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律师行业合规管理业务现状分析报告
2018年,中兴通讯的合规事件标志着中国企业合规建设元年的开启,合规管理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律师是企业合规建设不可或缺的主力军,这一点已然成为共识,但近年来律师在合规管理业务方面的实践情况及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探讨。为了深入了解律师行业合规管理业务的情况,我们以各种形式进行调研、走访、座谈、讨论和统计分析工作,最终汇总成这份当前律师行业合规管理业务现状分析报告。
历时三年,我们以实地走访、座谈为主要工作方法,向各地的律师及企业界人士广泛征询意见。在调研对象上,我们的目光不仅投向了律师同行,也涵盖了企业代表。在地域范围上,我们的足迹遍布长三角地区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地区,以及在企业合规建设上具有先进经验的北京市。最后,在汇总材料过程中,我们还向某些特定地区的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以收集更多数据。截至2023年12月,我们已经完成了对访谈笔录、会议纪要、调查问卷等基础资料的汇总工作。1.汇集书面意见自2021年起,我们就合规管理业务的基本范畴和特征,陆续向律师同行征求反馈意见,截至2023年12月,已收集到调研报告、问卷、分析意见等共计15份。前述资料中汇集了律师的反馈意见、问卷调查结果以及高校法律教育和研究领域专家的意见,充分确保了调查研究的广泛代表性和科学性。2.实地走访调研自2022年起,我们通过单独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以各地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为主要对象,开展了一系列实地调研走访。在赴北京调研过程中,我们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作机构进行了座谈,针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认证业务交换了意见,并与中央企业法务部门进行了合规建设工作经验交流;在赴苏南调研过程中,我们还作为评审专家组参与了常州市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成果验收工作,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和企业代表就合规建设进行了深入交流。3.合规管理业务交流2023年长三角地区举办了数场合规管理业务交流会,力求促进合规管理业务经验的深入交流与分享,提高合规管理业务的成熟度。2023年6月30日,上海虹桥中央国际法务区召开了长三角合规管理研讨会;同年9月2日,由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等三省一市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首届长三角企业合规管理业务研讨会在合肥成功召开。在上述合规管理业务交流会上,我们发表了主题演讲,并从律师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业务、刑事合规整改业务以及专项合规管理业务等议题出发,与国资委法务负责人、省属国企法务总、律师代表、高校研究人员和认证机构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经过广泛收集并综合分析各地律师对于从事合规管理业务的认识、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业务收入情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预期,我们观察到,近年以来,律师行业对合规管理业务的理解程度显著加深,业务量稳步提升,市场需求亦呈现出明显增长趋势,律师行业对合规管理业务的未来有了新的思考。1. 律师行业对合规管理业务的认识显著提升相比于2020年-2021年间大部分律师仅仅初步接触到“合规”这一概念,对合规管理业务的具体内涵、工作方法普遍缺乏深入认识的状况,近年来,律师行业对合规管理业务的理解已显著加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各地律师行业普遍重视并指导律师参与合规管理业务多地律协均已设立合规相关专业委员会,有组织、有计划性地研究合规管理业务,取得了显著成果。这一进展首先就体现在律师合规管理业务的规模化发展。在其他未设立合规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地区,律师行业也通过其他专业委员会,如公司业务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等,在该委员会涉猎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合规管理业务研究。如,公司业务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委员会主要聚焦于企业治理合规和专项领域合规,刑事业务委员会主要聚焦于刑事合规整改业务,体现了律师行业对合规管理业务的高度重视。②合规管理业务与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区分渐成共识不同于三年前将合规管理业务与法律顾问业务混同的情况,现在律师行业已经能够将二者明确进行区分,并逐步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专项合规建设从法律顾问业务中剥离,形成新的业务类型和营收方向。律师行业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聚焦公司治理,将“全面覆盖”和“协同联动”作为新的工作准则之一。同时,由于刑事合规的政策法规指引以及近年的试点实践,通过刑事合规整改业务帮助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成为律师行业一个新的业务切入方向。③对合规管理业务的内涵和类型的理解更加全面根据我们在各地的调研情况和座谈研讨,律师行业对合规管理业务内涵的认识已经不再局限于合规管理体系和刑事合规两个孤立的方面,而是已经全面探索了包括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行政合规、反垄断合规、数据合规、ESG合规等诸多领域。部分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已经开始配合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合规管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显示出对政策的敏锐性。