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律师,该当何罪?判了:诈骗罪,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冒充律师,以为他人担任私人法律顾问为由,骗取钱财。究竟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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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律媒智库】为您介绍一起真实案例,2020年8月21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吉010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付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97.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1日,在二道区汉森金烁小区付东方律师事务所内,被告人付海滨冒充律师,以为被害人王某担任私人法律顾问为由,骗取王某16万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付海滨以为王某办理二道区和平村厂房产权过户一事为由,骗取王某30万元。
2018年3月,被告人付海滨以需要给郑某送2箱茅台酒为由,骗取王某1.8万元。
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付海滨以为王某办理土地等项目申请为由,骗取王某50万元。
被告人付海滨先后共计骗取王某97.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付海滨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称:依据法律顾问合同取得的顾问费16万元,不构成诈骗;原审判决认定付海滨以办理和平村厂房产权过户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30万元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数额不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以办理土地事项为由骗取王某50万元证据不足;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而不是诈骗。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付海滨在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情况下,虚构并不存在的单位,冒充律师,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在卷,足以证实其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付海滨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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