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存量首次下降 | 江苏通报2023年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和10起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2023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依法履行破产审判职责,运用破产程序化解不良债权4835.7亿元,安置职工3.6万人,盘活土地房产2254.5万平方米,帮助312家企业涅槃重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
总体情况
(一)积极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牢固树立“应收尽收”理念,强化立、审、执、破深度融合,持续畅通市场主体破产退出通道,全省法院新收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8050件,同比增长26.59%。积极参与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在全省推广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退出机制,新收公益清算案件6094件,推动一大批经营异常企业规范有序退出市场。(见表1)
(二)持续加大企业破产挽救力度。强化“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理念,首次将“破产重整制度运行情况”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办理破产”评价指标,引导各地更好发挥破产救治功能。加强运用预重整、重整、和解等制度,成功救治南京金盛集团、苏州第壹制药、无锡海达集团、连云港宝通镍业等一批知名大中型企业,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产业焕新发展。
(三)不断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全省法院审结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8513件,同比增长33.93%,破产案件存量首次实现下降。破产案件结案率达到77.11%,同比提高9.07个百分点,宿迁、南通等地破产案件结案率超过80%。审结强制清算案件6234件,结案率达到96.94%,南通、盐城、宿迁等地强制清算案件结案率接近100%。(见表2)
(四)坚持不懈抓好破产积案清理。紧盯破产积案清理不放松,定期通报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情况,依法稳妥推进破产积案清理工作。截至2023年底,全省法院5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仅余1件,3年至5年未结破产案件由2022年底的71件压降至24件,压降幅度达到66.20%。
二
主要做法
(一)着力提升审判质效。依法规范破产审判工作,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一是推广运用繁简分流、快速审机制。健全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通过简化程序、优化流程、集约办理等手段,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简单破产案件快审快结,全省法院逾七成案件适用快速审机制审结。二是依法严厉打击破产逃废债。加强公检法协作配合,加大破产逃废债刑事打击力度,全省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线索88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件。向社会发布打击破产逃废债典型案例,实现个案惩处与震慑警示双向发力。三是健全完善破产案件督办机制。强化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压紧压实上级法院监督指导和办案法院主体责任,通过约谈、发送建议函等形式,纠正了一批企业破产处置不规范问题,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四是大力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优化完善破产案件智慧审理系统,实现网上立案、公告送达、债权申报线上办理,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1800余场,近3万债权人线上参会。
(二)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充分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着力提升破产审判服务大局贡献度。一是健全完善破产重整价值识别机制。苏州、无锡等地坚持以市场机制和产业政策为导向,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负债情况、资产价值、技术储备、市场前景、知识产权等因素,构建科学多元的重整价值识别体系。二是健全完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明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标准,依法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运用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一体化解南京金盛集团28家关联企业债务危机,为大型民营企业重整再生提供有益探索。三是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快速挽救和退出程序。南京等地探索简化小微企业破产程序,推动小微企业重整与个人债务清理等程序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合作、共同参与管理事务,促进小微企业快速挽救和退出市场。四是积极探索公职管理人制度。探索由政府机关推荐具有公职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资格以及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公职人员,担任“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扬州等地试行公职管理人制度以来,清理经营异常企业502家,节省清算费用近百万元。
