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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进站120万元!发一篇论文2-100万!科研奖励最高500万!

发了论文给现金奖励,是很多学校都会采取的一种做法。之前有听说在深圳大学,一篇Nature、Science、Cell,奖励都能达到50万,真是让人瞬间产生为科研去死的冲动……



结果小编最近在翻阅一本资料的时候,发现深圳大学给的50万一篇还不是最高的!根据珠海《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在国际学术刊物Nature或Science发表论文,给予每篇100万元的奖励。”——Oh my god!



关键是:除了Nature/Science这样的顶刊,一般的SCI也能拿到很优厚的奖励!


文件中称,按照当年中科院JCR期刊分区,给予JCR1区期刊论文每篇10万元、JCR2区期刊论文每篇8万元、JCR3区期刊论文每篇6万元、JCR4区期刊每篇3万元的奖励。除此之外,就连EI收录期刊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都给予每篇2万元的奖励!


这样一算,那些在读期间能发几十篇SCI的博士老哥们,你们发啦!你们去珠海身价几百万


就连北大中文核心的高产作者们,也都发啦,相信手里面握有几十篇的硕士博士更是一大堆,一篇两万,快算算你能拿多少钱吧!


该市除了对论文发表有奖励,在针对人才引进的其它方面是是极度阔绰。其中包括可以申请各种经费充裕的项目。满眼望去,都是钱啊!


南方城市就是不一样,人家想做什么事,那是认真的!


不信你自己看看这个《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国际型的高素质科研人才,更好服务于横琴自贸片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横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站是指横琴新区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管理,是指横琴新区人才和博士后管理部门对区内博士后工作机构(含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博士后科研项目、博士后成果转化、与港澳及境外研究机构合作等事项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横琴新区鼓励区内有条件的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含分支机构)向国家和省博士后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


第四条  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坚持“政府积极引导、用人单位负责、市场需求导向、社会协同参与、鼓励多元合作”的原则,构建以“政企学资研”合作为基础,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对港澳及国际合作为特色的管理运作模式,注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造就人才,不断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横琴新区成立工作站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横琴新区博士后工作,对全区博士后管理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统一协调解决。


第六条  横琴新区设立博士后专项资金,用于博士后站和博士后人员的扶持资金、补贴和奖励,以及博士后站的管理、运作、培训、论坛等活动。


第七条  区党群工作部作为横琴新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如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博士后管理人员培训;

(二)负责拨发并监管区博士后扶持资金、补贴和奖励的使用;

(三)协调落实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四)需管理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横琴新区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博管办)设在珠海大横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博士后站及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站;

(三)负责横琴新区工作站总站的日常管理,并对分站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负责审核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博士后补助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指导并协助在站期间各类基金的申请;

(四)负责横琴新区工作站总站对外交流合作,与流动站签署合作协议,并跟进落实。


第九条  横琴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


(一)区社会事务局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职能,全面参与全区博士后培养、管理和使用,为博士后人员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提供便利;

(二)区商务局结合全区科技工作和产业发展形势,提出重点课题研究计划,委托区内博士后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三)区金融服务局结合区金融产业发展情况,提出重点课题研究计划,委托区内博士后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四)区澳门事务局协助与港澳博士后的交流合作;

(五)区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相关宣传报道;

(六)其他区直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依各自职责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横琴新区博士后人员招收应同时满足如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身体健康;

(三)一般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横琴新区鼓励有条件的设站单位,招收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港澳和外籍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横琴新区博士后站的人才服务功能,对已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实质性开展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科研基础、项目、团队,但暂不具备招收博士后人员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可采取与横琴新区博士后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方式引进博士后人才。


第十三条  横琴新区范围内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招收博士后人员,招收程序等事宜按照《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珠组字〔2011〕4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按照《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珠组字〔2011〕43号)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博士后人员管理细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合理有序开展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区博管办对各设站单位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维护博士后人员管理秩序,切实保障博士后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以设站单位为主。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严格按照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的有关协议,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须制定本单位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报区博管办备案。


工作站的设立、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出站须报区博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区博管办对博士后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本办法相应的扶持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站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博士后站,予以撤销。具体评估项参照全国博管办制订的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附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明细表》。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由博士后人员与设站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进行约定,明确归属。


第五章  港澳及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横琴新区博士后站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及国际科研机构合作,联合培养博士后人才;鼓励港澳台及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区博士后导师,并给予适当指导费。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优秀博士后人才专项科研扶持经费,优先对境外引进的优秀博士后人才实施专项科研资助,区博管办根据申请人的学术背景、科研能力以及所承担科研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供最高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每名博士后最多资助一次。


专项科研扶持经费的评审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横琴新区对境外博士后人员探索实施更加便利的签证和通关措施,积极探索实施境外博士后绿卡制度。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横琴新区在市级补贴和项目启动经费基础上,于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一次性给予新设工作站50万元、企业分站50万元、创新实践基地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博管办对博士后站每年评估一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设站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另外奖励具体从事博士后管理人员一名,奖金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博士后人员,在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一)给予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的个人生活补贴

(二)出站后留在横琴新区工作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在横琴新区工作满3年的,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横琴新区对在站期间取得下述科研成果之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奖励:


(一)获国家级奖励,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三等奖5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奖励,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二)在国际学术刊物Nature或Science发表论文,给予每篇100万元的奖励。


(三)按照当年中科院JCR期刊分区,给予JCR1区期刊论文每篇10万元、JCR2区期刊论文每篇8万元、JCR3区期刊论文每篇6万元、JCR4区期刊每篇3万元的奖励,EI收录期刊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给予每篇2万元的奖励。


(四)博士后主持的国家级项目,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的奖励;省(部)级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


(五)博士后主持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给予重点(特别)资助项目10万元、一等资助项目8万元、二等资助项目5万元的奖励;省(部)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给予3万元的奖励。


(六)在站期间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资助5万元,获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其它国家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七)上述之外的重大成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工作站领导小组另行讨论决定具体奖励方式、金额。


以上论文、奖励、项目、专利等科研成果必须以设站单位为作者单位,每项成果仅奖励一名博士后人员,且仅限于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完成人。所有奖励必须是博士后在站期间成果,考虑到成果发表、公示、评审等时间因素,该奖励在博士后出站2年内仍然有效。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等标准参照全国博管办制订的评估指标体系;国外同级别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主持的国家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区博管办提供等额配套资助。


第二十九条  横琴新区资助博士后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每人每次会议提供1万元的资助经费,每年总额不超过3万元。申请人应在出行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区博管办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横琴新区博士后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住区高级人才公寓,或提供每月2500元的住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横琴新区各设站单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研究工作的,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博士后引入


第三十二条  横琴新区鼓励国内外已出站博士后人员来横琴新区工作,出站3年内的博士后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以享受本办法的相关补贴;优秀博士后人员可以申请本办法中的“优秀博士后人才专项科研扶持经费”。


第三十三条  横琴新区鼓励国内外已出站博士后人员在横琴新区创业,优先安排出站3年内的博士后人员进驻横琴新区孵化器,并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横琴新区的博士后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精英人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横琴新区设立横琴新区博士后人员创业扶持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对创业项目所采购的实验器材提供经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横琴新区积极研究建立企业博士后产权激励制度,鼓励博士后人员凭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入股企业,参与分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外学术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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