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投资公司故意伪造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弄虚作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审理,决定对Z投资公司罚款100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 万元。”
5月24日,无锡市梁溪法院民二庭干警罗扬、任小杰前往Z投资公司宣读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某做出顶格处罚。
近日,梁溪法院在审理A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过程中,发布了A公司第二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要求,拟对A公司进行重整投资的意向投资人必须在2023年5月14日前向A公司管理人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万元。
为参与A公司的重整投标,Z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向A公司管理人提供了一张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图片,并附于标书参与评标。该电子回单载明转账汇款金额为5000万元,转账备注为保证金。然而,该笔款项却迟迟未实际到账。这是怎么回事呢?经法院调查,Z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通过其他公司向管理人汇款5万元,因转账时收款人户名填写错误,该5万元于次日被退回。而提交给管理人的5000万元电子回单图片正是在该5万元转账产生的银行电子回单的基础上修图变造而成。当证据摆在面前,许某向法官承认了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事实,并当场表示悔过。最终,Z投资公司及许某为其自作聪明、干扰诉讼的行为交了高额“学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法官提醒破产重整是一项司法程序,管理人是接受法院指定的依法履职主体,破产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庄重、严肃的,参与者应当诚实守信。弄虚作假的行为会严重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或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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