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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长春胜利召开

来源: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年7月14日至15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吉林警察学院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警察学院承办,吉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协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吉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姜德志,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等领导出席会议。来自全国立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法律实务部门的210余位理论及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

7月14日上午,先后进行开幕式和主旨发言两个环节。开幕式由龙翼飞副会长主持。李仕春主任祝贺本次会议顺利召开,勉励各位专家学者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主席有关家庭问题系列重要论述的指导和引领下,深入研讨立法前沿问题和司法难点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言献策、积极作为。吉林省法学会姜德志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蔡立东院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吕洪民副院长等领导也分别进行致辞。会长夏吟兰教授致辞并作2017-2018年度工作报告。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兵主持了主旨发言环节的研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段京连副巡视员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动态”主旨发言,对法工委的工作进程进行介绍。指出现阶段的立法进度和工作方法,以及下阶段的立法任务和工作目标。总结了《民法总则》编纂经验,建议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把十九大内容与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中。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围绕“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对婚姻家庭编的影响”发表学术观点,认为《民法总则》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立法创造了基础,关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表述提升了婚姻家庭编的保障理念,关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宣言拓宽了婚姻家庭编的主体表达,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明确了婚姻家庭编的基本法律要求。《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立法提供了平台,民事主体的创新性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细化指明了方向,民事主体诉讼时效、代理等特殊制度的规定也为协调婚姻家庭编与《民法总则》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地方法制研究所副所长李海平教授以“2018年修宪与新时代法治建设”为题分享了宪法学视野下公法与私法、母法与子法的互动关系。李海平教授介绍了2018年宪法修改的内容,通过分析修宪的原因揭示新时代我国的法治环境和立法目标,并对重点条文具体解读,为协调宪法与部门法关系、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与加强党的领导提出自己的建议。吉林大学法学院蔡立东院长发表了题为“司法视野下的假离婚”的学术演讲。蔡立东教授的研究旨在缓和民众观念与司法裁判的差异,以大数据分析的方式总结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法院在缓和僵化的政策与人们现实行动间的矛盾如何发挥作用,并为法院应对假离婚提出了建议,主张以司法解释抑制假离婚现象,以“区分思维”裁判假离婚案件,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条路径解决假离婚问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吕洪民副院长以“吉林省家事审判改革经验”为题,总结并分享了作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吉林省法院系统现阶段取得的经验,主要包括机构设置、硬件设置、培训指导课程设置、工作机制的改变、社会各机构联动、加大社会宣传等。同时也指出改革以来遇到的困难和瓶颈,专业化水平有限、家事审判制度不完善、家事调解工作量巨大、审判队伍不稳定等问题需要各方力量协同解决。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李拥军教授围绕“‘家’视野下的中国法治的主体性”系统阐释了中国人特有的家庭观及其对我国法治的影响。他指出,以农耕文化为基础的家文化孕育了中国人特有的权利观念,个人隐私权、家庭财产处置权、婚姻建议权、医疗决策权、夫妻财产权、作为备用机制的权利与西方权利观迥然不同,家在运作的过程中表现出以“同”“别”“情”“止”为特征的机制,倡导着眼于我国独特的家文化,在“家”视野下的建构中国法治主体性,抛弃“改造家庭”的观念,承认家庭领域“自生自发秩序”的合理性,重塑家庭法的私法属性。