(三)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坚持高标准打造府院联动示范样本,进一步完善全层级覆盖、宽领域联动、常态化运行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工作格局,为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创造良好条件。一是常态化运行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召开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财产解封、信息查询、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等难点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取得新突破。各市县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推动力量联合、机制联建、风险联控、数据联通,实现同频共振、同向而行。二是持续健全协调联动子机制建设。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就打击破产逃废债、不动产处置、公益清算等事项建立子机制,形成“1+8”协调联动机制体系,为高效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三是聚力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实体化平台建设。南京成立全省首家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汇集行政、司法、市场和管理人各方力量,提升破产处置集成度和便利度。常州、扬州、连云港等地积极建设破产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为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苏州、镇江、淮安、盐城、徐州等地推动破产财产处置与政府招商引资有机融合,通过建设招商引资平台、搭建重整投资人库等方式,市场化盘活破产企业资源。
(四)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破产审判和管理人队伍建设,多措并举提升能力水平,不断夯实组织和人才基础。一是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全省法院新设立破产审判团队64个,新增破产审判法官87名,人员力量不断选优配强。充分发挥全省法院商事审判人才库作用,就破产审判热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强化上下级法院干警双向沟通交流,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二是强化管理人队伍建设。加强管理人名册编制及动态更新,各中院均已建立完备的管理人名册,定期进行增补、淘汰。积极推动管理人市场化选任,全省法院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1078件次。加强管理人履职监督,建立个案履职和年度履职双评价机制,将管理人履职评价结果与报酬挂钩,南通、盐城等地法院出台破产案件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管理人惩戒等系列文件,倒逼管理人提升能力水平。组织开展管理人选任、报酬确定廉政风险防控专项活动,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组织开展2023年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扬州、徐州等地分别举办首届破产法研讨会,理论研究氛围日益浓厚。
三
工作打算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服务大局贡献度。锚定破产审判目标定位,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强链补链延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及时跟进、有所作为,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二是进一步创新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探索推进“立转破”“诉转破”,深化执破融合改革,不断提升立审执破一体化协作机制效能。健全完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探索优化小微企业破产救治和退出机制,做深做实做优企业破产重整救治工作。三是进一步凝聚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合力。持续深化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建设,推动解决财产解封、信用修复等问题,加快推进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集中攻关和创新示范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破产处置实效。四是进一步打造过硬破产审判和管理人队伍。持续推进破产审判组织建设,加强人才梯队培养,努力锻造一支专业化、复合型、高素质破产审判队伍。严格管理人选任和动态管理,加强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支持和业务指导,促进管理人队伍规范健康发展。
2023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前移司法挽救关口
助力破产航空企业再腾飞
——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能动履职、府院联动、重整价值维护、航空企业
【基本案情】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飞机公司)是中国首家专业维修中小型航空器的MRO(维护、维修和大修)企业,是国内最大公务机维修、二手飞机拆解及航材贸易企业,江苏首家飞机大修民营企业。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业务锐减、现金流枯竭,陷入危机。2022年1月,该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接到申请后,南通中院立即协调属地区委区政府及法院组建工作专班。经调研发现面临三方面困难:一是维修资质赖以存在的多名技术骨干意欲辞职;二是股东无法接受司法重整下原股东可能出局的结果,但无法判断其对公司关键资源存续的影响力;三是业务恢复前景不明,暂无投资人接盘。工作专班经认真研究决定暂不进入司法重整程序,给予原股东自救机会,同时迅速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筹措资金稳定核心技术队伍。在各方通力协作下,民航华东管理局专门赴华夏飞机公司对维修许可证换证检查并向华夏飞机公司换发资质证书;二是跨区联动维系重要客户。华夏飞机公司对其重要客户有应收款项,但因公司涉诉,账户被查封。南通中院协调相关法院妥善处理并解除查封,消除客户疑虑;三是履行涉外合同消除市场声誉风险。华夏飞机公司为国外客户改装飞机,因多方因素逾期交付两年有余,面临高额违约赔偿。工作专班商请相关部门协调空域、航线等资源,顺利交付客户,得到该国驻沪领事馆高度赞扬,维护了该公司海外市场声誉;四是持续寻找潜在战略投资主体。针对该公司特点,扩大业内消息传播范围,随着民航运输市场复苏发展,2023年3月,多个意向投资人进入视野并开展实质性磋商。同年8月,原股东放弃自救。后通州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并经南通中院指定管辖受理华夏飞机公司破产重整案,同年11月28日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引进偿债、运营资金约2.6亿元,现华夏飞机公司已正常开展业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前移司法挽救关口,精准施策,助力危困民营企业新生的典型案例。维护重整价值是华夏飞机公司重整成功的内因,工作专班确定华夏飞机公司暂不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各司其职,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稳定核心技术队伍、维护经营资质及客户资源、消除市场声誉风险,有力维护企业重整价值。给予自救机会是华夏飞机公司重整成功的外因。在原股东对华夏飞机公司生存影响力无法判断且对司法重整有抵触情绪的情况下,工作专班给予其自救机会,最终自愿放弃自救,为华夏飞机公司重整成功提供了良好外部条件。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
