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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工作,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依照按需设岗、淡化身份、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评聘和管理导师队伍。根据不同指导对象,设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岗位。

  第三条   导师选聘应综合考虑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学科发展规划、学位点生源和就业状况等因素,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学校和学科的整体声誉。

  第四条  导师选聘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导师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治学严谨,诚实守信;爱校爱岗,勤勉敬业,愿意并能够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具备创造性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已经取得一定成就。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须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精深的专家,能够全面把握本学科领域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提出本学科的特色研究方向,能够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已经取得重要成就。

  第八条  新选聘的导师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新设博士点中新选聘的博士生导师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限制的,由学校批准。

  第三章  导师选聘

  第九条  选聘硕士生导师除须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被聘任为我校专职教师岗位六级以上,或者专职科研岗位三级以上,且聘期内无考核不合格情形;

  (二)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已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且具有中级职称;

  (三)选聘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其近三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须至少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发表校定D1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校定D1类以上智库成果)合计3篇,其中至少发表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校定C类智库成果)1篇;

  2.出版校定D类以上个人独著1部;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重庆市教委项目2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且署名在前五位。

  (四)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至少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编写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并入选全国教学案例库;

  2.主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用教材1部;

  3.主持或参与(署名在前三位)行业部门的横向课题1项,其中在研横向课题到校经费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4.取得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书,且通过合作研究、挂职锻炼、实习指导、兼职服务等形式深入行业部门累计时间达1年以上;

  5.在行业领域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新选聘的硕士生导师如系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除须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条  具有专业学位支撑学科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同时取得该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成绩突出,且近三年有部分科研成果属于交叉学科领域的校内专职教师,可跨学科选聘硕士生导师,但聘任学科总数不得超过两个(含原所在学科)。

  被聘任为本学科以外其他学科的硕士生导师,为跨学科硕士生导师。

  跨学科硕士生导师不得单独指导跨学科的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选聘博士生导师除须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被聘任为我校专职教师岗位四级以上,或者专职科研岗位二级以上,且聘期内无考核不合格情形;

  (二)具有本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且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三)近三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至少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主持国家级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1项;

  2.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或国家级一般项目(含年度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外译项目等)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并原发校定B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校定B类以上智库成果)1篇或原发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校定C类智库成果)合计3篇;

  3.出版校定B类以上学术著作1部;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且署名第一,或者二等奖且署名在前三位,或者一等奖以上且署名在前五位。

  (四)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如无博士学位,除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至少发表校定A类期刊论文1篇,或原发校定B类期刊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1项。

  本条所规定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校定纵向省部级项目、校定省部级国家机关委托项目、到校经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横向项目。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及新兴学科的建设发展,具备博士生导师选聘条件但本学科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教师可申请选聘相近学科博士生导师。

  跨学科选聘的博士生导师,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其申报的科研成果与被挂靠学科的研究领域存在交叉;

  (二)所在学科属于重庆市重点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立项为学校博士点培育学科并纳入学校博士点五年申报建设规划;

  (三)被挂靠学科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均同意接收其为本学科和学院的博士生导师。

  第十四条  法学以外学科专业及侦查学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师选聘博士生导师,视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博士生导师带生资格动态调整制度。在每一轮岗位聘任结束年度,对以下两类人员之外的所有博士生导师进行带生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导师可继续新招博士研究生,不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暂停招生:

  (一)新聘博士生导师或学校引进人才被聘为我校博士生导师未满三年的;

  (二)入选国家级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且年满55周岁的。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且在岗位聘任年度的前三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博士生导师,可在新的岗位聘任年度内继续新招博士研究生:

  (一)原发校定B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校定B类以上智库成果)1篇,或原发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校定C类智库成果)合计2篇;

  (二)出版校定B类以上学术著作1部;

  (三)立项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原发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校定C类智库成果)1篇;或主持完成重庆市教委项目2项,并原发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校定C类智库成果)1篇;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且署名第一,或者二等奖且署名在前三位,或者一等奖以上且署名在前五位。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突出条件之一的博士生导师,随后三个岗位聘期内不再对其进行带生资格动态调整:

  (一)发表校定A类期刊论文1篇或出版校定A类学术著作1部;

      (二)立项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项;

      (三)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且署名第一,或者二等奖且署名在前三位,或者一等奖以上且署名在前五位。