7月14日下午,会议进入主题发言环节。

第一单元 “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研讨

第一单元由原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金眉以“论中国特色婚姻家庭法的制度建构”为题,围绕彩礼和赡养两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展开,指出彩礼所包含的中国意义,建议重建彩礼返还请求权规范,使彩礼继续发挥稳定婚姻关系的作用。同时在婚姻家庭法编确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和精神赡养,实现父慈子孝在现代法律上的转换。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高云鹏副教授围绕“婚姻家庭法中的差异原则”发表学术观点,系统阐释了差异原则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差异原则的基本内涵、差异原则的实现路径,主张要尊重多元化的个体价值,尊重选择自由,通过公共家庭政策的参与实现家庭成员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结合,在裁判中鼓励法官把法律看成是解决与调整问题的指导性框架,自由裁量,以其自身的个性和活力补充与充实法律的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薛峰分享关于“涉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调研分析”的研究,通过梳理涉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现状,发现存在涉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行政诉讼的功能未能得到完全释放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建议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统一涉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标准,以行政行为补正制度促进行政诉讼多样化判决方式的运用,以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三种路径的协调适用,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教授作“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研究”主题发言。现行夫妻债务制度在立法模式、结构、内容及言语表达等方面都需完善,不同类型夫妻债务采应取不同标准确定其性质,进而体系化构建我国夫妻债务制度,设专条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尊重夫妻之间关于债务的约定,建立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公示制度,列举性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保留现行有效做法,注重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结合、协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用途规则”进行系统阐释。张力教授旨在厘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用途规则条款之间的关系,对法释[2018]2号的模糊之处进行解释,最终形成第41条绵密科学的适用体系。通过梳理司法解释落实用途规则的渐变路径,张力教授认为法释[2018]2号提供了当前实现第41条的最优路径。细化新旧司法解释不同情形下的适用规则,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进行类型化认定,未来民法典仍适用第41条的规定,保持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条件的弹性,为具体认定时的程序性事项留下符合社会发展状况的司法解释空间。

在点评环节,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认为,这几位发言人都为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新的视角,例如金眉老师历史派的角度启迪我们要从多维度视角面对婚姻家庭制度,高云鹏老师将人权法的差异原则嵌入到婚姻家庭制度中,以及薛峰法官从实务和统计学的角度揭示了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民法典的编纂应当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出发。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孙良国认为由于现阶段民间借贷市场混乱,产生了很多异态问题,如何通过立法司法的配合、互补,解决特殊时期的特殊问题。此外多元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也在冲击原有的一般性原理,如何解决新时期、新环境所产生的新问题值得大家进一步思考。

第二单元 “亲子关系、收养、监护”研讨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蒋月教授主持了第二单元的研讨。华东政法大学的李霞教授作了题为“我国台湾地区2016年‘意定监护法’草案评析”的报告,旨在介绍台湾地区意定监护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肯定成年监护体系多元化、弹性化的发展趋势、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原则的确立,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从“落实自我决定权原则,制定自我决定权具体规则”的思路出发,构建灵活、便捷的意定监护启动规则,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王竹青围绕“论成年监护制度的最新发展:支持决策”,系统阐释了支持决策制度,介绍了支持决策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理论基础,比较支持决策在国外立法的法律实践,实现支持决策在我国的本土化改良,现代监护制度通过替代的或支持决策过程,帮助心智障碍者作出决定,以实现其个人愿望。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秀华以“改革和完善收养人条件的立法进路”为题,就现行收养人苛刻条件导致的后果进行数据分析,发现我国家庭收养子女的数量呈波浪式总体下降,收养人条件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凸显了许多与现代收养制度理念不适应之处。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以及学习国际通行规则,李秀华教授主张降低收养人年龄,从立法上肯定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权利,取消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明晰抚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范围与属性,建立试收养制度,突破现有收养法律模式,使得收养人条件的立法与实践对接更严谨、更具科学性与规范性。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朱凡围绕“法国成年人保护制度现代化评述”,介绍了法国设立成年人保护的三项原则、加强成年人保护中的家庭责任与公共行政部门责任、增设并细化保护措施等立法变化,建议我国建立成年人保护制度,扩大受保护成年人的范围,设置监护、辅助和协助等保护措施类型,通过洞察正在发生的法律变革,更深入更广泛地认识成年人保护制度。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丽萍教授作主题发言谈“子女本位下的父母惩戒行为及其规制”,系统地梳理了父母惩戒权的缘起、定位及域外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应当肯定适度惩戒为教育的一种方式、构建以子女权利救济为重要保障的父母惩戒制度,在惩戒行为方式、滥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的规定,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陈苇教授认为,如果我们要尊重他的意愿而忽略他的利益,是否反而违背他的真实意愿?如何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体现在民法典中?中国子不教父之过的传统思想与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的冲突,如何合理地界定惩戒权?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认为,支持决策不可能完全代替法定监护。我们正处于急剧变化的时代,现有民法受到急剧冲击。但相对稳定的民法可以部分或完全应对现有变化,新出现的制度并不意味着对原有制度的完全否定。关键问题是在尊重决策的基础上,确定主体范围、自由限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原则,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指导成年监护原则。

