如果和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提得一样,万一法院认为检察量刑建议太重,给被告人直接减几个月?但是如果讲得和具结书不一样,又担心检察官说律师反悔,收回认罪认罚具结,影响了当事人的量刑。所以,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我归纳出了两句话,来解决这个难题:


  • 第一句是:我们同意检察官的量刑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 第二句是:基于辩护人之前阐述的理由,如果法庭认为在检察院量刑意见之下处刑更为适当,辩护人也表示同意和服从。


4.服务过程的完美化


所谓“完美化”,是指服务过程要求“不留死角,不留遗憾”


完美化是标准化、精细化更高级别的版本。根据标准化要求,在什么时间做什么事、怎么做,已经做得很不错了。在标准化基础上,再问自己还有什么工作可以做?工作怎么可以做得更好?这是精细化。然后我们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提出更高的要求,不留死角,不留遗憾,那就是追求完美化。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区别的话,标准化是全流程的、粗线条的,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来就会有质量问题。按照这个标准来,质量基本上有保障。精细化是对具体的某一项工作、某一项事务,我们从高要求的角度去不断地拷问自己,如何做得更好。完美化所要求的“不留死角、不留遗憾”,不仅是包括每一个步骤,每一项工作,而且是包括整个流程的完美,是在标准化、精细化的基础上,从具体的措施、方案的选择到每一项具体步骤的安排。为了追求完美,我们每天就都要想,还有什么死角?还有什么遗憾?我们经常会有一些遗憾,就是因为过程不完美。不完美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我们考虑得还不够周全,准备得还不够充分,或者说技术不精。


过程的完美化,要做到这三句话


第一句:可为均须为。即可以做的都要做到。前面的标准化的流程,标准化都没做好,谈什么精细化,谈什么完美化?


第二句:明知难为而为之。难,但是我们还是要去做。比如,调查取证,甚至被害人的调查取证。又如,有个案子,二审法官已经说不开庭了,辩护人仍然递交了一份二审开庭申请书,把理由写得很充分,后来法院居然决定开庭了。


第三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有个商业秘密案件,控告人与被告人势如水火,被告人问我怎么化解,我说最好你们两家企业合作,果然,被告企业居然真的与控告企业达成合作了,控告企业向公安、检察机关出具了请求从轻处理的报告,作了无罪不起诉处理。有些点子,可能是异想天开,是不可能的,但提出来,尽量去落实,如果实现就会使案子起死回生,这就做到完美,不留遗憾、没有死角了。


最后,总结一句:过程的完美化必然达到结果的最优化


把过程做完美,做到没有死角、没有遗憾,自然而然是最好的效果,这是毫无疑问的。当事人也要高度认同这句话,让大家群策群力,围绕过程的完美化展开工作,努力做到没有死角、不留遗憾。



5.辩护工作的可视化


“可视化”的意思是辩护工作让当事人看到,让他知道并参与辩护工作,了解、理解并支持辩护工作,从而对辩护工作产生认可甚至满意


这里有几项工作要做:


第一,辩护工作及时反馈


会见、沟通、调查,要及时给当事人和家属反馈,然后列成清单,及时反馈其实就是一两句话的事情。会见前后,重要的时间节点,一定要跟当事人沟通,千万不能埋头办案而不与当事人沟通。


第二,辩护方案的实时探讨


在每一个时间节点,比如,接待好以后,会见结束以后,有了新情况就把家属叫过来交流情况,情况有所调整时,我们应该做怎么样的充分辩护等。律师要告诉当事人家属情况出现了什么变化,要怎么应对,让他们心里有所承受。比如,有些工作要让当事人进行配合的,也是辩护方案的适时探讨。让家属也参与进来,不要让家属觉得这个钱付了就是律师的事了,律师也不跟他联系,这是不行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结果不好,当事人不满意,甚至结果好也未必满意。


第三,工作清单依时制作


工作清单内容包括什么时间、哪个律师办了什么事情、用多少小时工作。特别是我们团队接的一些大要案,工作清单要全部记录。


第四,当事人及时确认


当事人怎么及时确认?以前我们是列一个单子让他来签字,每次签字也不方便,就隔一段时间见面的时候签字。现在信息时代我们有微信,我们就把清单发给他,他说收到,就是及时确认了。一个月发一次,这样当事人对整个过程就了如指掌。所以当事人认可、可视化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有效辩护的“五化”服务,这是靖霖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也是这本书贯穿始终的基本理念


来源: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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