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砍人被反打致死,如何理解法院判决反打者防卫过当?
据新闻报道,内蒙古61岁的王生娃晚间潜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死。打人者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我们认为本案的定罪量刑存在问题。如果本案的定性是准确的,其量刑也不应该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应该是十年以下或者是三年以下,甚至可以判处缓刑。这主要是本案的发生有其特殊原因,这就是先有王生娃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接着是其用炮与木棒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这些都是其典型的犯罪行为,公民有权利依法制止其犯罪行为,这将影响本案的量刑。我们看到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们认为王铁柱两人的行为刚开始属于正当防卫,最后应该是防卫过当的行为。
关于本案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发展作出如下判断:
1.王生娃砍伤郭三祥的行为应该冷静判定,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故意伤害罪,伤残鉴定为重伤二级,根据新闻报道,以及法院的判决我们在此需要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就是故意伤害特别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伤人之间往往很难区分,特别是在本案中王生娃死亡的情况下,更是无法获知其真实的想法,此时只能从其伤害的行为等客观方面做出判断。本案的砍伤地方为面部,虽然是重伤二级,法院应该是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应该推定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认定为故意伤害。其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在量刑上的差距并不是特别大,只不过故意杀人在我们心目中更坏罢了。对此我们的态度是尊重法院的判决,毕竟作出判断是需要很多细节作为支撑的。王生娃确实是坏人,但是其行为还是应该由法院作出判定。
2.是王生娃逃出屋里,到院子里面。此时从法律上来看,仅就其故意伤害郭三祥的行为,不宜再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更别说对其进行无限防卫。这也是本案区别于昆山案的重要方面。因为此时犯罪行为不处于正在进行中。
3.认定王铁柱2人构成防卫过当的原因应该是王生娃后续的行为不应该将其打死而言的。仅从当前的新闻报道中,我们还无法真实的感知这个炮到底是什么情况,以及扔木棍的行为和王生娃60岁的事实,加上此时双方的力量对比,特别是已经报警的情形下,对于王生娃的反击确实应该有一定的限度。虽然王铁柱等人的目的是好的,但是毕竟最终造成了王生娃的死亡,这对于一般的故意伤害的正当防卫确实属于过当了,因此我们认为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没有问题的。
在分析到此处,我们简单总结一下就是:本案中法院对部分事实的定性应该是准确的,本案确实是防卫过当。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能因此得出王铁柱应该承受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刑罚,虽然是10年的最低刑罚,但是我们认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形,本案的量刑应该更轻一些,甚至是缓刑处理。
首先是王铁柱等人并没有故意重伤王生娃的主观追求,而是为了制止王生娃,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才是合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本案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合适的,而不应该是十年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形,我们认为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缓刑处理,这才是合适的判决。
总之,本案与昆山案存在较大差别,本案法院的定罪量刑特别是量刑存在问题。
梅传强教授:用奋斗成就更好的自己——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级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梁根林教授在我院作题为“罪刑法定、阶层体系与个案正义”的讲座
在生活与法律中适用正当防卫|于欢案”“昆山案”办案检察官与法学名家共议正当防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