总之,当前律师行业自身及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都已经将“合规管理业务”分离成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业务板块。2.刑事合规整改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相关业务蓬勃发展自从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正式登上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舞台。2022年4月,随着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第三方监督评估以及检察机关审查之间的责任关系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尽管如此,《办法》中关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内容规定仍过于原则性和方向性,缺乏对具体操作的明确指引。另外,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在最高检全面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的背景下,不论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刑事合规整改业务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相关业务都取得了长足发展。3.上级监管政策要求依然是国有企业合规建设的主要推力我国合规的概念最初在商业银行中兴起,至2018年11月,随着《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出台,企业合规建设正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此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规定或操作指引,旨在鼓励、支持、引导以及最终强制要求一定规模和层级的国有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在上述政策背景下,从中央企业和省属国企开始,掀起一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热潮,各地方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也陆续开始对合规管理提出不同程度的需求。由此,各地律师行业陆续承办了一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业务和合规专项业务。在承办上述业务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需求源于上级出资企业或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虽然也有少部分企业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优化管理、防范风险的自身需求,但就总体而言,国有企业的合规建设需求主要还是为了响应上级监管政策要求。4.中小微企业对合规管理业务的内生需求仍旧不足①大部分合规管理业务产生于法律、政策和监管要求如前所述,当下合规管理业务的主要内容包含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相关业务、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相关业务、受行政监管的市场主体行政合规业务,以及规模以上企业的专项合规管理业务等等。对上述业务的需求主要是在企业遭受刑事追诉、行政监管的情况下,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基于国资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产生,也就是说,上述大部分合规管理业务都是被动开展的合规建设。不少受访者指出,律师开展合规管理业务的障碍主要在于企业所在行业的普遍不规范以及企业领导对合规的普遍忽视态度,这必然导致合规建设流于形式。这再次反映了当前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内生动力严重不足,合规建设往往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迫于外部监管压力。②合规建设引发对管理成本上升的忧虑企业合规建设要求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前述工作不仅会产生法律服务的费用支出,还可能导致管理复杂程度增加乃至管理运行效率的下降。在实地考察座谈以及汇总分析各地书面资料的过程中,我们普遍收悉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对合规建设导致成本上升,企业无力承担的忧虑。各地中小微民营企业很少有主动要求律师帮助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或进行专项合规的服务需求,我们所知的仅有江苏省常州市数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在当地政府部门引导和资金支持下从事合规建设的案例,余者均表达出上述担忧甚至对合规建设的轻微抵触情绪。5.合规管理业务的区域差异仍然较大①不同地区的律师对合规管理业务认知和期待差异较大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律师行业对合规管理业务已有深入的理解,业务成熟度相对较高,他们在此领域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和建议,形成了较为专业的观点。例如,针对刑事合规整改业务,有律师代表提出了相关经费来源全部由财政支出是否合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人员的客观中立性如何保证、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径行从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业务的专业技能能否保证等敏感问题;在行政合规领域,部分受访者提出应该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行为合规为契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领域的合规管理业务,以及围绕企业应对行政监管开展的合规管理业务,对合规业务团队的组织构建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议。