第三单元 “青年论坛”研讨

会议第四单元,由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兰青主持“青年论坛”。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凌云的发言主题为“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伪命题:共同生产经营之债”。陈凌云教授认为,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的认定过于宽泛,法官疏于审查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误将配偶账户接收款的行为认定为经营行为,混淆举债的目的和举债的结果。究其本质,在于法官机械适用“共同生产经营”标准,忽视了现代家庭功能社会化的特征,也否定了商事组织的风险隔断机制。所以,应当厘清债务人和责任人的关系,明确举债合意的当事人,并且在“直接因果关系”下认定“共同生活”,以举债的第一受益人或直接受益人为判断依据。

赣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贤信围绕“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人本价值的偏离与回归”作主题发言。曹贤信副教授认为由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受到财产中心主义观念的影响,使得“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发生错位。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设计应当以家庭保障功能的回归为立法目的,以家庭伦理价值的维护为价值取向,通过设立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实现财产制度的人本化回归。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陈法法官以“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为题,揭示了实践中非常法定制缺失的现象。现行立法设有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内容的通常法定制,夫妻分居或者一方有过错的非常态婚姻中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通过借鉴域外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陈法法官建议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并设公示制度与第三人异议权,实现特殊情况下的分别财产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罗冠男分享了题为“近现代意大利家庭法的发展阶段与借鉴”的演讲。通过梳理中世纪以后意大利家庭法发展史,发现意大利以及欧洲主要国家的家庭法都经历了从家庭到个人再到社会的三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也是世界家庭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经历了从家族中解放出来的婚姻这第一阶段与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个人的第二阶段后,正处于家庭社会功能回归的第三阶段,夫妻之间横向的关系趋向于松散和多元化,纵向的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核心。所以在婚姻家庭编编纂过程中可以参考欧洲家庭法的发展趋势,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为核心,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为出发点,强调公权力的适当介入,以实现家庭到社会价值。

本单元的评议人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以及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李国强教授。马忆南教授首先肯定各位的发言都让人深受启发。陈凌云副教授通过司法实务总结梳理发现夫妻债务认定中司法与立法的冲突,通过类型化分析发现复杂、多元化的问题。曹贤信老师论文涉及较多的家庭伦理,但是物本与人本的定位稍显空泛,并提出自己的想法与建议。陈法法官的选题贴近实际,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僵化导致非常财产制可能是未来的必由之路。罗冠男老师对比中国与意大利,三个阶段的划分很贴切,对中国立法的建议也很贴切。李国强教授认为讨论婚姻家庭与财产的关系时,我们应确定共同的前提,人与物的区分与对立是整个民法的基础,实则都是人与人的关系,都是人本,而不存在物本。其区分在于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而不是处于不同的理念。民法中人和物的关系,要从更微观角度寻找其中的规律,解决其中的桥梁问题。不要过分区分财产法还是婚姻家庭法,而是要共同解决问题。罗教授的发言从比较法的角度展开,比较法研究基础是不同法秩序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建议更充分说明进而使借鉴比较法更有意义。

会议总结与闭幕致辞

    单元发言结束后,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主持了闭幕式。大会宣布了2017-2018年度优秀成果获奖情况,并举办了颁奖仪式。最后,龙翼飞副会长致闭幕词。龙翼飞教授总结了本次会议的收获,盛赞本次会议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立法研讨和学术交流非常有意义,相较于之前的会议,本次年会实现了“八个最多”。第一是参会人数最多,说明研究会吸引力凝聚力增加,研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第二是高水平论文资料最多。研究会学术水平不断提升,学术实力要更加自信。第三是研究主题最多。本次会议涉及立法、司法、学术领域,视野不断扩发,并涉及大量最新、最前沿问题的研究。第四是获奖成果最多。研究会的研究成果转化能力增强。创新力更加自豪。第五是互动最多。主论坛青年论坛一起进行,新生力量不断涌现。第六是立法支持最多。会议紧密围绕民法典编纂立法工作进行研讨交流,坚持法学学术研究为立法提供智库支持的目标。第七是对家事审判改革的关注最多,实现了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第八是对反家暴法实施情况的交流最多。形成了立法实施和反馈的互动机制。纵观2018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与困难。主要有人力资源聚合不足,学会的对外交流工作相对较少,学术成果转化媒介不足,学会与民法的其他部门法的交流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最后,龙翼飞副会长宣布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胜利闭幕。

(撰稿:朱帅,吉林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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