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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初犯非彼初犯,打击逃税罪的主要目的是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关于逃税罪的相关修法背景资料值得认真研读


近期范某某被处罚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既有赞赏的文章,也有批评的文章,我们对此不想简单站队,只是搜集了2009年修法时的相关说明以及解读分享给大家,也许对大家更全面的了解相关内容有所帮助。


许永安: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这次刑法修正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了修改,一是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规定具体的数额;二是增加规定,犯偷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偷税具体的数额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同样的数额,其所反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不规定具体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操作性规定并根据随时调整,更能适应实际需要。


增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通过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适当缩小了偷税罪的犯罪圈,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又对偷税行为的犯罪化进行合理的限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修正案起草过程中一度有意见担心这样规定是否会鼓励纳税人偷税。实际上,所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前提的,首先是针对初犯,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其次,必须是在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并已受到处罚的。也就是说是行为人已受到教育和处罚,违法行为也已得到纠正,这样规定并不会削弱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当然也就不存在鼓励偷税的问题了,反而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有利于扩大税源和巩固税基、促进社会和谐。


需要特别指出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后者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虽然也属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但在性质上和偷逃还有所不同,刑法修正案(七)对此类行为没有作大的调整,基本延续了原来刑法的做法。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全文及说明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同时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经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增加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草案第三条)


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发言摘登(二)


嘎玛(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草案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一个纳税人,应纳税10万元,但逃税2万元,属于逃避缴纳税款数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另一个纳税人,应纳税100万元,但逃税29万元,虽然属于逃避缴纳税额数额巨大,但不符合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因此不构成犯罪。显失处罚公平,建议将本条款中“并且”修改为“或者”。(问津学术批注:本处解读错误,应该是构成犯罪,但是处刑较轻)


我国刑法将延续现行偷税罪定罪标准


尽管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我国刑法现行偷税罪定罪标准提出了修改意见,但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决定继续延续这一标准,在定罪时兼顾偷税数额与偷税比例。


就有关不履行纳税义务定罪量刑的标准,原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规定为既要达到一定数额,又要达到一定偷税比例。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这一条款,规定只要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一定比例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考虑到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纳税企业,其规模、应纳税数额等情况差别很大,以偷税数额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作为定罪标准比较恰当。


法律委员会同时表示,草案的规定是延续了现行刑法的规定,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是这样做的。是否对此作出修改,如何修改,尚需认真研究论证,本修正案以不修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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