  第十八条  被暂停招生的博士生导师,须继续履行对已经指导的博士生的指导职责;如在聘期内达到第十六条规定的科研条件,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自达到条件之年起恢复其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现任导师,为副教授以下职称并且于当年12月31日前已满57周岁者,自次年起不再招收研究生;为教授职称并且于当年12月31日前已满62周岁者,自次年起不再招收研究生。

  在本校履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连续服务10年以上, 且近三年报考其博士生的人数充足,招收博士生的年龄可放宽至67周岁。

  因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特别放宽年龄限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博士点培育学科自设立之日起满五年未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培育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暂停招生。

  第四章  导师选聘及动态调整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导师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担任导师的人员应当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由相关学科及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跨学科申报导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同时向所在学院及申报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按照导师选聘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对其教学情况与科研水平作全面评议后,确定导师的推荐人选;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导师推荐人选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导师人选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具有导师资格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带生资格动态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每一轮岗位聘任结束年度,研究生院组织各学院对全校博士生导师进行带生资格审核。各学院根据本规范的要求提出建议继续招生的导师名单和暂停招生的导师名单,并将博士生导师的全部审核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上报的全部导师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拟继续招生的导师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继续招生的导师名单进行审议,并就是否暂停其招生作出最终决议。

  未能进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或者提交审议后未能通过的导师,自次年起暂停新招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导师选聘的评议与表决,实行本人及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博士生导师实行规模控制,每年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求,结合不同年度的实际情况,决定当年度是否选聘新的博士生导师及新选聘博士生导师的规模和学科分布。

  第五章  导师职责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应在以下方面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职责:

  (一)将培养研究生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等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二)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切实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就业指导中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四)对于较长时间内在外学习、实习或外派出去进行科研、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的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法纪教育,定期与其保持联系,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在外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导师应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安排,积极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宣传、人才选拔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导师应与研究生一起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与课程学习;注重研究生创新意识、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和学院做好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

  第三十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开题报告、制订相关论文工作计划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

      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亲自审稿把关,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教育无效或身心健康状况不佳,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要及时向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跨学科担任博士生导师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利用自己的学术专长和影响力加强本人原所在学科的建设,争取使其尽快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服从被挂靠博士点学科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关于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纪律;

  (三)向博士生提供必要的科研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定期组织导师的考核工作,重点对导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业指导、论文指导等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导师职责完成情况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

  导师考核形式由学院自行确定,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抽查学院导师考核工作。导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学院考核任务清单。

  第三十四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停招生一年至两年:

      (一)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研究生授课或指导任务的;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在校学习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情节严重的;

  2.学位论文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未合格而推迟答辩、未通过评阅或答辩、答辩后被取消成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推荐授予学位或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或者被撤销学位的,一个学年累计达到3人次以上的;

  3.有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1篇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五)在校级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指导或参与评阅、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2篇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六)严重违反研究生招生纪律,或者严重违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阅程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由于个人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导师资格:

  (一)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政治问题或其他师德师风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在各类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连续两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三)在科学研究中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四)被停止招生累计达到3次的;

  (五)以欺骗手段获得选聘导师所必要的职称或学位,导致其职称或学位被撤销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于担任导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暂停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者研究生院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报学校审定。

  被撤销导师资格者,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被选聘为导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统一受理及调查核实导师选聘及管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申诉,并负责将调查结果及学院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处理。

  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书面实名投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调查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聘请兼职导师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办理。

  兼职导师承担研究生教学与指导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外校导师正式调入我校工作的,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认之后,取得我校导师资格。

  第四十一条  党政管理系列岗位五级以上(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四级以上)人员选聘硕士生导师的,参照第九条的相关条件执行;

  具有相关学科教授职称的党政管理系列岗位五级以上(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二级以上)的人员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参照第十二条的相关条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本规范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项目、奖项的级别认定按学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中的科研成果、项目、奖励,除外校导师资格确认或者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系指以本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所属学科领域内的成果、项目、奖励,其中学术著作系指以第一作者名义出版的学术著作,论文、智库成果系指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完成的智库成果。

  本规范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以下”、“以后”等,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本规范所称的“近三年”,是指自申报导师资格之日起前推三年。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校长办公会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西政校发〔2011〕131号)、《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实施办法》(西政校发〔2014〕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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