但是,尚有部分地区对合规管理业务的认知与重视极度匮乏,既没有在律师行业层面建立与合规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其所设公司业务、法律顾问业务相关专业委员会也没有开展对合规管理业务的专业研究。虽然一部分地区的律师通过从事合规管理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收益,但大部分地区的律师对此仍然并不抱有过多期待,也未作充分研判,这也致使合规管理业务的供应端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市场需求。②不同地区的律师从事合规管理业务营收能力差异较大我们在走访座谈中了解到,不同地区律师从事合规管理业务的营收能力差距明显。例如,在苏北地区,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全阶段收费在二十万元左右,与苏南地区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收费普遍在三十万元至八十万元左右的收费有明显差距。对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业务,部分律师收费在两万元至五万元左右,收费较多的案件可能达到十万元以上,苏南地区该类项目收费普遍在几十万元不等。律师作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监督、评审等工作,各地收费参差不齐,总体水平较低,且律师并无议价权。相比之下,浙江省律师行业从事合规管理业务已经开始出现了相对集中的趋势,少部分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规模大所在合规管理业务的业务量和营收能力上,已经与行业内其他律所拉开了巨大的差距,同类业务营收金额的差距甚至达到十倍以上。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少数律所在专业素养、智力资源上与其他律所拉开了差距,形成了巨大的专业技术优势,其次在于市场资源、营销推广和律所规模、知名度等因素。由此可见,有关律所的极强专业能力可以为他们开拓并巩固大量市场,我们也应当学习先进经验,精进专业能力,以期在行业内获得一席之地。③不同地区民营企业的合规管理业务需求差异较大在赴苏北地区调查走访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几乎没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服务需求,偶尔有专项合规服务的需求;国有企业中,市属国企、集团公司有一定的合规建设需求,但总体仍然较少,部分国企由内设法务部门、审计部门进行自身合规建设。在苏南地区,当地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已经开始出现一定的内生性需求。例如,在江苏省常州市,一些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引导和资金支持下,主动进行了合规建设并取得了实际效果。当地政府部门对民企合规建设给予的政策鼓励和资金支持,成为推动民营企业开启合规建设的一大驱动力。总体来看,民营企业合规建设需求集中在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南京市就集中了较多规模较大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及其出资控股的下属企业,基于国资监管要求和各类合规建设指引性文件,因此产生了较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需求,成为本地区企业合规管理业务的重要构成。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也提出未来一段时间将推进市属国企合规建设,国企合规将成为南京市律师提供企业合规管理业务的一大亮点。经过几个年度的调研,我们发现,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的南北差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差异,合规管理业务供需情况的区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差异不应被理解为“差距”,而应当理解为一种“特点”,一种基于经济社会结构而必然产生的特点。在企业宣讲和推广合规业务的过程中,我们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尊重当地实际需求,不宜盲目强推,不搞一刀切。我们认为,律师行业面临的新问题是当前律师队伍自身合规业务技能明显不足,导致的供应端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当前市场需求,律师行业亟需通过提升执业技能,开发专业服务产品,来适应当前市场需求变化。6.律师行业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①律师行业无法覆盖合规管理业务的全部外延在调研中,企业和律师行业代表均反映:仅从法律专业自身的角度来从事合规服务,是不能覆盖企业合规建设需求的,也不符合各项合规指引、政策“全面覆盖”的建设要求。举例而言,律师行业自身在财税金融、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党建等诸多领域的专业性不足;民事律师对刑事业务不专业,刑事律师对合规管理本身不熟悉;从事境内法律业务的律师对国际贸易、海事海商等领域也并不熟知……这些问题导致律师无法单独承担合规管理业务,而必须借助其他专业力量的支持。②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的传统既有模式存在极大局限当前,律师行业虽然已经产生了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就总体而言,律师行业仍然以自主自由开展执业活动为主。在合规业务方兴未艾之际,律师普遍进行自主定价,自主选择工作模式,存在一定随意性。例如,为了获得承办业务的机会,拓展客户,部分地方的合规管理业务已出现明显低于合理区间的报价,严重损害了行业生态,影响了全行业开展合规管理业务的积极性,产生了消极影响,也给承办律师自身带来了较大负担。此外,为了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不被同行夺占,部分律师仍然对业务合作、资源共享持保守乃至消极态度,而合规管理业务的特点又决定了律师无法仅凭一己之力承担全部工作,也无法凭借既有的传统服务能力从事新兴的合规管理业务,由此导致了服务质量下降,市场期待无法被满足。