创新突破共益债模式
破产重整助力百年药企困境重生
——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预重整转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银行共益债、重整价值、预重整
【基本案情】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壹制药)创始于1920年,是苏州开办的第一家化学制药企业,其核心产品“舒思”是当前临床治疗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主要用药。受集团母公司债务危机等多方面因素叠加影响,第壹制药先后被多家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
2022年12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园区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第壹制药破产重整一案立案审查,并于2023年1月3日决定对第壹制药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协助安置职工,与供应商和代理商沟通协调确保采购与销售正常,组建招投标小组、制定投标方案,助力 “舒思”以最高价一次中标16省药品联盟集采,有力维护了企业重整价值;积极恢复动力车间续建,为企业持续扩大产能打下基础;最终通过集中评选结合公开竞价方式成功招募到投资人,引入重整投资共计3.55亿元,实现溢价率42%。2023年4月7日,该院裁定受理第壹制药重整,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将在继续开发现有产品、全盘接收现有职工的基础上加大研发投入与引进人才,上述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组别审议均高比例表决通过,同年7月21日,该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多种破产制度工具挽救企业的典型案例。一是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阶段,人民法院经审慎评估果断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并积极协调债权人同意对其银行账户“活冻结”,有效维持了企业继续经营和职工稳定。二是首次在预重整期间通过公开招募方式引入银行作为共益债出借人,有效降低了企业共益债融资成本,保障了动力车间续建。三是创造性采用了“综合评分+现场竞价”的投资人遴选方式,并在设计遴选方案时重点考量投资人的业务匹配度及后续经营方案,充分实现投资人引进与区域产业升级发展要求的融合。该案通过“预重整+重整”组合拳,一体实现“以破引资+产业升级”的多目标,在保留原有科研骨干和明星产品的同时,注入了新的生产要素,成功助力债务人存续式重整,为中小企业借助破产保护手段纾解债务压力、有效激活社会生产要素提供有益经验。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
出售式重整+假马竞标
助力企业绿色重生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出售式重整、假马竞标、绿色发展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4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破产清算案,170余家债权人申报债权近50亿元。经专业机构评估,宝通公司资产总值约7.2亿元,该公司名下2650亩土地使用权及车间厂房、机器设备若长期闲置,将造成资源浪费,亦不利于区域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宝通公司破产债权总额较大,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极低。为尽快盘活宝通公司名下不动产资源,提高债权清偿比例,连云法院指导管理人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在全国范围招募重整投资人。后宝通公司股东申请对宝通公司进行重整。2022年9月9日,连云法院裁定宝通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年9月29日,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宝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分组表决通过。11月7日,连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宝通公司厂区升级改造建设正在有条不紊推进中,新宝通公司正在逐步恢复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将破产重整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宝通公司紧靠石化产业基地,区位优势明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连云法院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地方产业政策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由投资人通过将该地块产业导向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实现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型。该案创新适用“出售式重整+假马竞标”的组合模式,以遴选确定的意向投资人作为“假马”,通过公开竞价程序引来出价更高的潜在投资人,投资取得宝通公司新设立的子公司股权,确保投资人选定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助力新企业轻装上阵。重整投资人在接收宝通公司资产后,以完善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全方位服务体系为发展宗旨,通过改造升级宝通公司厂区,打造优质物流港多式联运中心,为石化产业中下游产品提供配套服务,助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案例四
创新瑕疵破产财产处置
“破”解烂尾楼办证僵局
——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府院联动、瑕疵不动产办证
【基本案情】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竹公司)系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2006年翠竹公司开始开发“芙蓉山庄”项目,2014年、2021年两次因资金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同时,由于公司办理项目网签备案处置不当,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债务延期支付等问题,频繁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翠竹公司涉及诉讼案件、执行案件数十起,对外负债21亿余元,资产估值14亿余元,已严重资不抵债。2022年1月,翠竹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递交至法院。
