锱铢必较!多收0.04元,商家被罚2600元
近日,有消费者举报称:在扬州开发区某糕点店使用微信付款时票据金额为34.16元,而商家实际收取金额为34.2元,多收了0.04元。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糕点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糕点店经营者采取反向“四舍五入”凑“角”为整的方式多收取费用,现场提取的消费单上3次共多收费用0.07元。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商家改正,退还多收取的0.04元,对无法退还给其他消费者的违法所得0.07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600元。
据悉,这是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部署开展“反向抹零”专项整治以来查处的第一起违法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价格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4月2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反向抹零”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对“反向抹零”治理工作进行了布置。
“反向抹零”,看似只是多收了几毛钱甚至几分钱,但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三、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价格标示、虚假宣传等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四、在对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进行结算时,不得采取“反向抹零”等结算行为。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如经营者在实施“反向抹零”等结算行为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涉嫌价格欺诈,将最高处50万元罚款。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来源:扬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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