部分受访者认为,拓展合规管理业务的一大障碍就是律师自身的格局不足,守摊守业,固守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愿意与同行合作。7.刑事合规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地律师对刑事合规整改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都有一定的优化意见和建议。具体而言:①刑事合规整改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容易流于形式部分律师同行反映:刑事合规整改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因为制度设计尚未成熟等因素,已经开始出现纸面合规、流于形式的问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工作人员反映:企业通常会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协助合规体系的构建,但合规顾问的水平参差不齐,很多的风险排查并没有进行实地深入排查,而是停留于网上搜集的经验层面,甚至存在连企业的犯罪原因都没有调查清楚,就急于构建合规体系的情况,这种形式主义的合规整改很难达到制度制订者所期待的防范再次犯罪的目的,涉案企业再犯罪的风险也比较高。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刚刚通过刑事合规整改的企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再涉罪的情况。究其深层原因,很多企业主观上并不是要实质性地提升依法合规管理企业的能力,甚至认为合规就是让企业多花钱来免除刑事责任的手段。上述现象显然与该制度的设立初衷明显相违背。为此,我们建议:作为刑事合规整改的牵头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合规整改的实质性审核,真正发挥司法职能在引领经济发展,保障企业长久发展的作用。还有律师建议,对于再犯企业应当建立禁止库,参照累犯处理,且永久禁止其通过合规整改方式获得酌定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②公安机关对合规整改程序缺乏积极性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初衷是惩治犯罪,挽救企业。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尽早地解除对涉案企业的强制措施至关重要。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介入最早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配合合规整改呈现的热情并不高。从目前的实践状况来看,公安机关参与合规建设的意愿比较低,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第一,案多人少,警力资源和法治资源严重不足。第二,缺乏相关经验及依据支撑,担心存在放纵违法犯罪,妨害刑事侦查的可能。同时,相对检察院、法院而言,公安机关相对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支撑,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敢轻易地尝试。(一)通过调研反馈的情况,我们归纳出如下结论性意见:1.较之于2019年-2022年,近两年律师行业对合规管理业务有了更加清晰、科学的认识,合规管理业务专业素养开始形成;2.较之于2019年-2022年,近两年律师行业从事合规管理业务的规模、覆盖面和专业性有了显著提升;3.近两年律师行业从事合规管理业务的市场需求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国企合规建设基于国资监管要求和文件指引,民企合规建设主要基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4.民营经济、小微企业主体对合规建设的内生性、自发性需求不足,意愿不强;5.部分地区律师行业从事合规管理业务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6.律师行业自身的专业能力建设不足以满足企业合规建设需求,与质量认证、财税审计、计量环评等专业力量的结合势在必行,与相关行业进行市场交流、资源共享也势在必行;7.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业务尚有体制、机制性深层问题亟待探索解决。(二)基于上述情况和结论,我们建议:1.大力加强律师行业自身合规管理业务的专业能力建设,通过用优化供应端的方式吸引和挖掘潜在市场需求;2.尽快制定律师从事合规管理业务的操作指引和收费指导意见,促进合规管理业务规范化;3.广泛开展与检察机关、国资部门、工商联等合规管理业务关联方的技术研讨、制度研讨,将合规建设实践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和诉求畅通有效地反馈给有关部门,共同优化市场环境,完善制度设计;4.以举办论坛、研讨会的方式,邀请全国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合规专家、学者、律师,向律师行业传递前沿的行业信息和专业技术,把律师行业从事合规管理业务的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5.开展普惠性企业合规建设宣传活动,在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同时开拓潜在市场;6.积极借助质量认证、财税审计、互联网服务等专业力量,提升律师行业服务能力,促进市场交流、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7.进一步研究探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理论与实践,为相关机制的不断优化建言献策。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近年来律师行业从事合规管理业务的质与量都获得了明显提升,但是就总体而言,合规管理业务仍有巨大的发展提升空间,需要律师行业从自身素养和市场开拓两个方面持续发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合规管理业务仍然是一片蓝海市场,值得律师行业精进、提升、开拓、进取!1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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