为化解债务风险,经债务人申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决定对翠竹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锡山法院全面梳理翠竹公司财产状况、资产情况,基本完成债权申报预审查,预重整方案磋商、制定和意见征集,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制作并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等基础工作。同年6月23日,裁定翠竹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锡山法院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注入外部资金,上述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2023年1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同年10月,翠竹公司芙蓉山庄三期项目续建成功,顺利交付首批房产证。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破产挽救制度工具,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件。翠竹公司的核心资产是在建工程,但开发建设周期长,且多次烂尾,锡山法院通过以下举措破解续建难题和办证僵局:一是及时把握企业拯救时机,采用预重整转重整方式,将重整基础工作前置,给予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充分时间沟通、协调,提升重整成功率。二是采用“续建式重整”模式,通过公开招募引入投资人,完成烂尾楼盘续建,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三是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破解瑕疵不动产办证难题。针对项目多次烂尾,竣工验收必备资料缺失且无法补齐的困境,锡山法院及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托处置专班,采用以专班会议纪要、重新取得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等材料替代原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在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前提下,推动住建、自规(还是资规)等部门协作“容缺登记”,有效打破“烂尾楼”验收办证“僵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
破产重整助力新能源企业破茧重生
——江苏华光电缆电器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新能源企业、重整救治、府院联动、新质生产力
【基本案情】江苏华光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唯一一家持有核电缆与电气贯穿件两个系列产品的核电设计和制造资质的民营企业。近年来,由于为股东提供巨额担保,该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于2022年10月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经开法院)申请重整。法院初查后发现,该企业为新型电力装备企业,系常州市新能源产业集群企业成员。法院迅速启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结合产业布局要求和公司特色优势,指导管理人制定投资人招募方案,并通过全国性平台公开招募。借鉴“专家辅助人”机制,组建由国内著名电缆专家主持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由地方政府代表、职工代表参加的评审会,由意向投资人现场答疑,公开、公正评审投资方案,最终选择与华光公司产品互补、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作为战略投资人,合力打造新能源产业“发储送用”生态全链条。此外,法院加强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帮助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全面完成纳税、市场监督管理、司法、金融信用信息等领域的信用修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2023年4月7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月17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5月29日,华光公司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破产重整救治理念、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服务保障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常州经开法院紧紧围绕“新能源之都”建设这一重点产业政策,敏锐捕捉、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充分发挥企业资源优势,从有效整合生产要素、合理调整产业布局的高度出发,引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作为战略投资人,推动重整企业实现债务清偿的同时,有效提升竞争力。此外通过府院高效协调联动,助推企业实现各领域信用的及时修复,为企业重回生产经营正轨扫清障碍。短短7个月内,华光公司累计清偿债务7000万元、获得生产经营资金投入近亿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至今不到一年,华光公司已中标数个国家重点核电项目,累计完成产值7500万元,实现利税180万元。企业产品线也由单一“送能”转向“送、储”并行,经营布局拓展到全新的氢能、储能等清洁能源市场。该公司实现涅槃重生,充分彰显了破产审判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新质生产力建设培育新动能的积极作用。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
精准分类“混合分配”
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稳定
——申雅密封件(淮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资产出租、混合式分配
