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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审理要素指引》仲裁协会、律师协会联合发布

关注法治→ 律媒智库 2023-03-25

刚刚,常州市仲裁协会和常州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并联合发布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审理要素指引》,该指引适用于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供仲裁员、律师、当事人在处理该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借鉴、参考。

指引的制定,尊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质,恪守法律规定;立足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现状,解决融资租赁实际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各方利益衡量。

指引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管辖认定部分着重对融资租赁各方的仲裁协议进行了规定;融资租赁事实认定部分侧重于对融资租赁信息的确定,秉承还原客观事实的基本原则;担保事实认定部分对担保的有效性、担保的范围、人保和物保并存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违约事实认定部分按照违约认定、违约后果的逻辑顺序进行展开,充分论证了认定违约责任的必备条件。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仲裁案件审理,进一步提高仲裁专业化水平,常州市仲裁协会和常州市律师协会共同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研讨和总结,制定本审理要素指引。

本指引仅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供仲裁员、律师、当事人在处理该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借鉴、参考。

常州市仲裁协会和常州市律师协会并将视情况完善修订本指引。

附件:

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审理要素指引

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审理要素表

常州市仲裁协会

常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7月1日

附件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审理要素指引

一、管辖认定

出租人申请仲裁,应具备与出卖人、承租人真实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或与其他担保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庭应注意审查仲裁协议的真实性,尤其需要对担保人出具的含有仲裁条款的《保证函》中担保人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承租人依据与出租人、出卖人签订的含有仲裁条款的《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仲裁,本会具有管辖权。但承租人与出卖人另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承租人依据《买卖合同》对出卖人申请仲裁,本会则不具有管辖权。

二、融资租赁事实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签章确认,并约定有关于标的物规格型号、数量、价款、交货地点、发货时间、租赁成本、租金总额、起租日、还款日、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的管辖条款等。仲裁庭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属性及对应放款凭证等认定融资租赁的基本信息,对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及方式,加速到期的条件,以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等依据进行审查。

三、担保事实认定

出租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需提供能够证明担保事实的相关证据。仲裁庭应对相关的约定及签章是否构成担保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认定担保范围。

出租人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同时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仲裁庭应注意审查抵押物是否进行登记,以及是否约定了债权的实现顺序,如无相关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顺序实现债权。

四、违约事实认定

(一)违约事实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违约事由集中体现在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或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全部加速到期或者是解除合同,收回设备并主张赔偿损失。出租人应提供承租人违约的相关证据(如还款凭证、还款明细等),用以证明违约事实的发生,仲裁庭应审核承租人是否构成违约,出租人是否享有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违约的后果

1.对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主张租金全部加速到期的,应提交向承租人及担保人宣布加速到期的通知书及送达依据。

2.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仲裁庭应予支持。

3.对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既主张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又主张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仲裁庭可以告知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仲裁庭裁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申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仲裁庭应予支持。

4.对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仲裁庭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5.对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如租赁物的首付款由承租人支付,则仲裁庭应审查租金总额是否包含承租人支付的首付款,如果包含首付款,则赔偿损失的范围应扣减承租人支付的首付款。

仲裁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仲裁庭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仲裁庭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6.对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仲裁庭应注意审查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期数,或者欠付租金数额占全部租金的比重,如果承租人违约情节显著轻微的,对返还租赁物的请求可以不予支持,出租人可以主张剩余租金。

7.对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支付到期租金以及合同解除日至租赁物返还日的占用费的,建议仲裁庭向出租人释明,变更请求为解除融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8.对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请求仲裁庭适当减少的,仲裁庭可不予调整。但是违约金计算的基数应是承租人当期逾期的租金额,自出租人向承租人宣布全部租金加速到期后,出租人可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主张违约金。

来源:常州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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