【基本案情】申雅密封件(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雅淮安公司)主营汽车密封件的开发和生产加工业务,其原控股股东为申雅密封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雅公司),得益于申雅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称库博集团)的市场影响力,申雅淮安公司成为比亚迪、上汽等国内知名车企的稳定供货商。后因申雅公司转让股份,申雅淮安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涉案债务达1.4亿余元。2021年9月21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阴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程序中,经核查发现,申雅淮安公司与库博集团关联公司之间存在1.1亿余元债权、债务往来,债务关系短时间内难以厘清,10余家下游车企厂商存在急迫供货需求,破产案件推进一度陷入僵局。若持续,该公司将面临巨额违约赔偿,国内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及售后服务也将受到影响。考虑到申雅淮安公司的特殊资产模具生产线具有专用性及时效性强、流通性弱等特点,淮阴法院创新工作思路,指导管理人采取资产“搁置处置”+“实物出租”方式,将模具出租给相关公司,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厂商所需的密封圈,避免破产资产闲置浪费,有效解决断供风险。在此基础上,淮阴法院将债权人分为库博集团和其他债权人两类,对于前者,由集团出资2000余万元,管理人与该集团就申雅淮安公司的部分实物资产及双方的债权债务达成“一揽子”处置协议,模具生产线等实物资产得以盘活利用。对于其他153名债权人实行货币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达80%。该案通过“实物打包+货币分配”模式完成破产财产 “混合分配”,在保障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供应链完整的基础上,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该公司破产程序已终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创新破产财产处置分配方式,保障新能源汽车制造及售后产业链、供应链完整的典型案例。一是坚持“破产不停产”。灵活采用“资产出租”方式,使模具生产线等特殊设备物尽其用,实现破产资产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创新采取“混合式分配”模式。通过债权债务及特殊资产“一揽子”处置协议,既解决了复杂的债权债务问题,也满足了库博集团对生产设备的现实需求,有效规避了传统低效处置方式可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配件紧张风险。三是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稳定。除库博集团外的其他债权人均为小微企业,多系上游原材料供货商,该案较高的清偿率减轻了债务人破产对上游企业的影响,保障了新能源汽车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的完整和稳定。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
识别关口前移促重整
服务乡村振兴显担当
——江苏东盛金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乡村振兴、清算转重整、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江苏东盛金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大蒜之乡邳州市宿羊山镇,主营大蒜加工。该公司因融资不畅导致停产,众多债权人起诉,其中一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公司资产被查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邳州法院)将破产原因识别关口前移,在其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决定启动执转破程序,裁定受理东盛公司破产申请。通过走访发现,一方面,宿羊山镇年产鲜蒜10万多吨,蒜农8万余人,对大蒜深加工存在很大需求;另一方面,东盛公司有产权明晰的土地、在建厂房,位于当地食品园区内,具备较高的重整价值,引入熟悉大蒜加工行业、掌握技术的投资人进行破产重整才是良策,遂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与政府共同寻找、筛选投资人。最终,大蒜深加工行业某龙头企业胜出。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普通债权清偿率由15%提升至27%。目前,该公司已恢复运营,年产蒜片4000吨,产值1亿元,创造就业岗位160余个,4000多户蒜农不仅有了稳定售蒜渠道,还可应聘装卸工等增收;投资人目前也已启动上市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前移破产原因识别关口,及时运用重整制度救治企业,助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典型案例。面对有优质资产且行业前景较好的破产企业,人民法院没有“一破了之”,而是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司法能动性,推动清算转重整,提高清偿比率,盘活企业资源。为了保障蒜农利益,提高产品附加值,人民法院尽可能寻找符合产业规划、深谙行业规则、掌握技术手段、销售渠道固定的战略投资人。本案中,重整后的东盛公司不仅按计划高比例清偿了全部债务,同时也有效盘活了公司资产。目前年需鲜蒜1.6万吨,辐射1.6万亩土地,为4000户蒜农提供了稳定的销售渠道,每亩增收5000余元,为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邳州市人民法院)
案例八
灵活运用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方案
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江苏福瑞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破产和解、小微企业、保护创新
【基本案情】江苏福瑞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至公司)是一家从事环保新材料的研发、分装、销售及环保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拥有10项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申请阶段,玄武法院针对债务企业系小微企业的特点,引导申请人按照破产申请表的要素准备各项材料,使法官准确把握审查重点。2023年4月14日,玄武法院裁定受理福瑞至公司破产清算案。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对福瑞至公司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福瑞至公司目前经营活动尚未停止,其研发的环保新材料的冷凝剂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性,该公司有继续存续的价值。为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创业环境,玄武法院和管理人积极与福瑞至公司相关人员沟通协调,多次召开沟通协调会,促进福瑞至公司及债权人思想“破冰”,针对和解前景、债权清偿方案进行详尽分析、阐明利弊,撮合各方开展和解,以期实现债权清偿和“企业重生”的双赢局面。5月23日,福瑞至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6月6日,玄武法院裁定认可福瑞至公司和解协议,终结福瑞至公司破产程序。后福瑞至公司全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方案助力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2023年3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小微企业破产保护的工作方案(试行)》,为小微企业“量身”提供简便、快捷和低成本的“友好型”破产程序。玄武法院针对福瑞至公司系拥有多项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的特点,首先,准确适用工作方案,通过要素化的表格帮助债权人准确知晓小微企业财产状况和处置方式、及时把握自身债权受偿的关键信息,便于债权人会议审议,为债权人行使权利进一步“减负”。其次,畅通小微企业、债权人、管理人、法院四方沟通平台,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促成各方成功和解,引导小微企业和债权人相互信任和合作。最后,通过破产“柔性”司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挽救价值的小微企业实现“涅槃重生”,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和活力,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与浪费,保护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为重新焕发生产活力的小微企业融入市场营造了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南京破产法庭)
案例九
推进稀缺资源整合
赋能港口融合发展
——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港口资源、强制批准
【基本案情】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货物装卸、仓储经营等。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兴隆公司作为债务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经审查后,扬中法院认为该公司拥有国家一类开放口岸资质,而港口和码头属于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且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重整价值,遂决定对该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2022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后经公开遴选确定了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亦按期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时,普通债权组两次表决均未通过。扬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兴隆公司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强制批准条件,即如果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兴隆公司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将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5.69个百分点,故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目前,重整计划已提前履行完毕。投资人依托港口优势,在港区建设集产品研发、生产、物流、贸易于一体的新型建材科技物流园区,推动兴隆公司进一步转型升级。
【典型意义】本案是促进长江港口岸线保护利用,推动港口企业重整成功案例。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化困境企业司法救治理念,充分发挥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在多方通力配合、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审慎合理运用法院强制批准权,打破各方利益调整主体谈判僵局,使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通过重整,充分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使港口岸线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集约高效利用,促进长江港口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十
重整程序助力旅行社再获新生
府院联动保障小微企业持续发展
——国旅(江苏)扬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小微企业、立审执破、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国旅(江苏)扬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扬州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7日,是中国旅游集团旗下的四级子公司,主营境内旅游、出入境旅游业务。受多方因素影响,国旅扬州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持续亏损并于2020年实际停止经营,期间引发大量诉讼案件。在涉国旅扬州公司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陵法院)精准识别国旅扬州公司出境游资质具备重整价值,引导控股股东垫资解散员工,控制债务规模,为挽救国旅扬州公司提供稳定条件。后经债务人申请,广陵法院裁定受理国旅扬州公司破产清算案。随着旅游服务市场逐步复苏,为保障国旅扬州公司重整价值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经控股股东申请,广陵法院裁定国旅扬州公司转入重整程序。为提高国旅扬州公司重整成功率,广陵法院借助政府招商平台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国旅扬州公司的基本信息,吸引区属国企报名参与重整,并成为重整投资人,各表决组一致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广陵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国旅扬州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小微企业旅行社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国旅扬州公司系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广陵法院坚持“立审执破”融合理念,在初步判断该企业具备重整价值的前提下,将涉及国旅扬州公司的诉讼案件集中至破产审判部门审理,便于诉讼爆发前期识别重整价值;审理阶段根据小微企业债务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的特点,引导控股股东帮助企业先行遣散员工,减少劳资矛盾,控制债务规模,为破产企业重整再生提供基础条件;执行阶段与控股股东进行有效联系,把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最佳时机。在控股股东进行企业自救无望的情况下,广陵法院依法支持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吸引国资平台参与重整,合力救助小微企业,打造快速救治小微企业的新范本。该案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30天,充分彰显破产审判快速救治小微企业的职能作用。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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